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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12:35  浏览:93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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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加快铁路政企分开,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免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分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附件: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使用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通信服务的铁路运输企业名单


  铁道部、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北京铁路局、太原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郑州铁路局、济南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南昌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柳州铁路局、成都铁路局、兰州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局、昆明铁路局、武汉铁路局、西安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两伊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双烟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唐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梅汕铁路实业公司、石长铁路有限公责任司、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武夷山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龙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水红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长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西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孝柳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邯济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新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朔黄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阳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临策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滇西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三茂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三茂铁路实业公司、黄织铁路有限公司、平南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衢常铁路有限公司、芜湖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沿海铁路股份公司、中铁渤海铁路轮渡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金温铁道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郭煌铁路有限公司、合武铁路有限公司、武合铁路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合武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合宁铁路有限公司、武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郑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石太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沿海铁路浙江有限公司、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公司、珠三角(广深港)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哈大线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京沪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沪宁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沪杭城际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成绵峨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铁路枢纽指挥部、达万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实业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行包快递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名单将随铁路运输企业体制改革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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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673号

  
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牵头组织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特点,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管理费是指在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相关管理性工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管理费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管理费预算应当根据专项管理工作的合理需求,按照财政预算、国库管理以及《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核定和支付。

  第四条 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使用、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现行专项管理体制,管理费分为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管理费、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和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三类。三部门、各专项领导小组组长单位和牵头组织单位分别是相应管理费的使用单位。

  第六条 三部门管理费用于支持三部门组织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监督评估、实施计划的综合平衡、预算评审、组织管理培训、专项交流与汇报、验收与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项咨询专家组开展的重大问题研讨与调研、专项实施情况监测与过程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用于支持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开展的重大问题调研、实施计划制定、项目(课题)立项评审、招标和监理、项目(课题)监督检查与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管理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单位按照《中央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规程》等要求分年度编报经费需求,财政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核定并下达管理费预算。

  (一) 三部门管理费由科技部根据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专项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报,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其中,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费由财政部根据工作情况单独编报,列入财政部部门预算。

  (二)专项领导小组管理费由领导小组组长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组长单位的部门预算。

  (三) 专项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相关管理工作任务进行测算并编制预算,通过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报送,列入牵头组织单位部门预算。

  (四)由地方牵头组织实施的专项,其牵头组织单位管理费由科技部代行编报预算,报财政部核定后下达地方财政。

  第十条 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设备购置费及其他费用等。主要开支内容和标准为:

  (一)会议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召开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评估会、培训会等会议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的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二)差旅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家咨询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500-8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300-4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60-100元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第1、2天每人每天300-500元
  第3天以后,每人每天200-300元

  通讯咨询
  每个项目或课题每人40-80元


  

  (四) 劳务费是指专项组织管理工作中支付给临时聘用且没有工资性(包括退休工资)收入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五)审计/评审评估/招投标/监理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审计、立项评审、招投标、项目监理等相关费用,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 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费是指专项组织实施和管理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宣传费等费用。

  (七) 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八)其他费用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与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十一条 管理费要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经财政部核定的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三条 管理费应当按规定纳入相应使用单位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管理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和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列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的三部门管理费,使用前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经三部门同意后执行;日常管理由科技部负责并纳入科技部机关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部门决算管理要求,据实编制管理费决算。

  当年未使用完的管理费,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管理费使用单位要加强对管理费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确保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地使用。管理费不得用于弥补相应单位的日常公用经费。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管理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管理费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暂行办法》.doc
http://jk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101/P020110105404347091664.doc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印发《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能源部

为了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落后局面,须从新电厂开始实行新的管理办法,以带动全国发电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根据1992年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将《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

附:关于新型电厂实行新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
新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是设备大型化、技术现代化、控制自动化的现代化电厂。为了使这样的新型电厂成为管理模式新、人员效率高、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以推动实现提高“双效”的目标,必须着重对电厂的管理模式和内部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对新建大型电厂,从设计、施工开始,就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符合新的管理模式的建设标准,从生产准备开始,就按着先进的管理组织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组织生产,从而改变我国电厂管理用人多、效率低的局面,大幅度提高“双效”,使电厂管理达到新的水平。
二、实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范围及其内涵
范围:凡新建单机容量30万kW及以上机组的电厂均可作为实行新管理办法的新型电厂。
新的管理办法的核心是:以“三新”实现“三高”,即对内部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采用新的装备及其技术,建立新的管理标准和制度,运用新的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配备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达到高效率和高效益的目的。
三、新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双效,必须对电厂从管理组织、管理模式到管理的方式和方法等一系列方面,进行有突破性的重大改革,实行以下全新的管理办法:
(一)实行新的定员标准(进口机组定员表附后)。以二台35万kW机组的电厂为例,定员为450人(平均每千千瓦0.55人):
其中:运行人员160人
机组维护人员75人
热控人员40人
化学人员28人
其它生产人员52人
管理、政工人员80人
服务性管理人员15人
(二)实行单元集中控制值班方式
运行人员每值45人,其中:
集控室:14人(单元长1人,值班长1人,值班员1×2人,
操作员2×1人,助理操作员2×1人,巡检员3人,网控2人,
灰场1人)
附属设备:8人
燃料运行:13人
化学运行:6人
备 员:6人(集控室每值2人,附属设备每值1人,
燃运每值2人,化学每值1人)

(三)设置精干的机构
电厂设行政事务部、生产部、经营管理部、政治工作部(供参考)。
下设检修部、运行部、燃料部。
厂部设厂长1人,厂长助理1人,三总师。
各部门只设主任1人,不设副职,设若干专业师。
(四)实行新的设备检修体制
电厂不配备大、小修人员。大、小修采用外委或招标外包办法,同有关检修公司签订合同。
电厂的维护力量主要负责设备缺陷的消除。
检修计划由生产部提出,主要包括设备定检及消缺内容。
检修的技术要求由检修部提出,并派联络员检查质量、进度。
大修备品配件承包或委托有关关联公司采购、加工。
(五)采用新的设备运行管理方式
运行实行四班三运转。日常运行的四个值,直接由运行部主任领导。
运行除抓日常运行工作外,主要抓培训工作。
培训的重点是运行。培训方法主要为入厂培训、在职培训、脱产培训。脱产培训主要在模拟机上进行。要按培训内容进行考试及评记成绩。
(六)采用新的后勤服务管理模式
电厂的生产服务设施、职工生活福利设施及电厂的绿化、卫生、清扫等,均实行外包。电厂只配几名服务主管进行监督。
(七)实行新的用工制度
新厂根据工作需要和工种、岗位的不同特点,依据新定员标准核定的定员,可以自行招收录用职工,职工一律实行合同化管理。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自主用工、灵活用工。可根据签订的合同,辞退职工。
(八)实行新的用人制度
新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需要,一律实行聘任制。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上岗,能上能下。打破企业干部与工人的界限。
(九)实行新的工资制度
新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技能工资单元要通过严格的考试考核晋升;岗位工资主要按岗位的劳动条件、劳动强度、责任大小、技能要求等,通过岗位劳动因素测评、划分等级、实行一岗一薪,通过岗位(职务)的提升增加工资。
四、主要要求
(一)设计及装备
电厂的最终规模应通过设计一次确定;同一电厂应采用单机容量相同的机组;电厂主控室应按实行机、炉、电集中控制的方式设计、安装;电厂的附属设备应按自动控制、便于兼管、利用巡检的管理原则进行设计;除灰、除尘、循环水、燃煤运输、输煤系统、主控室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安装国内成熟的、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新电厂在建设的同时,应安装模拟培训机。
(二)人员素质
(1)运行人员:
值长:必须具备大学本科的电力类专业的学历,有从事运行工作7年以上并有担任单元长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上岗前应经过跨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
单元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的电力类专业学历,经过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有2年以上的本专业运行值班长的实际工作经历。
值班员、操作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应有从事运行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助理操作员、巡检员: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校毕业并经专业培训合格者。
其它运行人员按部颁火力发电运行人员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2)管理人员:
厂长: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电力类专业的学历,具有十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且在电厂有担任部门负责人二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各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经考核合格者。
其它管理人员:按部颁岗位规范要求聘用。
五、相关政策
对于实行上述新的管理办法或已达到新的管理标准水平的新型电厂,国家将在现行政策上予以调整,以保证实行这些新管理办法的外部条件。这些政策主要是:
(一)电厂委托承包或外包的工作项目,如设备大、小、修、备品配件购置、生活、生产服务设施、福利性设施、绿化、卫生、门卫、医疗、学校等外包后,所发生的费用允许进成本或在相应渠道列支。
(二)制定适应新电厂新管理办法的建设标准,尤其对电厂建筑面积的设计、审查标准要进行修改,要考虑检修公司的公寓,职工住宅一律按标准较高、配套设施较完善的商品房建设,要按保证职工每人有一套住房的建筑面积进行设计审查和建设。
(三)提高工资水平。在核定工效挂钩基数时,对新型电厂按常规电厂平均工资水平的二倍掌握并予核认。
(四)要相应修改运行规程、安全规程、检修规程和有关财务制度。
六、组织试点
(一)采取推荐和申请相结合的办法,选择一些新电厂先进行试点,目前,拟选择北仓港、石洞口二厂、铁岭电厂、华能大连电厂、福州电厂、上安电厂、岳阳电厂、利港电厂进行新型电厂新管理办法的试点工作。
(二)正在开工建设或即将开工建设的新型电厂,一律按新管理办法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准备工作。
(三)已经建成投产的单机容量为20万kW机组电厂也可申请参加试点,并应按这个新标准提高管理水平。
(四)凡经部批准进行新管理办法试点的新型电厂,达到新的管理水平后,均可执行上述政策和享受相应待遇。
(五)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各网、省局依照上述原则制定,并报部核备。
进口机组定员表
--------------------------------------------------------------------------------------
|单机容量(万千瓦) | 50以下 | 50及以上 | |
|--------------------|--------------------|--------------| 备 注 |
|机组台数(台) | 2 | 4 | 2 | 4 | |
|--------------------|------------|------|------|------|----------------------|
| 合 计 | 450 |698|508|819| |
|--------------------|------------|------|------|------|----------------------|
|一、生产人员 | 355 |588|393|694| |
|--------------------|------------|------|------|------|----------------------|
|1.集控室值班 | 64 |130| 70|140|值长1、单元长1、值 |
| |(16×4)| | | |班员2、操作员2、巡 |
| | | | | |视员3、助理操作员 |
| | | | | |2、灰场1、网控2、备|
| | | | | |员2 |
|--------------------|------------|------|------|------|----------------------|
|2.附属设备值班 | 36 |64 |36 |64 |备员每班1人×4 |
| |(8×4) | | | | |
|--------------------|------------|------|------|------|----------------------|
|3.燃料运行(上煤)| 60 |80 |80 |150|备员每班2人×4 |
| |(13×4)| | | | |
|--------------------|------------|------|------|------|----------------------|
|4.化学 | 28 |24 |34 |40 |备员每班1人×4 |
| |(6×4) | | | | |
|--------------------|------------|------|------|------|----------------------|
|5.维护人员 | 75 |140|75 |150| |
|--------------------|------------|------|------|------|----------------------|
|6.热控人员 | 40 |80 |46 |90 | |
|--------------------|------------|------|------|------|----------------------|
|7.其他生产人员 | 52 |60 |52 |60 |运输30、通讯8、计算|
| | | | | |机10、远动2、热效 |
| | | | | |率、金属监督2 |
|--------------------|------------|------|------|------|----------------------|
|二、管理、政工人员 | 80 |95 |100|110| |
|--------------------|------------|------|------|------|----------------------|
|三、服务性管理人员 | 15 |15 |15 |15 | |
--------------------------------------------------------------------------------------

注:1.运行按四班三运转,定员人数含备员人数;
2.国产机组按标准增加20%--30%的定员;
3.上煤按五段皮带陆路运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