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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1:12:06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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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稳妥有序地推进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丰富保险资金投资品种,有效分散投资风险,我会经研究决定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投资的可转债应当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4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规定的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二、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纳入企业债券投资中,按照《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3]74号)管理。
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余额计入企业债券投资余额内,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同一期单品种可转债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可转债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两者以较低者为准。
三、保险公司应审慎投资可转债。保险公司投资的可转债暂不得转换成股票。转换方法将另行规定。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有资金投资可转债比照本通知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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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11月12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7年11月12日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3月3日,国家科委

攀登计划,即国家基础性研究重大关键项目计划,是我国基础性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加强基础性研究采取的重大措施,为落实小平同志南巡谈话精神,适应科技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调研和总结近年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高技术研究计划等财务管理办法,对攀登计划财务的管理提出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在保证完成攀登计划任务和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稳定基础性研究的队伍,推动攀登计划多出成果,不断创新。
二、财务管理的原则
财务管理,要遵守国家财经制度,要有利于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攀登计划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条件。
三、经费开支范围:
根据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国家科委、财政部(87)国科发条字0908号文),结合基础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攀登计划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工作所需的分析、测试、计算费用,实验用原材料、样品、标本及消耗性材料的购置等费用;
2.科研工作所需的水、电、气、燃料及维修费用;
3.科研工作所需的图书、资料的购置费,论文、成果的汇编出版费;
4.科研工作所需的调研、会议、学术交流费用和项目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
5.根据项目工作需要,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包括实验室土建、扩建和房屋维修的开支);
6.劳务费:主要用于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和奖励费用;
7.科研管理费:用于科研管理部门为组织该项课题及改善研究环境所需的费用。
四、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不超过当年课题实际拨款额度10%的经费,用于发放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
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只限于攀登计划课题研究的聘用人员。
劳务酬金的发放应根据聘用人员从事工作的时间比例(按标准人年)和工作中贡献的大小确定。
五、按计划完成工作、进展显著的课题,经专家委员会检查同意后,课题承担单位提取不超过当年实际拨款额度5%的经费,用于奖励聘用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中止或撤消的项目不得提取奖励费用。
奖励费用由项目专家委员会商项目主管部委提出意见,由首席科学家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发放。
六、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提取的科研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当年实际拨款额度的5%。
七、课题承担单位必须按当年课题实际拨款的比例提取各项费用,不得超前提取、层层重复提取或提高限额。主管部委要严格把关,进行必要的检查。
八、专家委员会的活动费用在项目总经费中列支,由首席科学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活动经费用于专家委员会成员的会议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专家委员会成员的劳务酬金。
项目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顾问)为实施项目进行调研、咨询、评议等工作,每人每月的劳务酬金暂定150元;对不能参加日常活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酌情减发。
九、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十、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