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2:59  浏览:94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项目计划管理,保障审计工作科学、有序和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计划,是指审计机关按年度对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预先作出的统一安排。

审计项目计划一般包含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项目、授权项目、领导交办项目和自行安排项目等。

第三条 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审计署负责管理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和署本级审计项目计划,指导全国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负责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依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审计工作发展纲要,严格执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明确具体审计目标,合理选择审计重点,注重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要根据审计资源状况,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务,避免重复,减少交叉。

第七条 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除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外,应当在规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安排。

第八条 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要列入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审计机关。

第九条 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署各专业审计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见,并填制统一印发的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报表,办公厅汇总提出计划草案,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署各专业审计司提出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意见,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地方审计机关和署各派出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对拟安排审计项目的审计目标、重点内容、主要方法、实施时间、地域分布、所需审计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进行详细说明和测算,科学、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务。

省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授权审计项目和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审计项目计划,于4月底前报审计署备案。

第十条 审计项目计划下达后,审计机关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前,有关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署统一组织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编制,经审计长会议审定后下达。

地方审计机关组织的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经厅(局)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由下级审计机关提出申请,报上级审计机关统一协调后依法审批。授权审计项目的确定,要从有效利用审计资源和有利于加强对上级所属基层单位的审计监督出发,注意上下结合,重点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不断提升审计成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审计署对中央审计项目的授权,实行统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则,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审批一次。省级审计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审计署提出授权审计的请示,同时抄送审计署有审计管辖权的派出机构。授权申请应说明审计或审计调查的目的、理由、范围和内容等。署办公厅负责汇总审核,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审计长审定后,批复地方审计机关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央审计项目只授权给省级审计机关,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审计机关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审计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审计法、审计准则以及授权审计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署授权项目审计结束后,省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审计署报送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审计署每年对上一年度授权审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审计署每年有重点地对中央授权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对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审计质量未能达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对其授权。凡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地方审计机关授权审计项目计划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七条 审计署派出机构在确保完成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基础上,如确有余力,可在各自审计管辖范围内,向署申报自行安排审计项目计划。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审计目标,符合审计署确定的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并且从严加以控制。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必须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必要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署有关专业审计司提出意见,送署办公厅协调办理,报署领导审批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二)授权地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省级审计机关提出意见,报审计署审批。

(三)地方审计项目计划的调整,由下达计划的审计机关审批。

(四)领导交办项目及时报批、调整。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报告制度。

审计署统一组织审计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由审计署有关专业审计司和省级审计机关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审计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计划执行情况的综合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执行进度、审计的主要成果、计划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与建议等。

第二十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项目计划执行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检查和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计划编报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计划完成的质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积极推进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提高计划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交通部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海发[2003]124号


各直属海事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交通部组织实施了水监体制改革,实行了“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垂直管理体制,全国海事系统统一了以海事局(处)名义履行海事行政执法。鉴于原海(水)监局已更名为海事局,新局徽已启用,为统一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执法形象,决定对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制服及装具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仅对装具(帽徽、领花、肩章、臂章、钮扣等)方案进行修改,其他基本维持原样不变。以海事系统局徽为主体,装具修改方案如下:

(一)帽 徽:佩戴在海事制服帽上,分男式和女式帽徽,近似八边体,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盾牌、橄榄枝、锚链及波浪组成,徽体正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衬底为红色,其他部位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二)领 花:佩戴在海事制服衣领角,折线形,图案由橄榄枝、锚链及波浪组成,整体颜色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三)肩 章:佩戴在海事制服肩部,分为硬肩牌、软肩牌,面料为深蓝色涤棉,内侧镶制一颗金属五角星,中间用金黄丝线缝制海事局局徽主体,外侧方嵌制三条凹凸边体金道(详见附图)。

(四)臂 章;佩戴在海事春秋茄克衫及外穿制式长袖衬衫上,面料为涤棉,图案由“中国海事”字样、海事局帽徽主体部分及“CHINA MSA”字样组成,黑底黄边,国徽衬底部分由红丝线缝制,其他由金黄丝线缝制(详见附图)。

(五)纽 扣:圆形,图案为锚体突出,整体颜色为金黄色(详见附图)。

二、直属海事系统的制服及装具的制作,由部海事局统一招标定厂,年内更换。有关制服管理办法、标准另行通知。

三、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赴现场执行任务,应按规定标准着装。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可参照执行。

附件:海事制服监督装具示图




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黑龙江省人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任务是: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会员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案件提供证据或证据线索;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的非诉讼案件;规范全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受侵案件的处理办法、使
其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根本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我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办理涉及会员财产、人身等合法权益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均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理涉及会员合法权益受侵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重要工作职责。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实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
第六条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需要个体劳动者协会予以维护时,会员可向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投诉。
第七条 会员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会员;
(二)有明确的投诉相对人;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八条 会员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投诉应递交投诉状。
书写投诉状有困难的,可口头投诉,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第九条 投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和投诉相对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投诉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应讲明事实和依据,做好息诉工作。
第十一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必须核实、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工作应两名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人员进行。进行调查时,应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对经核实、调查后的投诉,应认定性质,确定案由,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及时告知并协助投诉人提起相应的诉讼,并按投诉人的请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二)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及时告知并协助投诉人向有关机关申诉解决,并按投诉人的请求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三)对属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执法人员或工作人员在审理或处理涉及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或争议过程中,违法办案,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严重侵犯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应协助投诉人直接向上述机关或党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下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投诉未能奏效,应及时制作书面报告,连同全部案卷移送给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十五条 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对移送投诉的有关事实和证据必须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审查认为移送投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函告下级个体劳动者协会补查,也可直接进行补查。
第十七条 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对移送投诉,经过审查和补查,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办理会员投诉的时限:
(一)简易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秘书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二)疑难复杂投诉,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秘书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三)移送投诉必须在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九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办理会员投诉的结案方式有:
(一)协调;
(二)仲裁;
(三)诉讼;
(四)其他(移送、撤回投诉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办理会员投诉案件,应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