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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24:02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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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独资的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第二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取得审批机构的批准证书后,应当向企业设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每月一次将依照本办法登记的商标代理组织的有关信息报送商标局,报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四条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标代理组织的其他事项,按照外资登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事宜,按照商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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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印发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通知
省政府同意省水利厅《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办法的报告
为了妥善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问题,适应国家水利建设动员民工的需要,经与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局、建委等部门协商,提出以下办法:
一、民工因工死亡,由使用民工单位发给丧葬费一百五十元,并按下列规定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供养一人者,发给一千五百元;二人者,发给三千元;三人以上者,发给四千五百元。民工非因工死亡,由使用民工单位一次发给一百元的丧葬费和三百元的救济费。
二、民工因工负伤,由使用民工单位负责安排治疗费和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护理费的支付。民工住院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直至治疗终结,住院期间其日工资不到一元的,可补到一元。
治疗终结,经工程单位医务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和使用民工单位共同评定,分别不同情况办理:(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一次付给抚恤费五百元至一千元。(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每月发给本人抚恤费三十六元,直至其死亡为止;其中饮食起居需人
扶助者,每月加发护理费二十至三十元。家中有人照顾的,护理费由其家庭使用;家中无人照顾的,由所在乡、村负责用其护理费雇用护理人员。
三、在紧急情况下因英勇抢险和抢救人民的生命财产而致残或死亡者,增加抚恤费百分之二十。
四、民工非因工病伤,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限期内医疗待遇与因工负伤民工相同,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逾期未愈者,一次付给一百五十元救济费送还回家。但初到工地,即因带有疾病需要遣回者,不发给救济费。
五、民工因病伤未愈或致残回家时,由使用民工单位按其路程和交通情况发给路费及途中膳费、宿费。
六、民工因工负伤未愈动员回家或治愈后回家伤口复发的,其医疗费用仍由原使用民工单位支付。
七、以上费用列入当年基建工程承包预算内报销,原单位已经移交或撤销的,由所在县水利部门从经济收入中开支。
承包合同中,应列明上述费用由承包单位支付
八、对因工负伤致成残废的民工或死亡民工的直系亲属,按规定给予抚恤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按下列办法处理:凡是符合“五保”条件的,由乡、村实行“五保”;不符合“五保”条件的,所在乡、村应在生产、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和照顾;经过照顾后他们的生活仍不能维持所在
村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时,应从农村集体提留公益金中给予定期定额补助;农村照顾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给以适当社会救济。
九、解决水利基本建设民工伤亡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而又比较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都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从本文下达之日起,凡正式参加国家投资举办的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出现的伤残民工,均按本文规定办理。本文下达以前发生的民工伤亡事故,仍按以前规定处理,但乡、村照顾没有落实的,要按本文第八条规定,认真检查,逐个人落实好。大型水利防汛岁修工程民工伤亡的抚恤,
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民工伤亡的抚恤问题,可按照谁受益谁负担抚恤费用的原则,由举办工程单位参照本《办法》的抚恤标准和生活照顾办法妥善处理。



1984年12月13日
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在动荡中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在新技术和自动化迅速取代工人的位置之后,信息化又给中介服务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人们为下个世纪知识经济社会到来而进行各种结构性变革时,律师业的变革也消悄来临。当前,世界的金融危机已经给律师业务调整带来信号,以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为背景的律师服务,将迎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一、律师面临挑战,是危机也是机会

(1)律师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杠杆原理制作的铁锹引出农业经济社会,70%的人从事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为吃穿基本生活而发生纠纷,请律师打官司,办三费案、继承案、民事案是律师业的主流。蒸汽机和电力带来工业经济社会,50%的人转向生产工业产品,住房有了改善,制造业大发展,于是,商事纠纷增多,律师打经济官司成为服务主体。由电脑和信息革命带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经营不再单纯为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而奔忙,资本经营、信息经营带来了兼并收购浪潮,1997年,全世界证券、期货、债券、货币等金融品种交易额是世界其他贸易的5倍。也可以说,70%的律师仅为世界20%不到的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知识经济
社会的到来,律师又要转行,寻找新的增长点。
(2)律师业务本身遇到第三次浪潮,有一个定位问题。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机、郑传本等等以打名气为特色,出名后有人请,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为以后的一批中青年律师所效仿。第二次浪潮是专业化模式,如毛柏根的涉外业务、朱树英的房地产业务,吕红兵的证券业务等等,抓住机会,名字与专业划等号,定位定的好,这几年大发展。一批中年名律师赶不上他们的发展而重新定位,可惜进退两难,错过机会。而第三次浪潮已经悄悄而来,企业收购、兼并和公司重组在美国早已开始,为它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

(3)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引发结构大调整,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巨大,债务时代到来。在一轮泡沫经济之后,经济快速增长,调整开始。潮起潮落,债务时代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4)中国经济已经以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为主体,形成发展新阶段。随着我国大量优秀企业和上规模企业纷纷上市,随着借壳上市公司重组与兼并成为近几年经济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中国以后若干年经济结构的主体。而上市公司
的运作,始终发生不断的重组、收购现象、并以大市场为背景。这种特点也必然带来律师业结构的调整,换言之,律师业本身也存在业务、结构、人才的重组。


二、新时代要用新脑子
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力气、靠四肢;工业经济时代主要靠技术、靠资产;知识经济时代就是靠脑子发展经济,靠脑子、新知识赚钱。

(1)脑子要创新,自动化使大量工人下岗,而信息化又会使大量中介服务人员下岗,有了联网,家里可以办公,路上车里也能办公,集中大量人员在写字楼经济上不合算。一台电脑、小激光打印机、小传真机装进一个小拷箱就可以到处办公。手机一开,不要跑来跑去,不要集中在办公室,各种费用可降低。以后,买律师楼改善办公条件可能要变,脑子要变,不能跑在人家后面发展。

(2)业务要创新。既然新的时代到来,必须开发新的业务与市场。80年代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办理经济案件为抢手业务,后被90年代金融、房地产、证券、涉外项目业务大发展而取代。律师在定位上走过的二次变革也将发生再次变化,律师与打官司划等号将成为过去,以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为背景的服务将到来。

(3)律师结构要调整。人家在重组,国家在调整,律师不重组、不调整行吗?怎样调整呢? 一是事务所形式要调整,集团化可能是一个方向(可松散型,可紧密型)。 二是律师做法要调整,要打团体战,不要再走个体合作之路。过去能言善辩是好律师,后来专业律师靠作文件、做专业高人一筹,但还有“个体户”气息,名律师也是打个体牌。今后,打团体战靠协调,靠做各种人、各种利益的工作,能协调的律师才是最好的律师。律师大都是社会精英,利益突出,协调很难,但一个人不能完成一项大收购、大项目的法律服务,必须靠各种专业人才,必须靠各种协调。所以
说,精干协调、善于协调的律师,搞大项目者就会请你出面协调。

三、新做法和探索

(1)在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浪潮中,经济界与金融界远远走在律师前面。现在传媒天天讲重组,领导时时开会安排重组,连一般股民都能讲上几句重组话题。资产重组中最难的是债权债务重组,金融界、经济界专业人士不会做,只能将资产搬进搬出。目前上海搞的几个上市公司的重组模式,都没有很好解决债权债务重组,新资产、好企业装进上市公司后将被老债务拖死,两年后又出现目前状况。现在大家不是有钱,而是债权债务。必须解决债权债务的重组,这就是律师的强项。上海有一个资产重组领导小组,经常开会,法院一直参加,就是没有律师,说明我们的领导对律师参与债权债务重组理解为就是打官司,这又落后于先进国家。债权债务重组有许多方式,比打官司好。过去三角债就是分别打官司,现在可以用还人家债的钱去收购人
家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或收购人家的债权,也可以债权换股权,再集中股权后控股,债权证券化、分散化,便于转让,可以变卖,债权证券化可以上市,可以分割转让等等。搞活办法很多,一块巨大的债务可以分块解决:银行挂帐停息一块,收购方顶一块,政策性让一块,做出利润还一块,配股增发新股解决一块,剥离老资产冲去一块,诉讼打掉一块,有时在证券市场还可以赚一块等等。

(2)我们的做法是一种探索,3个所为一个集团,5个人为一组,一个项目领导就是项目经理,名称为首席代表律师,其余人有负责投资银行工作的,有负责协调的,有负责打官司的,有负责做文件的。收费也是多元化的,有项目法律顾问、“律师团”参与收购兼并、筹资监管、上市配股)打官司等不同收费标准,也可以向几个单位收费。所以,要搞大项目、大市场,就必须大合作。近年来,我们做过数十个收购、兼并、重组项目,并在不断探索改进。以前是跟在证券商或收购方后面等业务,现在已有一批专业人士主动找业务,以投资银行专业的方式各地跑,为委托我们收购、转让的企业配对,或直接为上市公司重组服务。第二批是专事协调的人员,接来项
目后就找券商、银行、收购转让方合作。第三批为做文件的律师。为便于协调,有时用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分别担任不同参与方单位的律师。律师为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有时时间跨度很长,我们一般先派出律师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列表,然后设计总体方案,用不同方式分别解决,资产重组,有时需要采取冰冻疗法。第二阶段是搞资产重组方案,或与有关公司谈判通过参股进行重组,或进行内部资产剥离与协调进行重组,或全部转让、卖卖等等。在变更股权时,以增发新股、配股和融资为目标,注入新资启动活动。在这一阶段,需要寻找大量单位合作,参加无数次的谈判。第三阶段是做文章及申报材料,有时,一个项目需要草拟或修改
上百份不同的文件,我们逐渐形成了格式化的操作法。在迎接律师业第三次浪潮到来时,在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法律服务中,我们仅仅是探索,并在进行巨大的投入,有些可能还是没有回报的人力、财力、精力上的投入。



作者:曾平(浦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