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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58:23  浏览:95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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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乌海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管理,规范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海市辖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租,是指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以营利为目的,将其使用的土地用于经营、出租活动,政府以地租形式收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租的征收。
第五条 地租征收范围: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出租、转让和改变用途的;
(二)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改变合同规定用途的;
(三)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登记且符合规划用地的,以营利为目的,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用于经营出租的;
(四)原划拨用地不符合新《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缴纳的。
第六条 地租具体征收标准见附表。
第七条 地租征收标准根据地价适时调整。
第八条 地租属政府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足额按时缴纳,地租由土地使用权人缴纳,每年缴纳一次。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经营或出租实行登记制度。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经营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经营之日或出租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经营或出租登记。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经营或出租登记届满,经营人或出租人应当于届满后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经营或出租注销登记,如续期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除追缴地租外,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承租人隐瞒土地使用权出租事实,掩盖出租人收益情况,不配合而影响地租征收的,该地租由承担人缴纳。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
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阻挠、妨碍征收人员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租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土地租金,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和资金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地租征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利用工作之便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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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五批国家
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序号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1 2-02-34-11 物流师(☆)
2 2-07-03-04 理财规划师(☆)
3 2-10-07-07 陈列展览设计人员
4 4-01-01-02 收银员
5 4-02-01-06 盐斤收放保管工(☆)
6 4-07-03-05 中央空调操作工(☆)
7 4-07-05-02 冲印师
8 4-07-08-02 修脚师
9 4-07-10-07 钢琴调律师(☆)
10 4-07-12-03 育婴师(☆)
11 6-01-02-06 房产测量员(☆)
12 6-01-07-01 海盐制盐工
(6-01-07-02)
13 6-01-07-10 苦卤综合利用工
14 6-01-07-11 精制盐工
15 6-01-07-12 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
16 6-03-01-06 制冷工
17 6-03-02-01 燃料油生产工
18 6-03-02-02 润滑油、脂生产工
19 6-03-02-03 石油产品精制工
20 6-03-06-01 脂肪烃生产工
21 6-03-06-02 环烃生产工
22 6-03-07-03 聚苯乙烯生产工
23 6-03-07-04 聚丁二烯生产工
24 6-03-07-05 聚氯乙烯生产工
25 6-03-07-07 环氧树脂生产工
26 6-03-07-08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
共聚物(ABS)生产工
27 6-03-08-01 顺丁橡胶生产工
28 6-03-08-05 丁苯橡胶生产工
29 6-03-09-01 化纤聚合工
30 6-03-09-02 湿纺原液制造工
31 6-03-09-03 纺丝工
32 6-03-09-05 纺丝凝固浴液配制工
33 6-03-11-07 催化剂制造工
34 6-03-11-08 催化剂试验工
35 6-03-11-13 化工添加剂制造工
36 6-03-13-04 黑火药制造工
37 6-03-14-01 单质炸药制造工
38 6-11-01-04 服装制作工
39 6-12-04-01 白酒酿造工
40 6-12-04-02 啤酒酿造工
41 6-12-04-03 黄酒酿造工
42 6-12-04-04 果露酒酿造工
43 6-12-04-05 酒精制造工
44 6-12-06-01 烘焙工
45 6-12-07-01 猪屠宰加工工
46 6-12-07-02 牛羊屠宰加工工
47 6-12-07-04 禽类屠宰加工工
48 6-12-08-01 肉制品加工工
49 6-21-01-01 宝石琢磨工
50 6-21-07-01 工艺品雕刻工
51 6-22-03-01 钢琴制作工
52 6-23-10-01 机械设备安装工
53 6-24-05-02 起重工

注:☆为新职业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作为“半边天”在社会生活、政治生活中所担任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但是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仍时有发生,不容忽视。以蒙山县检察院近年来查办女性犯罪案件7件7人案件为例。通过分析原因,提出预防对策。

  一、女性职务犯罪的特点

  1、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人们心中,女性往往是温顺与善良的代名词,因此女性一旦涉足职务犯罪,极容易被忽视,加上爱面子和胆小怕事的本性,女性实施犯罪后的惧怕心理会比男性更为强烈,她们会想方设法加以掩盖,因此女性犯罪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从工作岗位看,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2名,事业单位职工1名,国企业职员4名,而且多为财会人员。7名女性犯罪分子中4名是出纳员或会计员,占57%。

  2、从作案手段看,多是伙同他人作案。7名女性职务犯罪分子中有4人均是伙同同事或自己丈夫共同犯案。1宗案件连续作案3个多月;涉案金额较大,一发不可收拾。如蒙山县新华书店出纳员何某与其丈夫里应外合,在2008年3、4、5月份短短3个月时间多次挪用蒙山县中小学课外读物及教材款112931.55元给丈夫做金银首饰、古董生意,最后夫妻俩双双落得在法庭受审的可悲下场。

  3、7名职务犯罪女性中,2名是科级干部,1名是事业干部,其余4名均是职工。

  4、从年龄结构来看,主要集中在30岁至50岁之间,其中30岁至40岁的3人,40岁至50岁的4人。可以说,30岁至50岁是女性职务犯罪的高发期。

  5、高学历犯罪占较大比例。大学1人,大专3人,中专2人,只有1人是初中文化,高学历犯罪从犯罪学上讲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的一种表现产物,学历越高越有机会参与更高的管理岗位,如果其一旦犯罪,其犯罪手段自然表现为高智商犯罪。

  二、女性职务犯罪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薄。被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者大多疏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的虽然文化程度较高,但平时极少学习法律知识,因此法律意识薄弱,罪与非罪也分辨不清。

  2、单位管造了便利条件。事实证明,健全的财务、保管制度是防止职务犯罪的有力手段。但从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看,单位财务监督失控,如有的单位设立小金库、帐外帐,有的单位收款不报帐。

  3、心存侥幸的心理作祟。查处的女性职务犯罪分子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自以为所做的犯罪天衣无缝、无人知晓,于是利令智昏,做出“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事。      

  4、吃亏补偿心理。上述女性职务犯罪者心态严重失衡,认为自己的贡献多,收入少,产生吃亏心理,从而为敛财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一定职权的女性在面对各种利益的诱惑,想到即将退居二线,认为自己为公奋斗了一辈子,得到的报酬却有限,于是出现了“一辈子为公,偶尔几次为私不应该是腐败性质”的想法,便在补偿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

  三、女性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防线。提高妇女特别是职业女性的思想政治素质,强化她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使到职业女性在工作中作出成绩,作出贡献的同时,又要使她们知法懂法,依法按规办事。

  2、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单位规章制度。现今各单位的会计、出纳等工作多由女性负责,认为女性在理财方面比较可靠,正是出于对女性的信任,往往疏于管理,加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从查处的几宗贪污、挪用公款案件来看,正是由于对女性的过于信任,放松监管,导致她们大肆侵吞,挪用国家财产,成为硕鼠。现实证明,失去监管的权力最容易滋生腐败。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完善的财经制度是防范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基础条件。

  3、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对于职务犯罪,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因为是女性犯罪而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在案件的处理上应与男性一视同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女性,通过强化办案,加大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力度,以打促防,使到有犯意的人员警钟长鸣而不敢以身试法。

  4、选贤任能,选好单位领头人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条件。从查处的案件看,无论是国有公司还是国家机关,都是因为单位的一把手先起犯意,下面的人才“马首是瞻”,同流合污的。可见,选好一个政治思想好、能力强、素质高的一把手以及一个团结、廉政的领导班子,对于加强单位的廉政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5、纪委、检察、监察、财政、审计、司法部门与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个案预防研讨会,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深入研讨,把传统的置后预防变为主动事前预防,使预防关口前移,强化内部预防机制。适时邀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同志讲授法律知识课,如财经纪律、会计法,公司法、刑法等等,走访了解相关单位财务、人事、管理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落实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管理上存在的漏洞。

  检察院在查处女性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制度,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女性职务犯罪新情况、新问题,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分析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研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规律、特点、动态、寻找预防对策。发现苗头问题,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报告,有利于党委、人大、政府抓早、抓实,研究对策,起到防微杜渐作用。同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的讨论,并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跟踪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从法律、政策、教育、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铲除产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作者系广西蒙山县检察院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