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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10:12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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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
及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今年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为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积极性,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2004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管委会(北仑区考核并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两区作为一个考核单位);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目标及指标分解
  (一)对外贸易
  全市2004年外贸进出口考核指标为2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其中出口1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进口8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新增有出口实绩企业500家。(详见附件1)
  (二)利用外资
  全市2004年合同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4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实际利用外资考核指标为2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详见附件2)
  (三)外经合作
  全市2004年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考核指标为4.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新批境外企业考核指标为80家。(详见附件3)
  三、考核及奖励办法
  (一)考核标准
  1.采用将指标换算成考核分办法。
  2.采用超额加分制方法。对每个项目,超额完成核定指标或超过上年实绩的,按确定的加分比例相应加分;没有完成核定指标的,按基本分比例相应扣分。
  3.单项工作突出的采用附加分的办法。(详见附件4、5、6)
  (二)奖项设置
  1.外资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资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资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2.外资鼓励奖
  对市级部门和江东区、海曙区,根据当年引进外资实绩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经考核对前4名各奖励2万元。
  3.外资突破奖
  实际利用外资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6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0%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8万元;突破1.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的,奖励6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际增长30%的,奖励3万元。
  4.外贸先进奖
  在完成外贸出口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贸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5.外贸突破奖
  外贸出口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20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25%以上的,奖励10万元;突破14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8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5%以上的,奖励6万元;突破5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4万元;突破3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5%以上的,奖励2万元。
  6.外经先进奖
  在全面完成各项外经考核指标基础上,按照全市外经考核得分高低,设金奖1名、银奖1名、铜奖3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7.外经突破奖
  对外承包劳务合作营业额在完成考核指标基础上,突破1亿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30%以上的,奖励8万元;突破5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40%以上的,奖励5万元;突破3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实绩增长50%以上的,奖励2万元。当年完成境外投资项目8个以上,且其中境外加工贸易等项目数超过考核指标50%的,奖励2万元。
  8.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
  根据当年全市部分外资、外贸、外经、外运等企业投票评比和我市开放型经济工作直接责任部门考核结果,在市级部门、单位中评选开放型经济优秀服务奖若干名,各奖励2万元。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奖金可用于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奖金由市财政安排。
  四、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工作在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对全市“三外”指标的分解、考核分值计算、考核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实施“三外”工作目标责任制,要确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三外”工作。
  五、考核程序
  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和得分实绩,提出获奖名单,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审定,以市政府名义授奖。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宁波市2004年度外贸考核指标 单位:万美元、家、人次






考核单位


出口


进口


新增有出口


实绩企业


外经贸


人才培训


外经贸


人才引进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2003年


完成实绩


考核


指标


同比


增减%




全市合计


1207398


1410000


17


673565


840000


25


500


5000


1400




慈溪


163751


194000


18


31994


39000


22


90


420


200




余姚


114940


137000


19


28256


35000


24


90


420


200




奉化


35642


42800


20


89935


110000


22


30


250


50




宁海


37591


42500


13


4542


5600


23


30


250


70




象山


47580


56000


18


4610


5200


13


30


250


50




鄞州


183940


217000


18


62996


80000


27


90


420


200




镇海


41459


49500


19


67180


84000


25


25


150


50




海曙


21279


25500


20


3314


4300


30


10


150


40




江东


31591


38000


20


8863


11200


26


15


150


40




江北


20345


24500


20


5808


7000


21


18


150


40




开发区(包括北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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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2006〕74号

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2月15日经汕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后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贯彻实施《条例》,依法推进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好学习宣传
《条例》是我市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饮用水源管理,保护饮用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将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组织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熟悉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级司法、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面向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社区和农村,广泛宣传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全社会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依法保护、各负其责、积极参与的观念和意识,努力营造“保护饮用水源人人有责”、“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就是保护健康和生命”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将其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党政领导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落实领导分工,健全管理机构,明确监管责任;将饮用水源保护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污染、破坏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
三、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计划,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行动。
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工作情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水利、国土、海事、城管、农业、林业、公安、建设、卫生、交通等部门,要按《条例》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要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职能部门履行饮用水源保护监管职责情况的监察,依法追究有法不依、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
四、加大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源进行全面清查,对《条例》明令禁止的各种建筑物、设施、码头、仓库、排污口、加工场、农业种植点和禽畜养殖场予以取缔和清除。龙湖区、澄海区政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外砂河东溪洲、新津河龙喉洲违章建设的整治力度,按照《关于清理整顿外砂河东溪洲违章建筑物的通知》(汕府办〔2005〕40号)要求,全面清理和拆除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章构建物,今年内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种污染和危害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违规运输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向水体排放以及倾倒污水、垃圾废物、油类等行为,做到发现一宗,查处一宗,绝不姑息。对严重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打击,绝不手软。
建立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水质监测,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污染隐患和事故苗头,抓紧做好备用水源的选定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制度和长效机制,坚持和落实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饮用水源保护情况制度、职能部门协调联系制度、联合执法和案件移送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大力推进排污许可、排污在线监控、水质自动监测和管理信息化。积极组织开展环保志愿者实践活动和全民保护母亲河活动,表彰奖励守法,曝光惩罚违法,引导和发动全社会为保护饮用水源做贡献。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四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于2010年3月11日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



市长:谢正义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审议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要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审议需要报告上级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重要议案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要规划;
(五)审议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预算方案;
(六)审议重大项目,特别是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
(七)审议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住房保障、文化、公共医疗、教育、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事项;
(八)审议政府部门职能调整、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重要奖惩事项;
(九)审议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十)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第四条 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出和论证
第五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市长、副市长直接提出;或由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同意。
第六条 市长、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承办;
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提出部门、单位负责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会议讨论决定前,承办单位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前期工作:
(一)提出方案。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或一个以上具体方案。
(二)充分协商。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有关部门和县级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未经协商一致的,原则上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确需提交决策的,应当说明分歧的意见和必须决策的理由。
(三)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四)咨询论证。组织咨询、研究机构或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
(五)材料审核。在经过必要的前期工作准备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举行听证,具体按照《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扬府发[2007]221号)的规定执行;可能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按照《扬州市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办法》(扬办发[2009]146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专家论证会参照《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扬府发[2007]22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是审议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拟提交市政府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审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准备材料。包括待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说明等议题材料和协商、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情况等协调论证材料。
(二)会议通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应到会的市政府领导和其他参加会议的有关单位。
(三)人员到场。半数以上应到会人员到场方可举行会议,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有关部门、单位汇报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然后进行充分讨论。
(五)作出决策。在充分听取讨论意见后,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审议决定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非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停止执行或改变重大行政决策内容。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执行部门及市相关部门应定期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搜集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策及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情况应当向市政协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自我评价,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修改完善,或者重新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经市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行政决策和执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根据责任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6日起施行。








主题词:重大 决策 程序 规定 命令
主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市各直属单位。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