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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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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根据国家"十五"科教专项规划的有关要求和"十五"科技计划体系的总体部署,为做好"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新兴产业形成,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十五"期间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科学技术部
(2001年8月)

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按照"十五"科技发展规划要求,科技部决定在"十五"期间继续组织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工程中心)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主要原则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国家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开发条件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工程中心建设是在"创新、产业化"方针指导下,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促进科技产业化;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辐射、转移与扩散,促进新兴产业的崛起和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培养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建设一流的工程化实验条件,形成我国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基地。
"十五"期间,建设国家工程中心要坚持以下主要原则:
(一)突出国家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围绕国家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坚持为行业服务方向,坚持市场导向,坚持一流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一流的工程技术人才、一流的工程实验条件、一流的管理运行水平的建设标准。
(二)选择重点领域,搞好集成发展。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国家工程中心的建设要配合和支撑相关科技发展计划,选择重点领域优先发展,通过优化重组、系统集成、军民结合,促进产、学、研多种方式结合。
(三)坚持以人为本,优化人才队伍。要创造条件,优化国家工程中心人才队伍,培养和造就勇于参与市场竞争,善于经营管理,勤于开拓创新的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一支具有创新意识和科技攻关能力的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四)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实现"三个良性循环"。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以体制和机制创新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国家工程中心人才、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良性循环。
二、主要任务
根据"十五"国家科技发展计划总体安排,按照国家工程中心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的集散地、工程技术承包公司的基本定位,在相关重点领域新建50家工程中心,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优化一批国家工程中心。
要继续抓好国家工程中心的新建工作。注重加强社会公益类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强化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工程化与产业化,提高对行业的技术扩散、辐射作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继续在相关优先发展领域建设一批技术优势明显、工程化、产业化效益显著的国家工程中心;配合西部大开发,突出生态环境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和特色产业等方面关键技术的工程化转化,优先支持中西部地区有技术优势和特色的企业、科研单位新建或联合共建国家工程中心。
要从领域、地域布局入手,调整和完善国家工程中心建设布局。继续支持和加强有技术优势、市场前景良好、行业带动作用明显以及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国家工程中心,促进其发挥骨干带动和示范效应;选择优化技术领域、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做好国家工程中心的宏观布局调整;鼓励专业相近或技术互补的中心实现联合,提倡国家工程中心共同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发挥国家工程中心综合、配套优势。
要加强国家工程中心运行机制建设,按照体制创新、科技创新思路,继续进行国家工程中心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建设,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模要求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新途径,促进国家工程中心健康、快速发展。同时,建立和健全国家工程中心的竞争机制、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科技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组织管理。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等;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组建项目年度计划,检查有关执行情况;组织国家工程中心的验收及定期运行考评和分类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根据发展规划,组织本部门(或地方)的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具体负责归口管理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检查本部门(或地方)国家工程中心的执行情况,监督有关组建经费的使用,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协助国家工程中心在行业或地区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发挥作用。
四、立项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承担国家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二)国家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科技部制定国家工程中心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具有组建资格并愿意承担工程中心组建任务的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并按格式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附件一)。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择优推荐并向科技部申报。
科技部相关专业司受理项目建议书,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初审,提出初步立项名单后,开展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科技部相关专业司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综合评审,并提出组建建议。
科技部批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二),编制国家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批复意见,组织填报《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三)。
五、资金来源及管理
国家工程中心组建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拨经费、地方或部门配套经费、依托单位自筹经费。其中,国家拨款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国家工程中心基本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解决。国家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国家拨款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国拨经费添置的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
六、国家工程中心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国家工程中心组建期间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国家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试运行的工作方式,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任务书》,完成组建项目目标任务。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应根据《计划任务书》落实资金和各项保证条件,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
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组建领导小组,从组织措施上确保组建工作顺利进行。组建期间,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国家工程中心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应设立由同一行业权威人士及依托单位主要骨干组成的工程技术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等。国家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免决定由依托单位做出,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国家工程中心应当是独立实体,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发展模式,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由于各种原因需调整组建考核目标时,依托单位应将调整方案及调整原因通过主管部门上报科技部批准。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应停止下拨余留经费,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组建项目完成后,科技部以科技评估和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国家工程中心进行验收。对验收通过的正式授予"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颁发统一制作牌匾;对验收未通过的,责成依托单位采取措施作出改进,两次验收未通过者则终止组建。
(二)国家工程中心运行阶段的监督检查
投入运行的国家工程中心要以组建宗旨、任务为依据,结合各自《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相关目标开展工作。
国家工程中心应对外开放,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相关单位和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应当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向企业辐射、转移和扩散工程化技术成果、提供技术服务。
国家工程中心的运营活动应当在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实行有偿服务取得经济效益,用于自身发展。
科技部对处于运行阶段的国家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中心的组建宗旨、主要任务及计划目标等,以评估的方式进行定期考评。

附件1: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附件2: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3:《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


附件一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编写大纲
一、中心名称:×××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依托单位:(全称)

三、主管部门:

四、申报日期:年月日

五、组建背景和意义:

①本技术领域的确切含义;②重要性(中心所在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中心所处技术领域在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③必要性(组建中心的需求进行分析,组建中心的意义);④可行性(本行业、本技术领域组建中心的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本单位已组建的同类省部级中心的情况等);⑤预期经济效益及对行业进步的带动作用。

六、技术发展趋势及国内外研究开发、产业化发展现状

①技术发展趋势;②国外情况;③国内情况及与国外的差距;④相关知识产权情况;⑤市场需求及效益分析。

七、依托单位情况
①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包括科研带头人情况);②相关机构设置;③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等;④研究开发活动状况及效益;⑤科研成果、专利发明及获奖;⑥与其他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合作;⑦国家、部门、省市地方的具体支持方式等外部环境状况;⑧已组建的省部级同领域中心或类似机构的运行情况(包括组建时间、运行管理状况、研发投入、重要成果、队伍建设等)。

八、组建内容及实施方案概述

(一)组建目标

(二)工程技术开发的主要内容

(三)中心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管理制度、与依托单位的关系、中心负责人等)

(四)发挥在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带头作用

(五)组建经费预算(经费来源及使用)

(六)年度计划内容

附件二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可行性论证报告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地方):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一、组建"中心"的背景及意义
(说明: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建成后对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
(说明:国内外技术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内外之间的差距;知识产权状况;技术市场需求分析;国内同行单位的技术水平及实力比较等)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基础条件

(说明:相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情况;成果、专利、获奖情况;人员队伍状况;基础设施及设备状况;经济状况;组织管理水平等)
四、"中心"的主要任务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拟进行的为产业化生产提供的成熟、配套工艺、技术及装备;推出的新产品(包括软件);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
2开放服务(承接委托的工程化开发任务;成果推广;合作研究;人员培训与咨询服务;国际合作等)
五、"中心"的总体设计和布局
1"中心"的基本结构单元及其职责、任务和相互关系(包括与依托单位的关系)

2人员配备

〖〗固定人员〖〗流动人员(客座)
合计〖〗高级〖〗中级〖〗初级〖〗合计〖〗高级〖〗中级〖〗初级
工程技术
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
设计人员
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
合计


3配套基建

〖〗面积(m2)〖〗经费(万元)〖〗用途改建新建
4设备添置
设备名称〖〗型号〖〗用途〖〗
添置方式国外
订购〖〗国内
订购〖〗自己研制〖〗经 费 概 算(万元)(RMB、US$)

六、经费预算
1经费总额
来源〖〗预算金额(万元)〖〗占总经费的比例( %)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社会…)
合计
2年度经费预算单位:万元
〖〗合计〖〗国拨〖〗贷款〖〗自筹〖〗其它
200年
200年
200年

3经费支出单位:万元
〖〗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合计
项目支出占总支出的百分比
七、"中心"组建年度计划进度
八、"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
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2开放服务能力
3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
4成果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
九、"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情况
1"中心"组建领导小组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 作 单 位
组长成员〖〗
2"中心"负责人
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特长〖〗职称〖〗职务〖〗工 作 单 位
主任
副主任〖〗
"中心"组建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简介
十、依托单位意见
(对"中心"组建相关的组织条件及后勤保障的保证等)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十二、同行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组长(签章):年月日
专家名单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工作单位〖〗签名
十三、国家科技部批复意见
1专业司审查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司长(签字)年月日

附件三
项目编号
项目密级: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
计划任务书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任务下达部门:
填报时间: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编制
二○○一年一月
编写说明
1《计划任务书》是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正式立项并实施的基本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2《计划任务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填写,并以经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评审且修改完善后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其主要附件,经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下同)签署意见后,一式五份报送国家科技部审批。
3填报单位应按《计划任务书》中各栏目要求填写,一般不应留有空缺栏目。要求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在必要情况下可加附页说明或另附文字资料。
一、立项背景与意义
二、主要任务
1"中心"的总体设计、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责)、运行方式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内容
3开放服务内容
三、组建项目完成后的考核目标(从以下几方面对"中心"的组建任务提出量化的或明确的考核指标:1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的考核;2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的考核;3内部运行管理、经济效益及自我发展能力的考核;4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影响的考核;5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考核)
四、实施方案与年度计划进度
1实施方案概述
2年度工作进度年度〖〗主 要 工 作 内 容
3组建项目阶段检查计划阶段检查时间〖〗检查要点
4组建实施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姓名〖〗职称/职务〖〗责任范围
五、经费预算和使用1投资总额来 源〖〗预算金额(万元)〖〗比例(%)
科技部拨款
部门拨款
地方拨款
依托单位自筹
银行贷款
其它
(国际捐赠、社会赞助…)
合计
2分年度拨款计划
单位:万元
年度〖〗投资总额〖〗
其中科技部拨款〖〗部门拨款〖〗地方拨款〖〗单位自筹〖〗
备注
3分年度贷款
单位:(万元)
年度〖〗贷款额〖〗来源 (银行类)
4资金支出预算
单位:(万元)
序号〖〗支出项目〖〗支出金额〖〗备注
5新增仪器设备经费概算
单位:万元(万美元)
仪器、设备
名称〖〗型号数量〖〗主要用途〖〗添置方式〖〗
经费概算
外汇额度〖〗人民币
经费合计〖〗〖〗〖〗
*添置方式分为:国外引进、国内购置、自行研制。
六、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七、组建项目承担单位意见
中心(筹)负责人:依托单位负责人:
签名: 签名:依托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或省市科委)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九、国家科技部审批意见
1归口业务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发展计划司意见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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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


关于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4-05-08
  实施日期  2004-05-08
  文 号  财金函[2004]49号
  类  别  金融财务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担保行业管理权限问题的请示》(财金[2004]2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函[2003]81号)的精神,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由财政部负责。你厅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的规定,做好金融类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股权管理、评估备案以及产权登记工作。
  二、根据1999年1月28日国务院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专题会议的指示精神,财政部负责担保行业的管理和政策制定。请你厅据此切实做好担保行业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冈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冈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采取一切可能的,符合两国法律和规章的措施,以利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缔约双方应对彼此产品的进口和出口给予各种便利。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法律和规章的条款内,为促进两国间进出口贸易的平衡就交换两国产品方面提供最大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就商品的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的征收,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本条款不适用于:由于缔约任何一方成为或将成为某一关税联盟的成员国而取得的优惠,以及缔约任何一方给予毗邻国家的特别权益。

  第四条 两国间一切贸易和非贸易的付款,应依照各自国内现行外汇条例,以英镑或其他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五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一方提出要求检查本协定执行的情况时,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果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用书面提出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冈比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陈  洁          捷莱·荔·布·达夫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