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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27:45  浏览:87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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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5]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南宁市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人们的国家观念,激发爱国热情,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进一步做发好城市广场升挂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本市范围内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宾馆、饭店和商场前广场(以下统称广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城市广场,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集会和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广场的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根据国旗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国旗升挂和使用。

  第四条 民族广场使用1号国旗,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每日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民族广场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旗仪式。公安部门布置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民族广场国庆节(10月1日)国旗升挂议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元旦(1月1日)由市市政局负责;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新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国庆节国旗升挂仪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群众参加。其他升旗仪式是否组织参加由负责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条 已设有升挂国旗设施的其他广场,使用1号或2号国旗按进升挂,可不奏国歌。国旗手严肃认真,仪容整洁、穿着整齐、姿态端正,动作规范。

  第六条 我市各城市广场升挂国旗时间夏季(即5月1日至11月30日)为早晨北京时间6:30升起,傍晚19:30降下;冬季(即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早晨北京时间7:30升起,傍晚18:30降下。

  第七条 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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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防城港市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防城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防城港市教育振兴工程的决定》(防发﹝2011﹞9号)精神,发动和鼓励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境内外公民、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向我市各中小学校(含公办或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高等院校和有关教育机构捐赠或赞助资金、实物,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捐赠程序
第四条 接收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捐资助学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捐助办”),捐助办设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捐资助学资金或物品的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捐资助学的资金或物品,由捐助办负责接收,禁止其他部门和个人直接接收捐赠资金和物品。
第五条 捐赠方式。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助学应当以自愿和无偿为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资助学行为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登记。捐赠现金的,捐赠人应将捐赠资金汇入捐助办在银行开设的“捐资助学资金”账户,并将存款凭据提交捐助办。捐赠物品的,捐赠者负责将物品运输到指定的场所或学校。捐赠物品数额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捐赠免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提倡和鼓励捐资助学行为,对收到的捐赠款,符合现行税法免税规定的,免缴相关税;社会力量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捐赠用途。捐赠者与捐助办签订捐赠意向书,捐赠意向书应写明捐赠资金的数额或捐赠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及用途,以便专项使用。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八条 集体
(一)对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予荣誉牌匾。
(二)对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该单位负责人支持教育振兴名人奖荣誉称号。捐赠资金或物品指定用于某一教育项目,捐赠财物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80%以上的,报经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按捐赠单位意愿冠名该项目。
(三)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该单位支持教育振兴先进集体荣誉牌匾。捐赠资金或物品指定用于某一教育项目,捐赠财物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80%以上的,报经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按捐赠单位意愿冠名该项目。
第九条 个人
(一)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所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二)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接收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荣誉证书。
(三)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四)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支持教育振兴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五)个人捐赠资金(含物品折价)达2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支持教育振兴名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牌匾。捐赠资金指定用于某一教育项目,捐赠财物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60%以上的,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以按捐赠者意愿冠名该项目。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坚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捐赠资金或物品实行分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使用捐赠资金或物品,需向辖区捐助办提出申请审批。
第十一条 捐助办要定期向社会公示、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通报捐赠资金或物品使用情况,并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捐赠者首次捐赠财产后继续捐赠的,累计计算捐赠数额,并按表彰奖励年限累加的捐赠数额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公开表彰奖励捐赠者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者的同意。
第十四条 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在捐资助学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国务院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近年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国家助学金等,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尤其是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这是继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同时,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中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东部地区,生源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根据财力及生源状况等因素分省确定。人口较少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负担。鼓励各地加大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给予适当补助。省(区、市)以下分担比例由各地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国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运用教育券发放国家助学金的办法。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四)从2007年起,对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新招收的师范生,实行免费教育。

  (五)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国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教育部等要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地方开展工作。地方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中央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当负担的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要制订行政区域内具体的分担办法,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