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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02:33:01  浏览:86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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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简称: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陆上油气开采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陆上油气开采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陆上油气开采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

3.1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是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各工艺单元的总称,包括勘探、钻井、井下作业和采油、采气及油气集输等。

3.2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是根据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的内容,通过定性、定量分析,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工程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给予指导。

3.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是在油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运行正常后,安全生产设施验收前,通过对陆上油气开采建设项目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查找该项目投产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3.4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是在陆上油气开采生产运行过程中,通过对其设施、设备、装置的安全状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对运行管理和出现非常事件应采取的措施给予指导。

4.安全评价内容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进行油气开采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核实检查油气开采安全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油气开采安全管理体系能否确保油气开采安全生产作出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安全评价程序

陆上油气开采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等。

5.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油气开采数据资料。

收集现场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A。

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和陆上油气开采业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的资料参考目录见附录B。

5.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根据油气开采工艺过程及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和周边环境特点,识别和分析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

5.3划分评价单元

在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评价的需要,将评价对象按油气生产工艺功能、生产设施设备相对空间位置、危险有害因素类别及事故范围划分评价单元,使评价单元相对独立,具有明显的特征界限。

5.4定性、定量评价

选择科学、合理、适用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对可能导致油气开采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性、定量评价,确定引起重大油气开采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和事故严重程度,为制定安全对策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5.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1) 安全技术对策措施

2) 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5.6安全评价结论

在对评价结果分析归纳和综合的基础上,做出安全评价结论。

1) 归纳、综合各部分评价结果

2) 油气开采安全总体评价结论

5.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报告是油气开采安全评价过程与结果的总结,应将评价对象概况、安全评价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5.7安全评价报告评审

被评价单位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送专家评审组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价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全评价报告。

6.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6.1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

1) 评价对象基本情况

2) 安全评价依据

3) 油气开发工艺过程及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

4) 评价单元的划分与评价方法的选择

5) 定性定量评价

6)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7) 评价结论

6.2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结论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

7.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包括:

1) 封面(格式参见附录C)

2) 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资格证书副本影印件

3) 著录项(格式参见附录D)

4) 目录

5) 编制说明

6) 前言

7) 正文

8) 附件

9) 附录

8.安全评价报告载体

安全评价报告一般采用纸质载体。为适应信息处理需要,安全评价报告可辅助采用电子载体形式。




附录A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预评价

需要建设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A.1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

1) 企业基本情况;

2) 设计依据;

3) 自然条件、建筑及场地布置;

4) 工程生产设施、辅助设施及工艺流程概述;

5) 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

6) 采用的主要安全防范措施及预期效果和评价;

7) 工程的总投资及劳动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

8)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A.2油气田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未包括的上述内容

地面工程建设方案中缺少或不详的上述内容

A.3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其它相关资料和数据



附录B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验收评价

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需要被评价单位提供资料参考目录



B.1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隶属关系、人员配置、所在地区及交通运输情况等。

2)被评价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合法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证明、生产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

B.2工程建设详细资料

B.2.1项目设计资料(包括项目初次建设资料及历次改扩建、设备更新资料)

1)建设项目设计依据

① 项目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

② 项目设计依据的各标准规范

③ 项目设计依据的其它有关油气开采过程安全的基础资料

2)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及其资质证书

3)建设项目详细设计文件

4)计配站、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设计文件

5)联合站生产系统(包括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和辅助系统设计文件

6)项目设计图纸

① 井位分布图

②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分布图

③ 原油集输管网、注水管网、天然气管网、供电系统、油田区域阀组(池)分布图

④ 单井供电线路图

⑤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平面布置图

⑥ 各计配站油水井分布图

⑦ 原油稳定、轻烃回收、污水处理、注水系统等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置图

⑧ 单井、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安全监测控制及报警系统布置图

⑨ 计配站、联合站、注水站、压气站等配电系统图

⑩ 辅助系统流程图

B.2.2主要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说明

1)项目实际生产能力、运输储存方式及生产工艺等说明

2)项目初建和历次改造前后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3)主要生产系统和辅助系统生产及安全情况说明

4)项目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危险有害物质的种类、组分、数量及其最终去向

5)生产过程危险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最新的操作手册及工艺流程

7) 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的主要设备清单及设备操作规程



B.2.3项目所在地区自然条件及社会环境

1)气象条件、水文、地质资料

2)周边情况及其危险因素

3)其它特殊危险因素说明

B.3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措施资料

1)安全技术资料

① 装置、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防护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② 供电系统安全保障措施

③ 自动控制及安全报警系统资料

④ 安全监测设备资料

⑤ 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2)安全管理情况

① 安全管理、灾害监测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② 工业卫生、救援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置

③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④ 特殊工种及其设计定员

⑤ 安全生产责任制

⑥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⑦ 安全操作规程

⑧ 内部安全检查表及历年安全检查纪录

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⑩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情况

其它安全管理措施

B.4消防现状资料

1)消防组织、机构及装备

2)消防系统流程、消防设施布置

3)消防器材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

B.5安全专项投资及其使用情况

B.6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1)加热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报告

2)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3)特殊工种培训、考核记录及其上岗证

4)各类事故情况记录

5)职工健康监护数据

6)其它安全检验、检测和测定的数据资料

B.7安全评价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1)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

2)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经验

3)所需的其它资料和数据










附录C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格式



C.1封面布局

封面第一、二行文字内容是建设单位(或油气开采企业)名称;

封面第三行文字内容是项目名称;

封面第四行文字内容是报告名称,为“安全评价报告”;

封面最下两行分别是评价机构名称和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编号。

C.2封面样张

封面样张见图C.1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机构名称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图C.1 安全评价报告封面样张




附录D

著录项格式



D.1布局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课题组主要人员和审核人”等著录项一般分两张布置,第一张署明评价机构的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审核定稿人(应为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评价组长(应为评价负责人)等主要责任者姓名,下方为报告编制完成的日期及评价机构(以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为准)公章用章区;第二张则为评价人员(以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为准并署明注册号)、各类技术专家(应为评价机构专家库内人员)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名单,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均要手写签名。

D.2 样张

著录项样张见图D.1和图D.2










被评价单位(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名称



项目名称



安全评价报告







法人代表:以评价机构营业执照为准



审核定稿: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课题组长:评价课题负责人

评价报告完成日期

(评价机构公章)



图D.1 著录项首页样张

评 价 人 员

评价组长: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评价组成员: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编制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报告审核人: * * *(资格证书号:APR— * * * *—* * * *) 签名



技 术 专 家

(列出各类技术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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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
1998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
目前,一些地方的乡镇原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的分支机构撤销后,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须委托当地的农村信用社办理。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促进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在有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仍应委托一家国家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在已撤销国家银行分支机构的乡镇,其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可由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国库部门委托该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办理;没有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的地方,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国库部门负责委托有关事宜。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对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受委托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较好的经营业绩,并能设专人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
三、办理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各项业务。
四、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必须在现行会计科目“二、负债类”中增设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用于核算信用社收纳、划解的预算收入。
五、县级国库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延解、占压预算收入的,要追究有关农村信用社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六、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是国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国家预算收入及时、完整入库的重要环节。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对农村信用社支付一定的代办业务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各地财政、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根据当地情况协商制定,并由地方财政支付。
七、代理支库和办理乡镇国库、国库经收处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办理财政预算收支的过程中,不得另外向缴款人收取任何费用。
以上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财政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3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2003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关衔的授予

  第四章关衔的晋级

  第五章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队伍建设,增强海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海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海关实行关衔制度。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海关关衔。

  海关缉私警察实行人民警察警衔制度。

  第三条关衔是区分海关工作人员等级、表明海关工作人员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海关工作人员的荣誉。

  第四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第五条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海关总署主管关衔工作。

  第二章关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海关关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

  (二)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

  (三)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

  (四)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

  (五)关务员:一级、二级。

  第八条海关工作人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关衔:

  (一)署级正职:海关总监;

  (二)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

  (三)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

  (四)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

  (五)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

  (六)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

  (七)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

  (八)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

  (九)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

  (十)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第三章关衔的授予

  第九条关衔的授予以海关工作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海关招考录用海关工作人员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海关工作人员,在确定职务后授予相应的关衔。

  第十一条关衔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批准授予:

  (一)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一级关务监督、二级关务监督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二)三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督察,由海关总署署长批准授予;

  (三)海关总署机关及海关总署派出机构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海关总署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四)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的一级关务督办以下的关衔由各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授予。

  第四章关衔的晋级

  第十二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在其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按照下列期限晋级:

  二级关务员至一级关务督办,每三年晋升一级;

  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督察,每四年晋升一级。

  第十三条二级关务督察以下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经批准可以提前晋升。

  第十四条一级关务督察以上关衔的海关工作人员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关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

  第十五条海关工作人员提升职务,其关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低关衔。

  第十六条关务员晋升关务督办,关务督办晋升关务督察,关务督察晋升关务监督,经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第十七条关衔晋级的批准权限适用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章关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十八条海关工作人员退休后,其关衔予以保留,但不得佩带标志。

  海关工作人员调离、辞职或者被辞退的,其关衔不予保留。

  第十九条海关工作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关衔高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的,应当降级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关衔的最高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降级、撤职行政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关衔。关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关衔的批准权限相同。关衔降级后,其关衔晋级的期限按照降级后的关衔等级重新计算。

  关衔降级不适用于二级关务员。

  第二十一条海关工作人员受到开除行政处分的,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关衔相应取消,并且不再履行批准手续。

  退休的海关工作人员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海关关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