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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1:55:07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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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最高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7月4日请示的:一、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对被拘留人不在本地的,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二、关于代为执行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能否审查决定等两个问题,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故意妨害民事诉讼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必须十分慎重.尤其是到外省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作出决定的法院一般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后,再行委托实施.
二、对被拘留人不在作出民事拘留决定的法院所在地的,作出决定的法院应派员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说明情况,面交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请该院代为执行.受委托的法院应及时派出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连同委托书和《拘留决定书》一并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当地公安机关
予以看管.
三、受委托的法院对被拘留人申请复议,或者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承认并改正错误,需要提前解除拘留的,应向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转达或者提出建议,由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审查,作出决定.
此复
1987年10月15日



198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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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至2010年,我市全面完成了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推进法治徐州建设,加快“两个率先”进程,依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六五”普法决议,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到2015年在全市公民中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特作决议如下:
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
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围绕加快“两个率先”、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广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相关的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深入学习宣传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基本经验、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全市经济社会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优良的法治环境。
二、结合各类社会群体的实际,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要突出对广大公务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其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在坚持和完善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实施非人大任命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建立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全面推行公务员学法登记和学法用法通报制度,定期开展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颁布法律法规专题培训,促其提高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做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的表率。要根据青少年成长特点和接受能力,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要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实际需求,深入宣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要贴近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重在引导广大农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增强他们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法制培训学校(站、点),紧密结合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实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通过地方与部队结共建对子、签共建协议等形式,开展法律进军营活动,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拥军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对服刑人员开展法制宣传,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涉及服刑人员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提高服刑人员法律意识,减少重新犯罪。
三、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坚持把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新时期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重要载体,按照市委要求,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与的法治文化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法治文化与社区文化、乡村文化、学校文化、企事业文化、机关文化和社会组织文化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覆盖面、渗透力和影响力。大力扶持引导法治文化产品创作,努力推出一批思想性、艺术性强的法治文化精品。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优秀法治文化作品的宣传、展示,大力培育全体公民的法治精神和信仰,不断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富有成效地营造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四、坚持创新创优,不断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和方法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紧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紧扣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用群众理解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法律,使人民群众熟悉法治、遵循法治、受惠法治。要强化大众传播媒体的社会责任,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类媒体开办法制栏目(专栏、专版)等,广泛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要发挥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兴媒体的特点和优势,尤其要依托各级政府网站、各门户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构建法制宣传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丰富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社区、进军营、进监狱的内容和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多手段地鼓励基层群众参与法治实践。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力。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推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法治实践活动,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检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保障机制
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切实承担法制宣传教育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以及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科学发展目标考核体系,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系统部署、统筹推进。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递增,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必备条件。
六、强化检查监督,保证本决议的贯彻实施
制定徐州市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实施情况考核验收办法,进一步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年度考核、阶段性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实施好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搞好中期督导检查和终期评估验收,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加强对《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保证本决议得到有效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经)发〔1992〕39号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一、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是有关单位盲目投资联营、担保、贷款、重复建设的产物。该企业的设立以及扩大规模,都与国家调整经济结构的目标不符。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贷款770万元支持该厂设立,并且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效支行分别为该厂旨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合作协议书予以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投资1000万元支持该厂扩大生产规模,应当分担相应损失。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撤销〔1990〕佛中法经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之后,就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之间的纠纷依法裁决。三、胶州市第二棉纺厂破产案已经审理终结,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价差损失由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