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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18:57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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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45号

2005-07-28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有些省市在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工作中,对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存在的资本性差异,有的进行了调整,有的没有进行调整。为了做好转让定价税收审计、预约定价谈签等反避税工作,进一步提高可比性分析的质量和效益,现就资本性调整问题明确如下:
资本性调整是用于调整基于营运资本(包括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存货等)的利润水平指标,用以反映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之间由于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因此,在比较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的利润水平时,当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在营运资本(如应付账款、应收账款以及存货)水平上有一定差异的时候,应调整占用营运资本中隐含利息成本对利润水平的影响,以取得经济上较可靠的营业利润,提高可比企业利润水平的可比性。但考虑到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发展还不完善,可比公司可比性差的实际情况,我们意见,各地在对可比企业进行可比性分析过程中,以不对可比企业进行资本性调整为宜。如果可比企业选取准确,可比性较高,报经总局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本性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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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10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商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有关纺织品贸易安排,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纺织品被动配额(以下简称"纺织品配额") 指受进口国限制的棉、毛、化学纤维、丝麻及其他植物纤维纺织品及其制品的出口数量限额。纺织品配额分类和计量单位以有关协议规定为准。

  设限国家 指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涉及中国的纺织品配额限制的国家(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土耳其。

  工业家和工业家配额 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欧盟委员会在每年度结束前向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一份欧盟部分加工商和生产商的名单,名单上的企业即为下年度的"欧盟工业家";

  按照规定,输欧2类和3类在协议年度开始后115天内,及5类、6类、7类、8类、15类和26类在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在各类别协议配额数量中保留一部分,即"欧盟工业家配额"。

  欧洲博览会配额 按照中国和欧盟向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监督局(TMB)通报的内容,双方专门为执行在欧洲博览会上签定的合同而设立的,独立于正常输欧被动配额的纺织品被动配额。

  出口企业 指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纺织品服装贸易的各类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业绩配额 指不实行招标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管理,按出口业绩进行规则化分配的配额。

  出口业绩 指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受限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对设限国家受限纺织品出口业绩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纺织品在设限国家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各配额类别项下产品对该类产品不受配额限制国家和地区出口的金额。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设限国家海关统计为准,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中国海关统计为准。

  出口证书 指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所需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丝麻制品许可证、手工制品证书、产地证书。

  签证率 指某一配额类别出口许可证签发配额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清关率(使用率) 指某一配额类别在设限国海关实际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数量占该类别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配额总数量的比例(分全国、地方及企业)。

  第三条 配额管理机关及职责

  对设限国家纺织品配额实行分级管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与设限国家磋商、签订并执行有关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制定纺织品配额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纺织品配额的分配;监督和指导纺织品出口证书签发及纺织品实际出口情况。

  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八省会城市(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外经贸委(厅、局 )( 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为所在地区纺织品配额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负责本地区出口企业的配额分配和管理,并向外经贸部反馈本地区配额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和检查本地区出口企业配额使用和实际出口情况。

  第四条 签证机关及证书电子数据传输部门职责

  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经外经贸部授权,系纺织品配额签证机关。

  许可证局在纺织品配额方面的职责为:(1)统一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的印制、发放和核查,证书号码段的分配,以及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人员签字和号码段的对外备案工作;(2)根据有关规定对各签证机关进行管理,核查各签证机关是否按下达的配额数量签发许可证,每月向外经贸部提供各签证机关签证核查情况;(3)负责内部核查各签证机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签证数据及国内、国外海关清关数据,查处假证、伪证,定期向外经贸部反馈核查情况。
受许可证局委托,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企业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纺织品出口证书签证统计及与设限国家纺织品出口证书电子数据的交换工作。

  第五条 配额分配方式

  纺织品配额采取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三种分配方式。外经贸部根据上年度配额使用情况于每年9月1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招标、自主申领和业绩分配的配额类别清单,并可根据当年配额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出口许可制度

  第六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实行配额和出口证书管理制度,由海关监管,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检验。

  第七条 出口证书由许可证局及其委托的地方签证机关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配额总数量和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分配数量签发。海关凭出口证书验放。对法定检验的出口纺织品和需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的出口纺织品目录所列商品,海关还应加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八条 出口证书所列年度应与货物出运年度相一致。

  出口证书项下货物的出运报关不得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2月31日,逾期海关不予受理报关放行。

  第九条 出口证书实行"一批一证"且不得转让,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重新换发出口证书。

  第十条 出口证书的申领及签发工作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签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配额的招标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根据"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部分类别纺织品配额实行招标。

  第十二条 配额招标按《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配额的自主申领

  第十三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确定

  外经贸部对配额年度当年1至8月配额清关率和上年清关率均在40%以下的纺织品配额类别在下一年度配额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由出口企业自主申领出口证书。

  外经贸部在当年9月公布下一年度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的类别清单,并在当年12月15日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分配

  外经贸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相当于各地方各自主申领类别当年清关反馈数量不少于两倍的下一年度配额数量下达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中央企业的数量下达给许可证局,并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公布具体数量。对于没有当年清关反馈数量的地方,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反馈数量中的最低量下达。

  各签证机关负责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总量范围内向所负责地区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证书。对于上年度有清关业绩的企业,签证机关将保留其相当于业绩数量的配额优先使用权半年。

  第十五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使用

  出口企业在出口自主申领类别配额项下纺织品时,应在签订外销合同前,先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或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查询有关配额类别配额剩余数量。在确认有剩余数量后,方可对外签约。签约后,应立即凭外销合同向所在地区签证机关申领出口证书。

  签证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须在审核企业的外销合同,并核实有关类别本地区配额剩余数量后,方可为企业签发出口证书。

  第十六条 自主申领配额数量的调整

  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本地区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90%后,可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中央企业在许可证局某自主申领类别签证率达100%后,可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追加配额申请。

  外经贸部根据提出申请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有关类别的清关率,决定是否批准及批准的数量。

  第十七条 自主申领配额的核查

  外经贸部将不定期抽查使用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出口企业相应的经海关验讫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许可证海关核退联。对有意抢占自主申领类别配额而未实际出口的企业,外经贸部将视情况取消该企业部分或所有自主申领类别配额的自主申领资格。对纵容企业有意抢占配额的签证机关,外经贸部将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该签证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自主申领配额类别的调整

  对于原实行自主申领,后因使用率提高而不再实行自主申领类别的配额,外经贸部按各地方、各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相应的出口业绩(包括各类企业出口业绩),按业绩配额的分配原则分配。

第五章 业绩配额的管理

  第十九条 业绩配额按各地方和中央企业上一配额年度纺织品出口业绩进行分配,分为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和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两部分。

  第二十条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三次分配:第一次预分、第二次预分和决分。

  第一次预分应于配额年度上一年度的10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8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第二次预分应在上一年度12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1至11月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

  决分应于配额年度当年3月进行,按照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地区出口业绩乘以系数进行分配。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以截止配额年度当年2月底的统计数据为准。

  决分下达之前,各企业可按照预分数量对外成交。配额年度全年对设限国家配额项下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以决分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实行两次分配,应分别于配额年度当年的2月份和4月份进行。

  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外经贸部对向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达到一定金额的地方和中央企业,按下列公式计算后,确定其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数量,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的出口业绩按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含边境贸易)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100%与进料加工项下纺织品出口金额的30%相加之和计:

  某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总量X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金额系数=
地方(中央企业)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
全国该类别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

  各类企业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均计入业绩统计,并凭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参加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的配额的分配。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分配中,外经贸部可视具体情况,将一些类别配额数量的一定比例用于鼓励在开拓国产名牌产品出口方面成绩突出的企业,或用于其它政策目标。

  第二十二条 业绩配额的来源

  对设限国家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配额年度上一年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配额数量。

  对全球非配额纺织品出口业绩配额的来源为:

  1、 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规定的年增长率配额数量;
  2、 外经贸部根据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和配额的使用情况,办理灵活条款(结转、类别转移、预借)的配额数量;
  3、 地方、中央企业上交的配额数量;
  4、 根据本办法第八章罚没的配额数量;
  5、 未使用的工业家配额。

第六章 工业家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的资格 出口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签有通报规定的工业家配额类纺织品出口合同后,取得申请工业家配额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程序

  外经贸部在收到欧盟委员会提供的工业家配额名单后,将名单下发给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

  国内企业在与欧盟工业家按照实际业务需要签定合同后,将经合同双方签字和加盖公司章的合同正本报企业属地的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审核。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在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合同无误后,将合同正本于每月统一汇总,与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的申请报告一起于每月20日至月底期间报送至外经贸部。

  对于2类配额和3类配额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15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对于其他工业家配额类别的申请及相应合同必须于配额年度开始后180天内提交至外经贸部。迟于上述期限的申请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配额分配办法

  外经贸部在每年1-6月份的每月底汇总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及中央企业上报的申请,并于下一个月的头10个工作日内将配额分配下达给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

  外经贸部每月汇总的某工业家类别的配额申请总量如未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全额满足各企业对该类别的配额申请;如已超过截至当月剩余的协议规定的该类别工业家配额量,外经贸部将按照当月该类别各企业申请总量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管理方式

  企业获得的工业家配额不得转成正常配额使用,如遇欧盟工业家签定的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将工业家配额及时上交。

  凡工业家配额中的招标类别,一律按照配额分配下达前本年度该类别配额协议招标价格收取工业家配额协议中标金。在配额下达之日起30日内,获得工业家配额的中方出口企业必须将占工业家配额中标金30%的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账户。对于逾期不交保证金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收回相应的工业家配额,并取消企业之后二年内工业家配额的申请资格。

  涉及招标类别配额的使用按照《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欧洲博览会配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额使用要求

  根据欧盟管理程序的要求,欧洲博览会配额仅能在每年11月德国柏林召开的柏林进步伙伴展览会(以下简称"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执行该合同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

  1、连续两年参加柏林展览会并有经营业绩的企业;
  2、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申请企业。

  第二十九条 配额分配原则

  外经贸部根据配额年度1至9月底各参展企业各类别签证率参照全国平均签证率确定下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1、对于某类别签证率高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将获得当年该类别企业配额全部分配数量;
  2、签证率低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参照当年配额分配数量按比例予以扣减;
  3、各类别剩余数量,分配给该类别签证率突出的参展企业,以及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新申请参展企业;
  4、对于正常类别实行自主申领的欧洲博览会配额类别放宽分配标准。

  第三十条 分配程序

  外经贸部于每年10月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柏林展览会前将下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作为参展企业在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的依据,并不作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柏林展览会结束后,外经贸部根据柏林展览会合同数量,参照柏林展览会前分配方案,在有关统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下一年度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各有关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有关地方企业。该方案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对于在柏林展览会前未能确定的和在柏林展览会中未能签定的配额数量,在柏林展览会结束前由外经贸部选定有意向的企业签约。

  第三十一条 招标类别的使用费

  欧洲博览会配额中涉及招标类别的使用费由外经贸部参照当年该类别协议标价格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参展方式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外经贸部负责与德国有关柏林展览会主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章 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配额的上交

  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向外经贸部上交配额的时间应不迟于配额年度当年10月31日。

  对于10月31日后未上交且未申领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配额,由外经贸部负责收回另行分配。

  截止到配额年度第二年3月1日,如果已签发的许可证仍无设限国清关反馈数据(发空证),将取消相关公司该许可证配额数量的配额业绩。

  第三十四条 配额的转让

  为提高配额整体使用率,给配额不足的企业提供获得配额的渠道,鼓励配额向真正有经营能力企业的流动,外经贸部允许除工业家配额和欧洲博览会配额以外的配额按规定的程序转让。招标类别配额的转让按照《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和《纺织品被动配额招标实施细则》执行。

  配额的转让分为地区内转让和地区间转让。

  地区内转让指地方企业在本地区内的配额转让。地区内的配额转让由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配额转受让申请,向电子商务中心报送企业间配额调整电子数据,电子商务中心主机接收后自动处理,不需外经贸部批准。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数据,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转受让企业。

  地区间转让指跨地区或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中央企业之间的配额转让。地区间的配额转让由配额转出企业所在地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凭书面转受让申请向外经贸部办理登记。外经贸部在收到转受让申请书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子商务中心进行登记,并将转受让结果通知许可证局、有关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或中央企业。

第九章 核查和反馈

  第三十五条 对设限国出口协议项下纺织品,实行许可证电子核查。

  第三十六条 在纺织品出口实现国内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联网管理之前,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在实现国内联网管理之后,外经贸部凭电子商务中心提供的签证数据、海关提供的出运数据和设限国的清关数据对配额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设限国家出口受限纺织品, 须符合设限国家纺织品原产地规则。禁止将原产于中国的产品避开双边协议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经第三国或地区转口至设限国家, 禁止使用中国的配额将原产于第三国或地区的产品转口至设限国家。

  对违反进口国原产地规定, 非法利用第三国(地区)出口许可证、产地证或标签转口属我国原产的纺织品至设限国家的,外经贸部可相应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该有关企业非法转口的类别或相关类别的配额数量。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少于500万美元的,暂停有关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6个月;非法转口涉及货物金额等于或超过500万美元的,取消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

  对上述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的处罚,海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可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及《国家商检局关于对纺织品非法转口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配额转让规定进行配额转让的,外经贸部可双倍扣减有关企业配额年度当年转让配额类别或相关类别配额数量。

  第三十九条 对私自更改或伪造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纺织品出口配额、许可证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经贸部并可扣罚该企业的配额数量,取消该企业配额申请资格。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而导致企业不能正常使用配额时,在提供有关证明后,经外经贸部批准,未能正常使用的配额可计列出口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纺织品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对非紧俏类别纺织品被动配额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签证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73号)、《关于加强对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36号)、《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1999]外经贸管发第32号)、《关于<输欧盟工业家配额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1 号)、《关于鼓励企业用好纺织品被动配额若干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41号)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实行总量控制自主申领许可证的纺织品被动配额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纺函字第35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5号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证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国家标准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中第3.1款至第3.4款所定义的,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幼儿或学生的校车。

第二章 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四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
(二)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及条件,并有同类客车的生产业绩。
(三)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四)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
(五)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
(六)具备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前款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见《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2,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本规则发布前已按《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通过商用车生产企业准入考核的客车企业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时,可适当简化考核内容,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具备一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适当简化,具体见《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附件3)。
第五条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专用校车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二)专用校车产品经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专用校车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改装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应当采用已按本规则考核合格的整车生产企业提供的底盘产品。
第六条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4)一式2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三)质量手册(全文)及程序文件(目录),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具备专用校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说明。
(五)企业近三年生产销售客车(含专用校车)产品的情况。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第七条 申请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专用校车产品检测报告。
(五)专用校车产品的其他证明文件。
专用校车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应当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交。
第八条 新建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或现有非客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专用校车产品的,应当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客车投资项目批准手续。待满足《准入条件》后,方可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第九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或能力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或增加生产地址、扩展产品类别等),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部分或全部申请材料:
(一)企业相关条件变化情况或拟开展兼并重组的申请。
(二)公司章程和兼并重组协议、合资协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需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变化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说明。
(五)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六)企业变化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企业对照《准入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八)列入《公告》的产品清单及产品变更方案。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准入条件》对除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前述申请变更企业进行考核;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将暂停其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或暂停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当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暂停专用校车新产品申报,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产品《公告》,暂停或撤销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处理:
(一)不能持续满足《准入条件》。
(二)不履行在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承诺。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生产一致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仍不能符合要求。
(四)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资料,或者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生产资质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并履行承诺的企业,可延续专用校车生产资质。其中,对于正常生产的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可简化准入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在本规则发布前已有专用校车产品列入《公告》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专用校车产品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且在本规则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企业准入申请并通过准入考核后,方可继续生产专用校车产品。逾期未提出准入申请、或者准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或撤销其专用校车生产资质。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2.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附件1:

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

序号 类 别 基 本 特 征
1 轻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
2 大中型专用校车 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








附件2: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准入条件
序号 轻型专用校车 大中型专用校车
一 国家相关政策的符合性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三年内无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务院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政府部门予以警告和处罚的记录。
2* 企业设立应当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节能、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3*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 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4 应具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
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试验验证设备,以及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应具有生产场所用地的长期使用权(按照国家生产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租赁场地组织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至少十年以上的租赁期限。
生产组织布局合理,有适应产品生产的物流系统,区域标识明显。
5* 申请企业前三年的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3000辆,或者大中型客车(含底盘)产销量累计不低于1000辆。
6* 应具备机械化的多序冲压生产线,实现车身主要非平面金属覆盖件(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和加强梁(内板件)的加工成型。应自备相应的生产设备、模具、工装。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具有必要的冲压件、模具、检具等的存储场地。
注1 应自备车身、骨架冲压件的主要模具。
车身骨架采用非型材金属材料时,应采用模具冲压或滚压成型,并具有相应的设备。
应具有相应的模具维修、维护人员和设备。


注2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所用车架的横梁、纵梁的模具(结构件采用热成型钢板的除外)。
7* 应有车身总成机械化焊接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车门、机盖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调整打磨线。
注1 应有车身骨架、车身总成焊接流水生产线,并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装、夹具。
应有车身、骨架主要分总成(左右侧围、前后围、顶盖、地板等)焊装工位,并有相应的设备、夹具。
应有车身调整打磨工位及相应装备。

注2
应有必要的通风、除烟、除尘系统,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运输系统,必要的储存区域。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车架总成铆接、焊接生产能力以及车架校正能力。
8* 应有封闭的机械化涂装生产线。包括脱脂、磷化、去离子水清洗、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处理,消防等设施。 应有封闭的涂装生产线或相应工位、设备。包括前处理、涂胶、中涂、面漆、烘干等工序和相应的设备。
应有通风,废水、废气、噪音处理,消防等设施。

9 具有阴极电泳处理设备、设施,对车身、骨架、车架进行电泳涂装。
10* 应有机械化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机械化的底盘装配线。 应有多工位流水作业的车身内、外饰总装线。
若生产底盘,则应具备多工位流水作业的底盘装配线。
11 应对关键生产设备和工装进行预防性维护和日常保养,配备操作规程,有必要的备件,确保其正常运行,并有相应的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
三 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
12 应建立专门的校车产品开发部门(机构)或研发团队,统一负责(协调)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3* 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能够对国家有关标准、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跟踪、转化;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产品策划、造型设计、整车设计、系统及总成部件设计、设计验算及仿真分析、产品工程设计、试制和试装、试验和检验、标准法规、情报信息、知识产权与专利等方面的人员。
其中:整车设计包括整车造型开发、车身结构设计、底盘结构设计(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匹配设计、整车总布置设计等。
系统设计包括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制动系统等(均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也包括转向系统、承载系统、电器仪表灯光系统、车载电子及电控系统、座椅固定装置、乘员约束系统等。
总成部件设计包括企业自制主要总成部件的设计能力。
从事产品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5%。
应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包括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和设计开发成果等,并建立和落实产品开发技术人员技能评价和长期考核制度。
14* 应建立适于本企业的产品设计开发工作流程、设计规范和作业指导书,其内容应覆盖产品及制造过程的开发流程,包括技术文件管理、标准化等内容,且在实际工作中得以应用。
应建立与产品相适应的产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应包括设计平台基础数据、整车和底盘参数、总成部件参数的设计、计算和分析结果等。
应建立产品标准体系,企业产品技术标准中的要求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有关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5 能使用计算机、开发工具(程序软件)进行设计分析计算,包括刚度与强度分析(至少包括车身刚度、顶部结构强度、上部结构强度)、侧倾稳定性分析、操纵稳定性和平顺性分析等。
16* 产品的设计开发应经过完整的、多阶段的验证(包括必要的试验验证),并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企业应具备产品(包括整车和底盘、自制总成部件)设计开发能力、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和试验验证能力。
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能力是指:对于轻型专用校车企业,包括模型车制作、车身结构件试制或快速成型、车身焊装成型、底盘/车架试制(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整车试装,以及自制部件的柔性加工成型等能力;对于大中型专用校车企业,包括车身骨架试制及成型、底盘/车架试制及成型(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底架/连接承载件试制、底盘试装(不适用于改装类客车企业)、车身及底盘合装、样车装配等能力,这些能力可结合在客车生产过程中。
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验验证能力包括整车侧倾稳定性、顶部结构强度、上部结构强度、整车的动力性与经济性、转向操控稳定性、制动性能(含ABS性能)、通过性、舒适性、噪声及排放(场地试验)、可靠性、耐久性以及自制部件的性能、可靠性、疲劳性能等试验条件,其中整车侧倾稳定性、顶部结构强度、上部结构强度的试验验证可对外委托。
17 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入、输出应充分适宜;应对产品和制造过程设计开发的输出进行评审、验证和确认,并保存相应记录。设计输出所形成的产品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应完整,并可以指导生产。
18 在实施产品和制造过程的设计更改(包括由供方引起的更改)前,应重新进行评审(包括评价更改对产品组成部分和已交付产品的影响)、确认,必要时进行验证,并应满足生产一致性要求。
应保存评审、验证和确认的记录,包括更改在生产中实施日期的记录。
四 产品符合性
19* 应验证所开发的产品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其中强制性标准的验证工作应由检测机构进行。
20* 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产品一致性要求,即与公告车型信息、型式试验样车、产品合格证的内容相一致,产品技术参数的公差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五 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21 企业应按GB/T 19001或等效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认证。企业获得的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覆盖企业申请的产品范围。
企业应编制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规范执行,应保存相关执行记录。
22 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生产计划、物料需求计划、库存计划、库存周转期、质量监控信息、产品技术信息及整车出厂检测数据等企业制造执行系统运行信息建立数据库,明确各类信息保存期限,确保数据信息的存储系统能够支持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需求。
23 应建立和落实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能力评价和考核制度,并应保持适当的记录。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均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专业技能及知识,严格按程序文件、工艺文件或相关作业指导书工作。
24 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质量控制、过程质量控制、成品质量控制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对检验设备(包括过程监控设备,以及有关的程序、软件)进行控制,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当发现检验设备不符合要求时,应对以往测量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对该检验设备和有关产品采取适当的措施。
25* 应建立合格证管理制度和合格证信息数据库,按照合格证管理有关规定制作、配发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在规定期限内上传合格证信息,保存合格证制作和发放记录。
26 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应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其中整车基本信息存档期限为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产品的检验测试数据存档期限不少于8年。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应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27 对于涉及重要特性、安全特性、环保特性的零部件、总成,应开发编制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成品检验的检验规范或检验指导书,并按规定实施监视测量活动。
对于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应有明确的工艺要求和控制方法,编制作业指导书,规范操作过程,并实施过程监视和测量。
28* 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评价标准,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应保留对供方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29 对采购过程、生产过程、交付过程、顾客反馈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评价和处置;若关键零部件的安全、环保性能不满足规定要求,不允许让步接收。
30 当企业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包括人员能力、生产/检验设备、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成及其供方、生产工艺、工作环境、管理体系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产品仍能满足原要求。
六 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31* 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营销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包括企业内部人员、特约销售维修人员、产品使用人员)培训、销售政策、服务政策、服务流程、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及建设要求、配件与备件提供、信息反馈、索赔规定、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体系应有效运行,并对实施状况进行监控。
32* 应建立计算机化的信息系统,记录校车产品及使用者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8年),收集并记录校车产品在质量、维修、使用等方面的信息,其中维修信息的保存期不得少于8年(当车辆出现严重故障或致命故障时,信息保存期顺延)。
33 应建立企业产品保修服务配件保障管理办法,必要时联合外购关键部件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备件供应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注1:包括车长超过6米,且车身结构为覆盖件与加强梁共同承载的专用校车;
注2:包括车长不大于6米,且车身结构为具有车身骨架、包覆车身蒙皮的专用校车。

二、考核要求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
2.考核判定原则:
(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
(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考核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考核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3)当考核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3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
3.已通过商用车准入规则考核的企业,不再考核重复条款。
4.监督检查要求:
(1)所有否决项,第18条(设计更改记录)、第五部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第21条至第30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2)准入考核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
(3)其它一般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项检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附件3: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考核要求

一、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第三部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
但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有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二、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二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要求的全面能力。
但对于平台化产品中的汽车底盘、客车车身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涂装等方面统一制造的,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具有《准入条件》第五部分“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面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产品平台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当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4: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
申请书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职务:
电 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1.填写本申请书应真实准确;
2.本申请书用墨笔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本申请所有填报项目(含表格)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4.请在本申请书所选“0”内打“√”;
5.本表中内容不含子公司或控股公司;申请企业如有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每个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均应单独填写本表格,并由申请企业汇总后报送。










企 业 声 明

1.本企业自愿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
2.本企业自愿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3.本企业自愿提供开展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现场技术考核、管理、监督所需的任何信息和资料,并为其考核工作提供方便;
4.本企业自愿签署《企业承诺书》,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生产一致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缺陷产品召回等方面的规定。若违反承诺,愿接受相关处理。


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盖章)
《公告》
序列号
企业性质 0国有  0集体  0中外合资  0有限公司 
0股份公司 0其他

企业隶属
的集团 名称:
性质:
所占股权及股比: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产品商标 申请产品类别
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
企业及产品简介(包括企业人员,生产能力,资产,企业历史,占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专用校车产品市场定位、产销量预测及技术经济分析等内容):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组织、人员、设备、过程等,请附流程图):







































产品的技术来源和特性说明:










































企业已建成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能力和条件说明:










































产品在本企业生产过程的说明(请附流程图):










































二、与专用校车产品整车、主要总成相关的资产情况(不含土地价值)
序号 项目 资产额
(万元) 备注
1 注册资本
2 固定资产现值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3 流动资金(均值)
4 固产资产贷款
5 流动资金贷款
6 其他
7 总资产 资产负债率:
8 净资产
9 产品研发机构资产 占净资产的比例(%):
注:此表须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三、主要基础设施、生产及检验设备、产品研发设施设备清单
(一)主要基础设施清单(含土地、办公楼、厂房、库房、与产品相关的辅助设施等)
序号 名称 用途 (建筑)面积(平方米) 所有权关系
(自有、租用等)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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