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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3:16:42  浏览:81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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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9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德仁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供热体制改革需要,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市内城区部分)内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具有大连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按照以支定收、用人单位合理负担的原则筹集,专项用于支付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工作,其下设的专门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和补贴发放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保值增值收入;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人数,按月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比例为2%。
  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税前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离休人员、市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已改制市属企业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及区、街属企业本办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员,由企业按照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八条 破产、清算企业离退休人员及死亡退休人员享受采暖费补贴的遗属,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所需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等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的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按规定补缴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供热市场变化情况和资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采暖费补贴待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后,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退休人员根据本办法施行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缴费年限和本办法施行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按相应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具体计发公式如下:
  退休人员月采暖费补贴=住房面积标准×采暖费标准×70%÷12。


  第十三条 2005年12月31日前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在用人单位退休的人员,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年限及200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25年的,按照85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满20年不满25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五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下岗自谋职业人员和下岗转失业并轨人员,原在我市市内四区城镇企业工作,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人员退休后,在我市城镇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满20年的,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不满20年的,个人可一次性补缴至20年。不补缴的,不享受采暖费补贴。


  第十六条 企业离休人员根据离休前职务和级别,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住房标准内的采暖费补贴。离休人员无配偶或配偶无工作的,可按照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
  离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工作的,按照离休人员生前标准继续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其配偶有工作的,按照配偶本人住房面积标准全额享受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从原渠道列支解决。


  第十七条 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具有我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且未纳入城镇困难居民采暖费补贴保障范围的,可以按照60平方米住房面积标准享受采暖费补贴。
  1997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的配偶采暖费补贴,由死亡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1998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企业退休人员,其符合前款规定、由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配偶采暖费补贴,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情况,接受职工和工会组织的监督。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告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与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瞒报、谎报。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进行与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征缴有关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未移交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的,由原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
  不按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或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后,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逾期不发放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改制企业不按规定发放的,也可由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采暖费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原地处市内四区且原在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及其具有市内四区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本办法执行。
  “农转城”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我市其他区和县(市)、先导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当地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办法。地处县(市)区的市属企业(含已破产企业),按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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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土地管理: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陆续上报国务院审批。为使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同级有关部门应包括国务院批准的《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8〕257号文件转发)中列出的有关部门的相应部门。
《规划》上报前,各有关部门意见应协调一致,如部门间有不同意见,应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裁定,形成一致意见后再组织上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到我部《规划》预审意见后,请按预审意见抓紧修改上报;因故不能完全按照预审意见修改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需征得我部同意;未按预审意见修改,也未说明原因并经我部同意的,将按要求请示国务院将《规划》材
料退回上报单位。
三、尚未将《规划》报送我部预审的城市,应抓紧工作,尽快上报。凡没有完成规划修编审批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地。



1999年3月18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基本形成了一个网络健全、渠道畅通、服务良好的政务信息工作体系,为市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为进一步发扬成绩,规范管理,促进工作,现将《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力度,争取我市的政务信息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二○○四年三月九日



宁波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评比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市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信息质量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每日要情》“重要信息”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3分;其他栏目采用的信息,标注“其他”,每条1分。
  (二)《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专报”,每条4分;
  (三)《参阅》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四)《转送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转送”,每条2分;
  (五)《宁波上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上报”,每条2分;
  (六)《宁波市政府网》采用的信息,标注“上网”,每条1分;
  (七)《宁波上报信息》被省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10分;被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八)凡省市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凡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20分。
  为鼓励各县(市)、区做好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工作,每月对各县(市)、区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情况一并予以通报,并给予一定的加分,具体加分方法是:各县(市)、区在省政府办公厅信息采用得分×2。
  三、考核办法
  (一)市政府办公厅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每月由信联处在网上公布,每季度由市政府办公厅发文通报。
  (二)年终根据累计得分结果分类排定名次,并据此排名表彰先进,同时对未完成目标考核分的单位予以通报。具体分类考核办法为:按县(市)、区,市级部门(包括驻外办),市政府派出机构(各管委会)三类分别考核。先进单位分别取每类得分前8名、前20名和前2名。先进个人由先进单位推荐产生。
  (三)实行紧急突发信息迟报、漏报、瞒报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一次或迟报二次,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进资格。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