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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42:29  浏览:94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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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利工作,把水利摆在基础设施建设的突出位置,在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同时,继续加大对水利的投入力度,推进全国水利发展。全国各级水土保持部门和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思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为依托,规范管理,开拓创新,大力推进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水土保持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水土流失防治的积极性,继续推动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经各单位推荐,水利部评审,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等60个单位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刘振国等101名同志被评为"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
  本次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大多来自地、县级基层水利水保部门,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中事迹突出,成绩显著,具有很好的典型性和较强的代表性。有的多年从事水土保持工作,在防治水土流失,促进群众脱贫致富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有的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政策,创新机制,加快水土流失防治力度与速度;有的加强水土保持机构和队伍建设,为水土流失防治提供人才保障;有的贯彻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的按基建程序严格项目前期工作,科学论证,严格审查,保证工程布局合理,措施有效;有的严格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的依法行政,加强监管,遏制人为水土流失;有的潜心钻研业务,不断丰富水土保持内涵,开创水土保持新局面;有的自投资金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治理与开发同步,取得了优异成绩;等等。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进取,努力工作,为加快水土保持改革与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做出新的成绩。
  全国水土保持工作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发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不断开拓创新,坚持勤奋工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减少水土流失,为改善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门头沟区水务局
  河北省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河北省蔚县水土保持局
  河北省平泉县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局
  河北省阜平县水务局
  山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山西省临汾市水利局
  山西省偏关县水利局
  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水土保持工作站
  内蒙古卓资县水务局
  辽宁省辽阳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吉林省吉林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水务局
  黑龙江省克山县水务局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水利局
  福建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南平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江西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江西省信丰县水土保持局
  山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山东省临沂市水利局
  河南省安阳市水利局
  河南省西峡县水利局
  湖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湖北省红安县水利局
  湖南慈利县水土保持局
  广西柳州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重庆市永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广安市水利局
  四川省巴中市水利局
  四川省米易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四川省大竹县水利局
  贵州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贵州省关岭县水利局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水利局
  云南省沾益县水务局
  西藏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
  陕西省丹凤县水利水土保持局
  陕西省延安市水土保持工作队
  陕西省志丹县顺宁镇人民政府
  甘肃省天水市水利局水保总站
  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水土保持局
  青海省湟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宁夏固原市水务局
  宁夏彭阳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新疆伊宁县水利局
  大连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生态建设处
  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预防监督处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计划处
  海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松辽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水利部沙棘开发管理中心生态建设处
  附件2:
  全国水土保持先进个人名单
  
  刘振国 北京市水土保持工作总站
  王会清 天津市蓟县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
  杜春利 河北省水利厅
  王明同 河北省邯郸市水利局
  颜二林 河北省秦皇岛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郝树坡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水务局
  胡站生 河北省沙河市五龙沟高效生态农业园区
  于长武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董晓辉 山西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中心
  张秀生 山西省太原市水利局
  徐德明 山西省吕梁市水利局
  徐 发 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水利局
  吴锦辉 山西省芮城县水利大王管理站
  赵晓庆 山西省和顺县老龄委员会
  马玉田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枣园村
  郑明军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张 发 内蒙古赤峰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赵国际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水土保持局
  金保年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塞罕区水务局
  宋国献 辽宁省水土保持局
  车忠新 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水务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王福禄 辽宁省兴城市水土保持站
  刘金山 吉林省东辽县平岗镇身安小流域
  王浩波 吉林省长岭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润儒 黑龙江省宾县水务局水保办
  史新利 黑龙江省农垦九三分局水务局
  张福如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崔长龙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县水务局
  许秀梅(女) 浙江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韩益军 安徽省安庆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监督站
  陈善木 福建省水土保持监督站
  吕联合 福建省泉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李洪军 江西省南昌市水利局水保处(市水保办)
  陈明生 江西省靖安县水务局
  吴雨赤 江西省泰和县水务局水保股
  洪益志 江西省九江年丰种植有限公司
  彭志坚 江西省宁都县惠大立体生态农庄
  韩玉建 山东省莱芜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孙 友 山东省诸城市水利水产局
  丁子霞 山东省莘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李建军 山东省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董方军 山东省沂源汇泉矿业公司
  唐留保 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唐垌行政村
  田颖超 河南省水土保持监督检测站
  蔡大福 河南省光山县水利局
  周 全 湖北省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
  郑文君 湖北省丹江口市水务局
  许克翠(女) 湖北省秭归县水土保持局
  王更强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太阳冲水保经济开发基地
  袁 宏 湖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隆其新 湖南省邵阳市水利局水保科
  刘东华 广东省梅州市水利局
  谭 晓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水土保持站
  邢孔波 海南省水务局
  蔚远中 重庆市合川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秦泽民 重庆市武隆县水保办
  刘 敏(女) 重庆市垫江县金桂果业有限公司
  樊太岳(女) 四川省水土保持局
  殷治强 四川省宜宾市水利局水保办
  嘉国林 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水利局
  梁 俊 四川省绵阳市东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吴 咏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办公室
  亢群富 四川省会理县鹿厂镇铜矿村
  孟天友 贵州省毕节地区水土保持办公室
  陈禧武 贵州省黔西南州水利局
  张 立 贵州省遵义市水利局
  朱晓柯(女) 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
  杨冬春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水务局
  舒兴勇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水务局水保办
  黄有春 云南省元谋县金珠有限责任公司
  张 勇 陕西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
  常增明 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榆林治沙示范基地
  张永耀 陕西省西安市水务局
  贾三民 陕西省宝鸡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刘文龙 陕西省咸阳市水利局
  杜芳秀 陕西省定边县秀海荒山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党 波 陕西省汉台区徐家坡乡邵家弯村
  马占林 甘肃省临夏州水保工作总站
  史金贵 甘肃省泾川县水土保持工作局
  潘东海 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水土保持局
  石建全 甘肃省临洮县太石镇沙塄村农民
  肖南颖 青海省西宁市水土保持工作站
  张国学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
  郭文锋 宁夏水利厅水土保持局
  张汉红 宁夏海原县水务局
  益西卓嘎(女) 西藏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
  周 燕(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水利局
  韩晓玲(女) 新疆兵团水利局水保监测中心
  顾生善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水土保持办公室
  闫福江 青岛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站
  吴长文 深圳市水务局
  胡玉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
  徐 航 长江委长江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刘正杰 黄委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淤地坝办公室
  王正杲 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怀有 黄河水土保持西峰治理监督局
  孙玉兰(女) 海河水利委员会科技与水土保持处
  杨树江 淮河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
  陈冬奕 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范建荣 松辽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处
  李智广 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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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现将许可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第33批)予以公告。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36批)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14571712.html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网络作品数字传输的法律适用问题
张 昱

  因特网已经成为本世纪末最有影响力的技术,它正在全面影响人类的生存方式。目前全球上网人数已经超过2亿,而且这个数字每天还在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着,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网民”一词将成为人类的代名词。全球因特网现有网页超过3?2亿个,网上信息极其丰富。网络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而网络空间也正在成为独立于物理空间的人类另一活动场所,人类的生存方式已经开始数字化。

  新技术的发展必然影响到法律,特别是与技术联系密切的知识产权法,而在知识产权法中,版权法又是受冲击影响最显著的一个部分。在网络环境下,作者突然发现已有的版权制度似乎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载到因特网上并在一秒钟内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于是,法院将越来越多地回答下列问题:在这些作品越过边界后,为保护这些作品,应适用什么法律?1
一、《伯尔尼公约》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
  《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除本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的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这便是伯尔尼公约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的“地域性原则”。但是这里所说的“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公约对此未再予说明。
  对此表述,有的学者认为是作者提起法律诉讼的国家,按照这种认识,“提供保护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便是法院地法。但多数学者都认为法院地法不等于保护要求国法。如果作者“要求保护”,那是因为他的权利被忽视了。“被要求保护的国家”正是作者认为发生了侵权的国家,而侵权则依照使用了他的作品而发生争议的国家的法律来进行判断。2比如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出版商出版了一部德文作品的英译本,该德文作品在美国已经过了保护期。出版后的英译本售到德国;而由于德国版权保护期比美国长,故该作品在德国仍受保护。如果权利人在美国起诉出版商,则这时可以适用的只能是德国法而非美国法。3也就是说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不是法院地法,而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法。
二、网络环境下确定保护要求国法的困难
  在非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国是比较容易确定的,“迄今为止,技术手段可以准确地识别使用行为发生的地点,甚至在作品广泛国际性使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4但在网络环境下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甲国公民A把乙国公民B拥有版权的作品上载到位于丙国的服务器上,从而使全球因特网用户都能浏览该作品,这时哪国是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呢?又比如在A国某种行为不视为版权侵权的用户,可能使用安装在B国服务器上的作品,而在B国,该种行为视为版权侵权。这时,哪个国家的法律负责版权争端的解决——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装入国还是卸载国,还是主服务器的安装国?在直接传输的情况下,应适用哪国的法律——传输起源国或传输者所在国,还是接收国?
  由于网络的无国界性,“每个国家只要有连接的可能,就有侵权发生,连接便是犯罪的地点”。5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作品传输导致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比非网络环境下复杂得多,因此在1996年3月的马德里召开的关于信息社会中版权与传播技术国际研讨会中便指出:“受保护的作品的网络传播已不再受国界的限制。只要各国实体法之间缺乏协调,跨国传播活动适用何种法律的问题便成为首要的问题”。6
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主张
  在出现新问题时,人们总是习惯于从已有知识中去寻找答案。早在本世纪70年代,随着卫星广播的广泛使用,类似的法律适用问题便出现了。从卫星上返回的无线电信号可以被发射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所接受,如果未经广播组织同意私自接收信号则构成侵权行为,这时同样发生了法律适用的问题。欧共体在1993年9月26日通过了93/83号指令,即《卫星和电缆指令》,它规定:在某一个成员国中,由广播电视组织控制信号并由其承担义务,当传送节目的信号以不间断的方式传送到卫星上再转发到达地球时,该通过卫星向公众播送节目的行为就发生在这个成员国。而该国的法律便作为准据法适用。欧共体1995年的《信息社会的著作权与邻接权绿皮书》主张在网络环境下对作品数字传输的法律适用采取同样的原则,即将传输起源国法作为准据法适用。
  对于绿皮书的主张,学者们表示了很大的异议。因为,首先网络传输与卫星广播传输不同,在卫星广播传输的情况下,所有的行为都依赖于服务提供者,由他确保信号到达被动接受者。而在网络上,接受者是主动的,是接受者触动了实际的传输。因此,不同于卫星广播,因特网是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基础上根据使用者的意愿而发生的互动式传输。7
  其次,在目前各国版权保护水平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人们有理由怀疑:“一个作者对他的作品从一个不承认任何专有权的外国发出而在法国接收的卫星广播提起诉讼,将是什么结果的问题,按照贯彻欧洲指令的法律草案,不实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作者对于他提出的侵权指控不能抱有希望”。8因为,技术发展已经允许将传输的源头放在低水平保护的“逃避著作权天堂”的国家里。9由于网络传输的全球性,侵权者在任何一个地方只要他有一根电话线、一台电脑和一台调制解调器就能实施侵权行为。而如果适用传输地法作为准据法,无疑为侵权者逃避法律严惩提供了方便。
  学者们对于作品网上传输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美国学者盖勒认为从伯尔尼公约的目的即尽可能有效而一致地保护作者权利中可以得出一个优先原则:即适用最能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比如美国一个传播公司将布斯特·基顿拍摄的默片经典《将军》着色,从美国的信息数据基地,通过越大西洋网络提供。法国和德国的信用机构通过信用卡付费后,传入他们的计算机。在美国,这部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不存在了,在法国,只受到精神权利的保护,在德国,所有权利都存在。此时如果适用美国的法律,企业可以不受惩罚地在法国和德国传播该作品;如果适用接收国的法律,就需要逐国分别取得传播的许可。10在这里德国法是提供最佳保护的法律,因此应适用德国法。
  应该说这种主张对于版权人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但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如何确定哪个国家的法律是最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时不是从字面上就能清晰地把握的。法国学者凯莱维评价道:“应该清楚地意识到,对保护期或权利例外的比较不是立即能够弄清楚的,可能需要对比较的法律进行微妙的分析”。?此外如果采取这种法律适用的主张,可能存在这样一种危险,即今后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只适用少数几个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的版权法,而其他国家的版权法则有被架空的危险。对于这种后果我们不能不保持一定的警惕。
  瑞士洛桑大学的德瑟蒙特教授在1995年12月雅克·卡蒂埃研讨会的报告《互联网、版权和国际私法》中认为:应从意义含混的伯尔尼公约第五条中解脱出来,并原则上确认适用侵权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被确认适用的法律将不是侵权行为完成地国的法律,而是损害发生地国的法律。这些削弱被害人经济权利的损害后果,应视为在受害自然人的惯常居所地或受害法人的总部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成立。这一标准只有对“后果发生地国”的选择可以预见后才发生效力。如果这一条件不能满足,还应提到一个附属标准,它可能是侵害人居住地国,也即最初传送国。?
  这种主张对于法律适用的确定是十分明确的,即适用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受害法人的总部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但如果这样确定的准据法不能保护版权人,比如版权人的作品已过保护期或被告的行为不被认为是侵权,则适用侵害人居住国的法律。应该说这种主张是很有价值的,凯莱维评价道:“这种提法十分大胆,因为它不仅撇开了伯尔尼公约,而且撇开了这样一个惯例:某一侵害版权的行为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地国的法律来认定的”。?不过这种主张把损害发生地国法视为就是受害自然人的惯常居所地法或受害法人的总部或主营业所所在地法,虽然便利了司法操作,但在网络环境下则显得过于硬性规定,理由不够充分。
四、一种全新的主张
  上面提到的这些主张中依然采用的是传统国际私法中已经存在的联系因素,比如传输起源地、最有效保护地、损害后果发生地等。那么在网络环境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是不是可以寻找新的联系因素来决定准据法呢?
  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帕斯特提出了一个叫做“电子邦联”的网络空间立法和法律适用体制。由于INTERNET用户将制定和选择规则的权力委托给相应的ISP,由ISP选择适用哪一国的法律或制定何种规范;选择ISP就意味着接受了某一国的法律适用,而最初的选择权完全取决于INTERNET用户自身。?
  这无疑是一个全新的主张,它首先体现出了网络环境的特点,即从网络上寻找联系因素而不是从已有的联系因素中寻找哪个符合网络。其次,以ISP作为法律适用的联系因素有其优点。在INTERNET案件中,最容易确定的就是当事人属于哪一个ISP的用户,而该ISP选择的法律已在其与用户的协议中写明,而且用户在该ISP服务所及的网上社区内是一直以该法律作为自己的“本座”法的。?这样确定具体案件中的准据法便十分简便易行。而且由于在现实中用户一般都选择本人居所地的ISP,而ISP又服从于其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各国法律都有可能适用于网络版权侵权中与自己有一定联系的侵权案件,从而也避免了采用优先适用最有效保护作品的法律时可能架空不少国家法律的危险。而且以ISP为法律适用的联系因素,也与ISP目前在网络上所起的作用相符合,具有很好的现实基础。因此,笔者赞成这种法律适用的全新主张。
五、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的最终途径
  虽然我们用了很多篇幅探讨了网络作品数字传输的法律适用问题,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解决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寻找法律适用原则只是一个途径,而另一个途径则是统一和协调各国版权法实体规定,从而减少乃至消灭法律冲突的产生。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因此,为使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可满意地适用于计算机控制空间,或者计算机空间的作者权利的规则必须实现一种实质上更详尽的新的协调化,或者必须适用更精确的法律冲突原则(或者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如果我们不能在各国版权法上实现更大程度的实质上的统一和协调。那么“当今的法院在处理涉及全球网络的案件中适用了某一国家的法律,又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其结果可能是所适用的法律要么保护过头,要么保护不足。这个国家不是变成了网络信息的阻塞点,就是变成了盗版行为的庇护所”。?
  从一百多年前的《伯尔尼公约》开始,世界知识产权界就开始了协调和统一各国立法的历程。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种协调和统一的程度越来越高。而在今天网络又对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些学者提出在数字时代要在知识产权界的国际层面上建立统一实体法,“最终目标是保证通过信息网络和传输系统在国际上获得全部信息。最理想的是无国界的信息,这种形式使得在所有的地方的任何人以同样的价格获得同样的情报。在我看来,这是传输系统发展的必然结果。作品的制作、进入流通、阅读或使用的条件几乎相同,因此不实施同样的规则就十分意外了。因此,我认为各国都应当按照共同的国际规则来制定本国的法律”。?
  当然,与寻找一个现实可行的法律适用原则来解决已经大量出现的网络作品数字传输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相比,统一实体法这个途径无疑是个长远目标了,但它又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笔者相信,为了解决网络作品数字传输带来的法律冲突问题,我们需要寻找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适用原则,也需要各国合作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统一实体法的早日实现。
  注释:
  1保罗·爱德华·盖勒《计算机网络空间的法律冲突:国际著作权》,载《版权公报》1997年1期,高凌瀚译,第1页。
  2安德列·凯莱维《知识产权与适用数字传输的法律问题》,载《版权公报》1996年2期,高凌瀚译,第8页。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444、445页。
  4见2第13页。
  5皮埃尔—伊夫·戈蒂埃《著作权的“数字支柱”》,载《版权公报》1998年3期,刘跃伟译,第28页。
  6《版权公报》1996年2期,第25页。
  7PeterSchonning《InternetandtheApplicableCopyrightLaw:AScandinavianPerspective》[1992]2EIPR第49页。
  8见2第15页。
  9见2第13—14页。
  10见2第16页。
  ?见2第16页。
  ?引自安德列·凯莱维《关于复制权和公开传播权适应数字多媒体环境的若干问题》,载《版权公报》1997年2期,刘波林译,第15页。
  ?见?第15页。
  ?王德全《INTERNET与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载《知识产权文丛》第一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7页。
  ?见?第277页。
  ?帕米拉·塞缪尔森《计算机控制空间的作者权利:需要新的国际规则吗?》,载《版权公报》1996年2期,何育红译,第6页。
  ?保罗·爱德华·盖勒《从板块模式到网络模式:应付国际知识产权变迁对策》,载《知识产权研究》第五卷,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第3页。
  ?《电子出版的法律问题(松本正行访谈录)》,载《版权公报》1996年3期,高凌瀚译,第15页。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