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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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水利部
关于表彰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
部机关各司局及在京直属各单位党委、支部:
近年来,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基础,紧紧围绕党的工作大局和水利中心任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奋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全面展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不断推进,为促进水利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完成水利改革与发展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中,涌现出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
在各级党组织自下而上推荐和评选的基础上,经中共水利部直属机关委员会研究决定:授予王义成等40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授予马建新等15名同志"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办公厅党支部等10个基层党组织"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在改革发展稳定中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部直属机关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实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全面推进可持续发展水利而努力奋斗。
附件: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二〇〇五年六月 日
附件:
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名单
一、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共产党员(40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义成(水科院)
王文珂(综合事业局)
王俊海(移民局)
邓少波(灌排中心)
叶炜民(办公厅)
田慕周(离退休干部局)
刘胜全(机关服务局)
刘鹏鸿(预算执行中心)
安宝利(综合事业局)
朱耀泉(水科院)
过荣法(水规总院)
闫志敏(水科院)
佟伟力(水保司)
张一萍(女,出版社)
张红兵(女,财经司)
张建云(水文局)
张素琴(女,灌排中心)
李 晶(女,发展研究中心)
李先明(水利报社)
李昌凡(政研会)
束方坤(监察局)
杨 巍(水利报社)
杨振存(机关服务局)
汪大丁(人教司)
陆建华(水文局)
陈群香(女,规计司)
周 玲(女,出版社)
周学文(建管司)
周振红(机关党委)
尚全民(国家防办)
武媛媛(女,政法司)
赵乐诗(农水司)
郭治贞(离退休干部局)
高安泽(调水局)
高而坤(水资源司)
崔伯勋(离退休干部局)
梅锦山(水规总院)
曾向辉(国科司)
程回洲(水电局)
董存乐(发展研究中心)
二、水利部直属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15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马建新(建管司党支部委员、助调)
王 星(监察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王爱国(规计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田中兴(机关服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冬顺(移民局党支部委员、处长)
成京生(综合事业局党委副书记)
张家团(国家防办党支部委员、处长)
李仰斌(农水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陈小江(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党支部书记)
陈东明(出版社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社长)
陈祥建(水科院党委副书记)
钟志芳(女,离退休干部局党委副书记)
顾 浩(办公厅党支部书记、主任)
凌先有(人教司党支部委员、处长)
高 军(财经司党支部副书记、副司长)
三、水利部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10个,以行政单位为序)
办公厅党支部
规计司党支部
财经司党支部
农水司党支部
离退休干部局老部长党支部
国家防办党支部
综合事业局党委
水文局(信息中心)党委
水科院党委
水利报社党委
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10年第21号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卫生部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二、原由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核电站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卫生部不再负责受理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资质的申请、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申请,请申请单位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申请。
安全监管总局咨询电话:010-64463409(带传真);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永政办发〔2008〕27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零陵、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入园企业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设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发挥园区的孵化、示范和辐射功能,带动全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园企业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目标,鼓励以下产业项目入园:
1、优质水稻、优质水果、反季蔬菜、珍奇花卉、名贵药材、经济林木等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2、养殖业标准化大型商品基地建设项目;
3、现代化设施农业项目;
4、农、林、牧、渔、果、蔬优质种苗繁育体系建设项目;
5、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6、生物质能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7、观光农业开发建设项目;
8、现代物流产业建设项目。
二、园区限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小型食品加工企业、小型包装企业、小竹木加工企业及一般性房地产企业入园。
三、园区禁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身体健康的项目入园;禁止污染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企业入园。2007年底前已在园区投资生产的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迁出园区。
第二条 入园企业科技素质和产品特色要求
1、入园项目科技水平必须达到省内领先,生产工艺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2、入园企业一般应有专门的科研开发机构、相应的科技人员和科研经费,具有一定自主研发创新能力;
3、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产品诠释“湘南特色”主题,创造知名品牌;
4、鼓励参与建设“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聚集区以食品加工、生物化工、生物医药为主要发展方向。
第三条 入园企业投资强度要求
1、入园企业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100万元,养殖类、观光农业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20万元,大型种植基地类项目每亩投资不少于5万元。
2、入园企业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者,优惠提供用地;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者,不享受用地优惠。进入小型特色食品一条街和小型科技企业聚集区的企业不受此限。
第四条 企业入园程序
1、入园企业资格审查。由业主出具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资质证明和资信材料,环保评估资料,经园区管委会审定认可,发放项目入园批准书。
2、项目入园地块选择。入园企业根据农业园《总体规划》的功能分区,先自行提出选址意向,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确定位置和范围。
3、办理立项手续。业主凭入园批准书、规划报批管理通知单、地形图、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4、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业主根据项目的工艺流程和规划设计条件,到市规划建设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办理用地手续。业主凭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用地手续。
6、获得土地使用权权属,正式设计审定后,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发放正本。
第五条 企业入园管理
一、项目管理
1、入园项目洽谈时,客商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投资公司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及项目相关资料。
2、在园区投资兴办企业,首先须与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合同。合同签订时,客商应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详细的出资计划、资金来源、资信证明及园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条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周期一般在1年以内,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入园企业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的时间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动工建设和投产。
3、对投资合同签订后,项目实施名不符实或项目投资迟迟不能到位的,园区管委会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或收回其项目用地。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凡签约入园项目,都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建设手续。
2、项目用地办理及需提供的资料:
① 用地申请书;
② 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③ 建设用地红线图、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土地使用单位的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⑤入园合同;
⑥国土资源部门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3、园区管委会接到用地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和用地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供地方案。
4、供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足额缴交出让金后,作出用地范围内的详细规划,经审定合格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5、用地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建筑物建到一定规模后,向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经验收核实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6、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用地总面积的7%。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商品房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项目建设施工管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招标投标法〉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须经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2、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合同规定的进度组织施工,并接受园区管委会的监督。
3、入园施工单位必须按建筑总造价的15%交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无违反上述规定,一次性退回保证金。
4、入园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建筑工程款。
第六条 入园企业基本义务和权益
一、基本义务
1、园区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及时支付租赁费和工人工资。
2、入园企业招聘员工要签订劳动用工合同,自觉维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强劳动保护措施,实施文明卫生生产和安全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3、入园企业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排除不安全隐患。
4、入园企业应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企业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日期报送园区管委会。
5、入园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估。
6、加工类企业必须清洁生产、节能生产、达标排放;种养企业必须无公害生产,循环利用,生态环保。
二、基本权益
1、园区企业有权享有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有关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
2、入园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制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在不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聘用或辞退职工、职工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3、凡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园区规划控制、投资额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的,经投资者申请,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实行优先办理和专人服务。
4、园区企业有权按国家产业导向向上级申报项目,园区管委会给予支持。
5、企业所有的园区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依法申请续期使用。
6、园区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任何单位公务人员借检查之名,向企业索、拿、卡、要以及要求超标准接待,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永州市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