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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54:41  浏览:8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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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食监联[2007]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农业(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切实推动我国奶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批示,巩固液态奶监管成效,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广大奶农的切身利益,现就2007年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液态奶专项国家监督抽查
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工商总局组织部署液态奶专项国家监督抽查,重点检验糠氨酸和乳果糖项目。本次专项抽查采取流通领域抽样和生产领域抽样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上海、内蒙古、陕西等20个省(区、市)市场上销售的液态奶随机抽样检验,抽样范围包括液态奶行业的12家大型领头企业和中小型地方品牌企业,做到大、中、小企业兼顾;抽查工作严格执行“五个统一”,即统一检验项目,统一检验方法,统一检验标准品,统一判定标准,统一汇总发布,确保抽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实施液态奶重点企业驻厂监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继续组织实施对液态奶市场占有份额居全国前列的12家企业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加工场所(名单见附件1)进行驻厂监管,按每季度一次驻厂监管,每次为期2周,并确保每天驻厂跟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其余企业是否实行驻厂监管由各地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决定。驻厂监管要严格监管生产液态奶的各个重点环节,监管工作内容按《复原乳专项监管工作规范》执行。
驻厂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凡是发现生产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由驻厂监管人员报告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吊销有关证照,并依法严肃处理。驻厂监管工作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后果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立和完善联合检查制度
各地液态奶监管领导小组组织地方质监、发改(经委或经贸委)、工商、农业等部门应经常性地开展联合检查,主要检查实施驻厂监管以外的液态奶生产企业和所有液态奶产品的市场销售企业。
联合检查组对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是否执行国家关于液态奶生产加工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检查中发现使用进口奶粉生产液态奶时,要及时与当地海关联系,核实企业进口奶粉的数量,进一步调查进口奶粉的使用情况;销售企业主要检查使用复原乳的产品是否检验合格、标签标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各地执法检查中涉及需要抽样检验的,统一由省级质监、工商、农业部门组织实施,样品送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名单见附件2),抽样送检费用由地方财政按规定列支。检查中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等严肃处理。
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液态奶投诉举报监管电话,并积极受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液态奶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将本地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和使用进口奶粉生产液态奶的情况上报质检总局。
四、进一步建立突击性联合督查机制
由质检总局牵头,成立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工商总局、农业部等部门组成的3个液态奶监管工作联合督查组。每组检查1至2个省,分别由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带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适时组织对液态奶生产经销的重点省份、重点企业进行突击性督查。联合督查组负责液态奶生产和销售企业的现场检查,届时请海关总署提供奶粉进口数据。
五、继续加强液态奶监管宣传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液态奶的原料奶、生产加工过程、销售的日常监管工作,对生产经营企业的液态奶抽样送检结果涉嫌与标识标注不符的,一律由省级局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由五部门确认后,统一发布。未经同意,各地质监、工商、农业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复原乳抽样送检结果。
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发布液态奶监管专项工作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并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以及液态奶的科普知识。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对复原乳及其产品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积极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消费、健康消费。
对于液态奶生产经营的主要企业,有关部门在督促其守法生产、诚信经营的同时,要积极组织部分知名企业向社会作公开承诺,承诺其生产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均按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标注,承诺其销售的所有液态奶产品名实相符。

附件:(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 业 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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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  证监发字[1998]29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28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

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

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南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事局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宛人〔2008〕144号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人〔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阳市委组织部 南阳市人事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人[2008]91号


各省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 河南省人事厅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公务员日常登记制度,形成公务员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必须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符合公务员条件进入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各级机关对经考试录用、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方式或其他法定程序新进入机关的人员,及暂缓登记期满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应在机关行政编制和空缺职位限额内及时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得进行公务员工资确定。本省内转任的公务员,由转任机关进行公务员登记数据变更和任职备案;机关和参照单位之间转任的,以及从省外转任调入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因辞职、辞退、开除、退休、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或由机关调出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所在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报公务员主管部门注销备案。
  第四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实行逐级负责,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五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程序:
  (一)所在机关在编制限额内,依据登记条件确定登记对象,经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录入公务员信息数据,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输入省公务员管理数据库。
  (四)履行登记审批、备案手续后,《公务员登记表》装入公务员档案;
  第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履行日常登记手续: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含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公务员日常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编号工作,其中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再按照规定的程序,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归口登记审核、备案、编号。
  第七条 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公务员登记的请示(内容包括:机关行政编制数、机关公务员数、机关职位空缺情况、拟登记人员基本情况、进入方式等);
  (二)调任、选任、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考试录用等方式进入机关的有关文件和依据;
  (三)人事档案和公务员信息数据;
  (四)《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审批备案表》各一式两份。
  第八条 公务员注销登记的,需提供辞职、辞退、开除、退休、调离、死亡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本辖区公务员日常登记审批情况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每月最后5个工作日受理。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请示、《公务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河南省公务员登记变动情况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及公务员信息数据等。
  第十条 各地各单位办理公务员日常登记业务时,要及时做好公务员信息数据库的更新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6月20日至26日和11月20至26日,各省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所辖公务员数据变动情况汇总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务员实行一人一个编号管理,已在省内进行过登记的,转任到新单位后仍使用原编号;新登记人员一般不使用原退出人员用过的编号。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日常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国家行政编制限额、职位空缺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出台新规定后,本办法如与新规定有抵触的,从其新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