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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广梅汕铁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5:22:40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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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广梅汕铁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广梅汕铁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7月24日生效日期1992年7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亚洲开发银行(以下简称“亚行”)于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四日签订贷款协定。
  鉴于
  (A)借款人已向亚行提出用于本贷款协定附件Ⅰ中所述项目的贷款申请;
  (B)本项目将由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下称“广梅汕公司”)执行,借款人将本着这一目的,按亚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把本协定所规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转贷给广梅汕公司。
  (C)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已向亚行申请技术援助,用于加强广梅汕铁路公司机构建设。根据借款人政府和广梅汕公司为一方与亚行为另一方同时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25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D)借款人和省府已向亚行申请另一项技术援助,用于广东省计委机构建设,建立包括本项目在内的运输项目的社会经济影响监测系统。根据借款人政府和省府为一方与亚行为另一方同日签订的技术援助协议,亚行已同意提供一笔相当于250,000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
  (E)亚行已同意按本协定以及亚行与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同日签订的项目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亚行普通资金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规则及定义
  第1.01款 一九八七年六月一日亚行颁布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中的所有条款均适用于本贷款协定;应视同已全部载入本协定并具有同等效力,但受下列修正条款的制约(以下把所修订过的《普通业务贷款规则》简称为“贷款规则”):
  (A) 取消第 2.01(26)款。
  (B)“财政年度”系指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的财政年度,即每个日历年的一月一日开始到十二月三十一日终止;
  (C)“GMSRC”系指根据章程建立的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
  (D)“GPC”系指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E)“GSRC”系指由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087号贷款融资的腰古——茂名铁路项目的执行机构——广东省三茂铁路公司;
  (F)“机构建设技术援助”系指本贷款协定前言(C)中提供的技术援助;
  (G)“MOR”系指借款人的铁道部;
  (H)“O&M”系指运营与保养;
  (I)“项目区”系指广东省境内距广州市九十公里以东,面积约为53,175平方公里,人口约19,700,000的区域,主要是山区和农田;
  (J)“项目设施”系指本项目下建设或提供的该铁路和其它设施及设备;
  (K)“项目执行机构”系指贷款规则所规定的目的与含义范围内,负责执行本项目的广梅汕公司;
  (L)“省”系指借款人的广东省;
  (M)“铁路”系指根据本项目修建的铁路系统;
  (N)“社会经济技术援助”系指本贷款协定前言(D)所提及的技术援助;
  (O)“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广东省广梅汕铁路公司按本贷款协定第3.01款所签定的协议书;
  (P)“圆”(yuan)系指借款人(国家)货币的圆。
  第1.03款 贷款规则第2.01款(27)中的“汇率风险总库制度”系指亚行由其各借款人按贷款额分担汇率风险的制度,对此一九八七年九月三日颂布的《汇率风险总库制指南》中有详细说明,并且不断在修改完善。

  第二条 贷款
  第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金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款额相当于二亿美元(¥200,000,000)的贷款资金。
  第2.02款 借款人将根据贷款规则第3.02款的规定向亚行交付利息。
  第2.03款 (A)借款人将按每年1%的四分之三(0.75%)的比率缴纳承诺费。该承诺费在贷款协定签署后六十天开始,按各贷款金额(随时扣除已提金额)和以下规定计收:在第一个十二月中按30,000,000美元计收;在第二个十二月中按90,000,000美元计收;在第三个十二月中按170,000,000美元计收之后,则按贷款全额计收;
  (B)如果取消任何贷款款额,本款(A)节中表述的每一部分贷款额将以被取消的贷款额与取消前贷款金额相同的比例减少。
  第2.04款 贷款的利息和其他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六月一日和十二月一日交付。
  第2.05款 借款人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二所规定的分期还款时间表,偿还从本贷款帐户中已提取的贷款本金。

  第三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3.01款 (A)借款人应按照为亚行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用签署转贷协议的方式,把亚行的贷款金额,转贷给广梅汕公司。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同意,此项贷款资金的转贷条件包括:
  ①按与本贷款相同的利率计息,偿还期不超过本贷款的期限;
  ②广梅汕公司要承担外汇汇率风险。
  (B)借款人应促使广梅汕公司按照本贷款协定和项目协议书的规定,用本贷款资金支付项目费用。
  第3.02款 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和分配给这些货物、服务及其它项目的款额与本贷款协定附件三的规定相一致。此附件可以由借款人和亚行通过协商一致随时予以修改。
  第3.03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所有使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和附件五的规定进行采购。对于未按借款人和亚行所商定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合同,或合同条款条件不能使亚行满意,亚行可以拒绝提供资金。
  第3.04款 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行同意,借款人应保证促使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仅用于实施本项目上。
  第3.05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3款的规定,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终止日为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或借款人与亚行随时商定的其它日期。

  第四条 特别契约
  第4.01款 (A)借款人应敦促广梅汕公司按照健全的管理、财务体制、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措施以及铁路运营的规则,认真而有效地执行本项目。
  (B)在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过程中,借款人应履行或促使履行本贷款协定附件6中规定的全部义务。
  第4.02款 借款人应根据需要和亚行所接受的条款条件,向广梅汕公司尽快提供或督促提供为执行本项目所需要本贷款以外的资金、设施、服务、土地及其他资源或促使其得以及时提供。
  第4.03款 借款人应保证与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活动符合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4.04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督促有关方面向亚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报告和信息,包括关于:①本贷款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有关管理服务情况;②用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列支的情况;③本项目的情况;④广梅汕公司及借款人任何其它与本项目执行和项目设施运营的有关单位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⑤借款人的其它事项。
  第4.05款 借款人应允许亚行的代表检查本项目,以及用本贷款资金采购的货物及其有关的记录和文件。
  第4.06款 借款人应从自己一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广梅汕公司能够履行其在项目协议书中所承担的义务。借款人不应采取或允许采取任何会妨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动。
  第4.07款 (A)借款人应行使转贷协议中所规定的借款人的权利,籍以维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事先未经亚行同意,不得转让、修改、废除或放弃转贷协议书中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第4.08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都认为,在对借款人资产行使留置权方面,亚行以外的外债债权人不应享有超过本贷款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承诺:①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以借款人任何资产建立任何外债作担保的留置权,此留置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偿还;②借款人在建立,或允许建立此种留置权时,将对上述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B)本款(A)段中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①在购置某项财产时,纯粹为了担保偿还其价款而建立的任何留置权;或者②在正常银行业务中产生的留置权,以及期限为一年以内的债务作担保而产生的任何留置权。
  (C)在本款(A)段中所使用的“借款人资产”一词系指借款人任何行政分支部门或任何机构的资产,以及这些行政分支部门代理人的任何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的资产和任何其他行使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机构的资产。

  第五条 中止、取消、加速偿还
  第5.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8.02①款的要求,现补充规定下列中止借款人从本贷款帐户提款的权利的情况;
  (A)借款人或广梅汕公司不能履行《转贷协议》中承担的义务;
  (B)章程或其它任何条款以任何方式被废除、中止或修改,如亚行认为,这种废除、中止或修改将可能对项目的执行或项目设施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5.02款 本贷款协定第5.01款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按贷款规则第8.07款的要求,也构成加速偿还的条件。

  第六条 生效
  第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1款(F)的要求,下列所述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本贷款协定,需经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
  (B)转贷协议在形式和内容上要符合亚行要求,并应正式以借款人和广梅汕铁路公司的名义签署。一俟贷款协定生效,转贷协议即生效,其条款对各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2款的要求,下列事项要包括在向亚行提出的意见书中作为附加条件。
  转贷协议正式由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批准或认可、签署,并以其名义发出,签字双方在法律上受其条款约束。
  第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9.04款要求,确定本贷款协定签字后九十天内的某一天为贷款的生效日期。

  第七条 授权
  第7.01款 借款人指定广梅汕公司为其代理人,按本贷款协定第3.02、3.03、和3.05各款及贷款规则第5.01、5.02、5.03、5.04、5.05各款和规定要求,采取必要的行动,或签订必要的协议。
  第7.02款 广梅汕公司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的授权,而采取任何行动或签订的任何协议,均应对借款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并如同借款人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第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定第7.01款授予广梅汕公司的权利,经借款人与亚行商定后,可予以撤销或修改。

  第八条 其它规定
  第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1.02款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是贷款国的指定代表人。
  第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第1.01款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西城区城坊街32号(邮政编码:100800)
  中国人民银行
  电报挂号:RENMIN BANK,BEIJING
  电传号码:22612 PBCHO CIX
  传真号码:(861)601-6724
  亚行方面为:
  菲律宾 马尼拉789邮政信箱
  亚洲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ASIAN BANK,MANILA
  电传号码:29066 ADB PH (RCA)
       42205 ADB PM IMT
       63587 ADB PN (ETPI)
  传真号码:(632) -631 -6816
       (632) -632 -6816
       (632) -741 -7961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代表,于本协定首页所载日期,在亚行总部以各自的名义签署并交换本贷款协定,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行长:

 附件:一、项目说明

     二、分期付款表
       提前还款优惠
     三、贷款款项分配与提取
       附:贷款金额的分配
     四、采购
       附:国内生产货物优惠
     五、咨询
     六、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它事宜

 附件一           项目说明

  本项目的主要目的是:
  (A)促进本项目区域成品和基本商品内外流通的经济、有效的运输;
  (B)为本项目地区矿业、工业、农业及旅游业建立必要的运输基础设施;
  (C)通过创造新的增加收入的机会,支持本项目区内的扶贫工作;
  (D)打通本地区同国家铁路网通路;
  (E)完成本省东西铁路干线,为本省经济均衡发展提供条件;
  (F)加强广东省珠海、深圳、汕头经济特区之间的交通运输联系;
  (G)使广东省铁路系统与国家南北交通一体化。
  本项目包括修建广东省常平至汕头的铁路,和畲江至梅州的延伸线,及其配套工程,包括下列各项:
  (A)路基建造,包括土石方圬工;
  (B)约480公里的标准轨距铁路单线轨道施工(上部建筑),采用道碴,钢筋混凝土轨枕和木枕及50公斤/米级的钢轨;
  (C)修建:
  ①约28个新车站;
  ②约179座大中型钢筋混凝土桥,总长约为26284m;约2510座小桥涵,总长约50,000米;
  ③约68个隧道,总长约为19,050米;
  ④信号和通信及其它设备、车辆、房屋建筑及供电、给排水系统。
  本项目还包括征地,以及由于项目引起的人员搬迁的赔偿和提供咨询服务。
  本项目预计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竣工。

 附件二        分期偿还本金时间表

       应还日期            偿还本金(以美元计算)
1、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          1,655,600(USD)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1,738,400
2、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1,825,300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1,916,600
3、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2,012,400
  二000年六月一日             2,113,100
4、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2,218,700
  二00一年六月一日             2,329,600
5、二00一年十二月一日            2,446,100
  二00二年六月一日             2,568,400
6、二00二年十二月一日            2,696,900
  二00三年六月一日             2,831,700
7、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2,973,300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3,122,000
8、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3,278,000
  二00五年六月一日             3,441,900
9、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3,614,000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3,794,700
10、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           3,984,500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4,183,700
11、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           4,392,900
   二00八年六月一日            4,612,500
12、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4,843,200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5,085,300
13、二00九年十二月一日           5,339,600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5,606,600
14、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5,886,900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6,181,200
15、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6,490,300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6,814,800
16、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           7,155,600
   二0一三年六月一日            7,513,300
17、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           7,889,000
   二0一四年六月一日            8,283,500
18、二0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8,697,600
   二0一五年六月一日            9,132,500
19、二0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9,589,100
   二0一六年六月一日           10,068,600
20、二0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10,572,000
   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           11,100,600
                 合计:200,000,000(USD)

  注*.*本栏数字系根据各提款日期确定的美元等值额。每笔到期债务的偿还,系按贷款规则第3.06和第4.03款的规定而作出的安排。
  提前偿还的贴水
  根据贷款规则第3.06(B)款的规定,兹对本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提前偿还对应付贴水的百分比作如下规定:

  提前偿还时间:            贴水:
                   在提前偿还日适用于未偿还的贷款
                   余额的利率(以每年的百分率表示)
                   乘以:
  到期前不超过三年                0.12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超过六年           0.24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超过十一年          0.44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超过十六年         0.64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超过二十年         0.80
  到期前超过二十年但不超过二十三年        0.92
  超过二十三年                  1.00

 附件三        贷款资金的分配和提取

  1、本附件附表列出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服务和其它项目的类别及每一类别贷款资金的分配。
  2、除非按本附件规定或亚行另行同意外,本项目的任何当地开支不能从贷款帐户中提取。
  3、除非亚行另行同意,所附分配表中的各项应按照下列百分比由贷款资金支付:
  (A)Ⅰ类——外汇支出的100%
  (B)Ⅱ类——总支出的45%(不包括关税和其它税收)
  (C)Ⅲ类——外汇支出的100%
  (D)Ⅳ类——总支出的20%
  (E)Ⅴ类——外汇支出的100%(不包括关税及其它税收)
  (F)Ⅵ类——应付余款
  4、Ⅰ类所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贷款协定附件四的有关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际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通过有效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或采购而授予当地供应商的任何合同,用贷款资金支付应基于下述原则:
  (A)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是由国内制造的,支付货物出厂价格的100%(不包括任何税收)。
  (B)从本国供应商中购买的货物完全是进口的,仅支付合同价格的外汇部分。
  5、分配给Ⅷ类的82,000,000美元是用来支付当地开支的。这项金额可以从贷款帐户上按下列百分比用外币提取,但不得超过82,000,000美元:
  Ⅷ类A——100%的当地支出;
  Ⅷ类B——总支出的55%(不含各类税收)
  Ⅷ类C——总支出的80%(不含各种税收)
  6、亚行有权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以支付在本项目建设期间需到期偿还的贷款利息和承诺费。
  7、尽管贷款资金分配和提取的百分比在上面已作规定,但是:
  (A)如果分配给某类别(除Ⅴ类外)的贷款金额,不能满足那类别的开支,亚行通知借款人(Ⅰ)对所需类别进行贷款资金的再分配,以满足预计的资金缺口。这部分补缺资金是已分配给另外类别的贷款金额,是亚行认为这类别的其它支出不需要这部分资金支付;(Ⅱ)如果此次再分配仍不能满足某预算缺口,就应减少用于此类别开支的提款百分比,以便此类的提款可进一步继续。直到所有的开支支付完毕。
  (B)如果分配给某类别的贷款金额超过了那个类别经同意的开支需要,亚行通知借款人后,可重新将这部分剩余资金,分配给所需类别(除Ⅴ类外)。
  (C)如果在Ⅷ类范围内分配给某个分类的贷款金额满足不了支付那个分类经同意的全部开支,亚行可通知借款人(Ⅰ)把原分配给Ⅷ类中另一分类的,亚行认为该分类其它支出不需要的款额调出,重新分配给金额不足的分类,(Ⅱ)如果再分配不能完全满足预计资金缺口,就减少用于此分类的开支提款比例,以便在此分类的提款可继续下去,直到所有支出已支付完毕。

 附表          贷款资金分配表

             (广梅汕铁路项目)

   种  类             分配额(美元)
  Ⅰ、建筑材料(钢轨、钢材)     30,300,000
  Ⅱ、土建工程            20,400,000
  Ⅲ、设  备            23,700,000
  Ⅳ、房屋和其它设施          5,100,000
  Ⅴ、咨询服务               100,000
  Ⅵ、建设期利息和承诺费       25,000,000
  Ⅶ、未分配             13,400,000
  Ⅷ、当地支出            82,000,000
    A、建筑材料
      (道碴、石料、轨枕)    20,200,000
    B、土建工程          25,000,000
    C、房屋和其它设施       20,400,000
    D、未分配           16,400,000
                总计:200,000,000(美元)

 附件四            采购

  1、除亚行另行同意外,由本贷款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必须遵循本附件以下各节所述的程序。本附件中所使用的“服务”一词不含咨询服务。
  2、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应按照多次修改过的,并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出版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采购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
  3、除第六段、第七段规定外,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不得对任何特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或任何特定等级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4、(A)除下面第七段所规定的外,设备或材料的供货合同相当于500000美元或以上者,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合同。
  (B)根据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应尽快将总采购通知(亚行将分期安排出版),在不迟于项目首次招标邀请发布前90天送交亚行。其格式、详度以及所包含的信息应符合亚行的合理要求。只要还有某种货物和工程需在国际竞争性招标的条件下进行采购,就必须每年向亚行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充实这份总采购通知。
  (C)国际竞争性招标授予的合同,按照采购指南第四章规定的程序,采购工作应由亚行进行审查。每一份根据这种程序递交亚行审批的招标邀请文件初稿,至少应于发布前21天递达亚行,这些文件应包含亚行合理要求的信息以确保亚行对邀请书分期安排发表。
  5、除下面第七段规定外,每一个设备和材料供货合同,预算费小于500,000美元等值者(小项目除外),应根据采购指南第三章的规定,通过国际采购方式授予。
  6、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条件下,国内投标和国外投标相比较时,根据借款人的意见以及本附件所附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制造的货物提供优惠,但提供该类货物的投标人应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实该产品国内值增加部分至少是该产品出厂价的20%。
  7、土建工程,包括房建和其它设施合同可以在通过资格预审的当地承包人中通过当地竞争性招标授予;包括道碴在内的石料和钢筋混凝土轨枕合同可以在当地承包人中授予;但均应按广梅汕铁路公司的标准程序进行。一俟投标评估结束,应即征取亚行对每一个这种合同授予意见的批准。为此,应向亚行提供三份①公开开标记录;②投标总结和评价;③授予合同建议;④合同草稿或认可书初稿。每一项合同授予后,立即向亚行提供三份签署的合同副本。

 附件四之附录      国产货物的优惠

  1、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的货物,根据下述规定,借款国所生产的货物可获得优惠。提供这类货物的投标商应向借款人和亚行满意地证明该产品的国内增值部分至少为出厂价的20%。
  (A)运用对国产货物优惠条款,首先应对所有合理投标按下述三个类别划分。
  Ⅰ类:投标提供的货物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并满足所需要的最低国内附加值。
  Ⅱ类:投标提供的是在借款国制造的其他货物。
  Ⅲ类:投标提供的是进口货物。
  (B)每一类别的最低评估标应通过每一类别评估标的对比而确定。评标时,不应考虑对进口所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税。
  (C)这些最低评估标应相互比较,如果比较后Ⅰ类或Ⅱ类的某一标被认为是最低评估标,那么就应将合同授给此标。
  (D)但是如果按上条(C)的比较结果,最低评估标价是Ⅲ类,则需进一步与Ⅰ类的最低评估标价进行比较。为了进一步比较,应对Ⅲ类的最低评估标价按下列任何一条向上调整。
  (i)对Ⅲ类标提供的进口货物,应附加上未获豁免权进口商应付的关税和其他进口税;或
  (ii)如果上述(i)提到的关税和进口税超过投标到岸价15%,则对这些货物标价仅按到岸价的15%增加。
  这样进一步比较后,如果Ⅰ类标被认为是最低评估标,则应选择其授予合同;如果不是上述情况,Ⅲ类为最低评估标,则应中标,授予合同。
  2、要求申请优惠的承包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包括最低国内附加值,证明其取得投标优惠的合法性。
  3、招标文件中应清楚地表明能给予的优惠和认定优惠投标资格所要求的信息,以及上述评标比选所遵循的程序。

 附件五            咨询

  1、在本项目执行方面,将利用咨询专家服务,特别在下列方面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
  (A)、工程设计,包括通信系统的设计和施工监理;
  (B)、货物和服务采购;
  (C)、项目的总体实施以及技术事项,包括隧道施工和土工技术咨询,咨询专家的职权范围由亚行和广梅汕铁路公司协议决定。
  2、咨询专家的选择、聘用及服务应根据本附件规定以及经多次修正的,并于一九七九年四月出版的《亚行和其借款人聘用咨询专家指南》的规定执行,该指南已提交借款人和广梅汕公司。
  3、上述第一段(A)和(B)中所提到的服务,应使用当地胜任的咨询专家,并由广梅汕公司支付其费用。这类当地咨询专家的选择和聘用,在其承担这项工作的资格和经验方面,由亚行批准。
  (A)、上述第一段(A)中提到的服务,第二铁路设计院和第三铁路设计院已由广梅汕铁路公司聘用;
  (B)、上述第一段(B)中提到的服务,已聘用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招标公司;
  (C)、如果第二铁路设计院、第三铁路设计院、中国机械进出口公司或中国国际招标公司无力承担它们的工作,那么亚行可接受的其它咨询机构,可以按要求遵循亚行满意的程序聘用。
  4、上述第一段(C)提到服务的咨询专家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按下列程序选择和聘用:
  (A)、方案邀请:方案邀请书和有关文件,在发布前应征得亚行同意。为此,至少应向亚行提供三份方案邀请书初稿邀请的咨询专家名单方案评价的拟定标准和其它有关文件。应有60天的时间作为递交方案的期限。应在最后邀请书发布后,立即向亚行提供发表的最后稿及全部有关文件供参考。
  (B)、合同草案:与咨询专家的合同草案应在开始评选方案之前尽早提供给亚行审批。
  (C)、方案选择:在对收到的方案进行了评估之后和与被选咨询专家谈判之前,应征得亚行对被选名单的批准。为此,评选方案后,应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i)方案评选意见(连同以前未向亚行提交的每一申请书)和(ii)选择的理由。
  (D)、签约:谈判结束后,但须在签约前,应向亚行提交(i)谈判达成的合同,由亚行审批,和(ii)方案评选意见。合同签字后,立即向亚行提交三份签字合同副本。签字后,如果有任何实质性修改的提议,应拟定修改内容提交亚行事先批准。

 附件六:   项目的执行和项目设施的运营及其它事宜

              项目的实施

 项目的执行机构
  1、(A)广梅汕公司对项目的全面实施负责。广梅汕公司总经理是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协调和监督。
  (B)广梅汕公司的副总经理,被指定为项目经理,将(i)负责施工的日常监督,本项目所需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和编制项目有关的报告;(ii)配备相应的、足够数量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广东省
  2、借款人应促请广东省支持和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在项目实施和运营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工程技术能力,有良好环保措施和铁路施工规则,并根据项目协议履行其义务。借款人要特别促请广东省立即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一切行动:(A)维护广梅汕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进行经营的权利,及维护和加强广梅汕公司执行项目、项目运营及从事经营所需要的一切权利、财产、权力和优惠政策。(B)对铁路运价进行确定、调整、批准,使广梅汕铁路公司足以保持在项目协议第2.16条规定的财务水平之上。

 征地
  3、借款人应按时满足并促请广东省按时满足加快项目实施所要求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和道路使用权。
  4、借款人、广东省、广梅汕公司应保证所有的由于项目征地而受影响的人,按其损失或毁坏财产得到合理赔偿。广梅汕公司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向亚行提交一份关于受征地影响人赔偿状况的报告。

             其它项目有关事宜

 铁路延伸
  5、借款人应保证广梅汕公司和汕头港务局联合修建和管理从广东省汕头市客站延伸至汕头港的铁路专用线。
  6、广梅汕铁路公司应向亚行报告本铁路和梅隆窄轨铁路连接的进度情况及该工程的筹资情况。

 培训
  7、(A)广梅汕公司应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年向亚行提交关于先前在三茂公司协助下制定项目实施和铁路运营保养方面的职工培训和学习计划的进展报告。为此,借款人应促请三茂铁路公司在其培训设施中给广梅汕公司职工保留适当位置。
  (B)广梅汕铁路公司职工将被派到三茂公司参加三茂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场导向改革实践,直到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随后,三茂公司职工将派到广梅汕铁路公司协助广梅汕铁路公司实施由机构建设技术援助支持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市场导向改革。广梅汕铁路公司和三茂铁路公司应在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编制职工联合培训计划。

 财务安排
  8、根据本贷款协定第4.02条和项目协议第2.02条,借款人应采取并促请广东省和广梅汕公司采取一切亚行为之满意的必要行动和计划措施,保证按时提供项目实施和完成所要求的足够的当地货币资金。这些资金可按相应条件和条款,通过国营银行系统、发行债券、内部资金和其他相应的融资渠道提供。

 项目的监测
  9、从第一个财政年度一九九七年开始,每一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广梅汕公司应向亚行提交公司实绩和预测情况报告,该报告要将获得的成就和预测与亚行和广梅汕公司在公司的全面运营方面一致同意的运输、定员和财务运营指标进行比较。
  10、借款人将促请广东省(通过省计委),在由亚行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援助资助的咨询专家的帮助下,不迟于一九九三年六月三十日开始以下工作:
  (A)收集资料及统计数据,以便建立项目区内的社会经济基本指标;
  (B)开发一个长期综合监测系统,在项目实施期间和项目竣工后十年,对本项目区内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监测;
  (C)每年向亚行报告这个监测系统的成果,直到一九九九年止。这个监测系统将为借款国其它可能由亚行出资的运输项目社会经济影响监测提供示范。

 使用和保养
  11、(A)广梅汕铁路公司负责本铁路项目设施的全面管理、监察、使用和维修保养,包括铁路及相关的设施如车站、信号楼、货物的装卸设备等,但不包括广梅汕铁路公司从铁道部租用的车辆。沿线车站机车车辆的供煤供水的使用和保养、装卸服务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提供。维修保养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在沿铁路修建的各个车间进行。
  (B)除自己的车辆外,广梅汕铁路公司应根据铁道部标准使用费办法(包括铁道部的运营成本再加差额利润)按小时向铁道部租用所需车辆。广梅汕铁路公司负责①自己车辆的小维修保养和②铁道部对其车辆进行大修的费用。
  (C)在该铁路与借款人国铁路网联接方面,借款人应促请铁道部所属广州铁路局提供列车调度服务,包括机车调度设备。这种服务所需费用由广梅汕铁路公司承担。从该铁路始发接入借款人国铁系统或从国铁系统始发接入该铁路的客货运收入应由广梅汕铁路公司和铁道部按①在各自线路上运行距离和②广梅汕铁路和铁道部实行的运价共同分享。

 环境
  12、借款人应保证并促请广东省保证本项目的执行和运营符合借款国环境保护法。

 财务事宜
  13、借款人应促请广东省和广梅汕铁路公司批准、调整广梅汕铁路的运价,使其保持在保证广梅汕铁路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所必须的水平上,包括实现项目协议第2.16款所载财务契约;目前拟定运价为每吨公里0.13元。借款人、亚行、广东省和广梅汕铁路公司应在不迟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对广梅汕公司的这种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检查,以便保证广梅汕公司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根据广梅汕公司运营中一些事件和政策变化进行修改。
  14、(A)广梅汕公司应进行初步运价研究,以确定其客货运价。这项研究应不迟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并提交亚行征求意见,且应在一九九五年财政年度里进行修订。
  (B)广梅汕公司应在一九九六年财政年度编制一份类似于三茂公司编制的运价表,但要考虑下列情况做些修正:①所运商品的分流幅度;②需要引进不同商品不同运价和不同距离不同运价,和③鼓励特别是大宗货物的长途运输。在不迟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将这种运价表提交亚行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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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安哥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0年11月20日,中国和安哥拉在罗安达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安哥拉共和国副总统费尔南多·多斯桑托斯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于2010年11月19日至20日对安哥拉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习近平副主席会见若泽·爱德华多·多斯桑托斯总统,同费尔南多·多斯桑托斯副总统举行会谈。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全面回顾了两国关系发展历程,满意地指出,在两国领导人的亲自指导和推动下,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扩大,在经贸、文化、教育、卫生、司法、环保、航空等领域交流合作日益深化,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密切协调和配合。

  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安哥拉互为战略合作伙伴,加强两国全面合作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和长远利益。为此,并为在新的国际形势下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双方决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

  双方同意继续保持高层对话,加强两国政府部门、立法机构、政党交流合作,就双边关系和其他共同关心的重大问题加强沟通。

  双方愿根据2008年12月17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合作框架协议》,尽早确定双边委员会的运作机制,以加强对两国各领域合作的指导和协调。

  双方还将根据两国关系发展水平,就完善和调整合作机制进行协商。

  双方同意,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不断完善合作机制,提高经贸合作水平和质量。双方将在积极落实现有合作项目基础上,继续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和金融机构扩大双边贸易和投资,重点加强在农业、工业、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建设、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水利、通信、环境和文化等重点领域的互利合作,制定上述领域的长期规划作为两国合作的重要文件,深化在中非合作论坛、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等多边机制内的合作。

  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教育、卫生、科技、体育、新闻等人文领域的交流合作,扩大两国人力资源培训合作规模,促进两国关系全面发展。

  双方确认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权益、推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等方面具有广泛共识和一致诉求,愿继续加强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中的磋商和合作,就重大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保持沟通和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习近平邀请安哥拉共和国副总统费尔南多·多斯桑托斯访问中国,费尔南多副总统接受了邀请。

  会谈结束后,双方签署了多个文件,以加强和扩大两国合作。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日于罗安达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调查办发〔2008〕58号


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监理单位:

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2007〕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的有关要求,我办编制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


目 录

一、总则 3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 3
三、职责分工 5
四、工作要求 6
五、罚则 8
附录 10
附录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 10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11
附录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 12
附录四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14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明确职责任务,公正公开分配核查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土调查办发(7)号〕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48)号〕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二)本暂行管理规定适用于承担和参与国家级内、外业核查任务的核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和核查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的分配原则。
二、工作内容及任务分配
(一)工作内容。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以下简称“国家级核查”)工作主要包括:成果上报、成果资料接收检查和备份、组织内业核查、成果质量检查与评价、组织外业抽查,以及调查成果整理入库等环节。具体的工作流程见附录一。
(二)任务分配。
1.分配条件。
核查任务的分配以计划任务书(见附录二)的方式,由全国土地调查办下达。核查成果质量和完成工期是决定核查单位任务分配的主要条件。同时,各核查单位对核查任务的响应及重视程度也是影响任务分配的重要因素。核查成果质量决定核查单位是否有权参与任务分配,完成工期决定参与任务分配的核查单位顺序。任务分配的具体流程见附录三。
2. 质量评价主要内容。
国家级核查成果质量评价分技术评分和综合评分两部分。评分包括两个方面内容:(1)对单个县核查成果的具体评分,并根据评分判定成果是否合格;(2)对一个阶段内各单位核查成果的阶段评分(即所有核查成果的算术平均得分),并根据评分进行排名。
(1)监理单位负责核查成果质量的技术评分。技术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查方法是否正确;核查内容是否完整;疑问图斑(线状地物)提取有无错漏;核查成果是否符合要求等。
(2)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成果质量的综合评分。综合评分的内容主要包括:核查单位对核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对核查任务的响应速度、核查成果质量和承担核查任务的整体情况等方面。
3. 分配顺序和方法。
在开展核查任务前,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每个核查单位约5个县(区、市)的成果核查任务,作为国家级核查工作方法和技能的练习。该练习阶段的每县区核查成果均参与质量评定,但不纳入阶段排名。
练习阶段结束后,进入实质性任务分配阶段。任务分配按阶段分周期,以滚动循环的方式,公平分配。
(1)任务分配以一定数量的县为一个周期。也可根据核查进展情况,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对任务分配周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提前向各核查单位公开公布调整内容。
(2)除第一分配周期的首次任务分配,以核查单位的中标分数排名及核查实施方案评审结果综合确定外,其它各周期的首次分配次序,以上一周期的各核查单位核查成果的阶段评分排名为准。
(3)各周期内首次任务分配结束,后续任务分配的次序以完成核查任务,且通过监理单位质量检查的核查成果提交时间的先后为次序,依次滚动排名。
(4)全国土地调查办根据地方报送资料的情况,以批次任务包的形式分解核查任务。各任务包完成时间,以批次内核查单位各包所有县级成果内业核查最后完成的时间为准。
(5)因核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或核查成果检查不合格的,依照罚则有关内容,丧失继续参与任务分配的权利,直到完善成果并检查合格为止。
三、职责分工
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全面管理。
(一)监理单位负责核查工作的过程和最终成果的监理。监理单位向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
具体包括:负责编写监理细则;负责制订核查成果质量技术评分标准;负责监督核查单位核查工作的各环节质量;负责检查、评定核查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报送监理进度;负责外业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负责数据入库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的有关核查的其他工作。
(二)各核查单位负责国家级核查工作的实施。
具体包括:负责编写核查方案;负责组织完成核查的具体工作任务,接受全国土地调查办对核查成果的抽查和监理单位的监理;负责不合格核查成果的修改完善;负责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定期报送核查进度,提出存在问题;负责完成全国土地调查办安排的有关核查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全国土地调查办收到调查成果后,检查资料齐全性并备份数据;分解核查任务,并按照任务分配方法确定核查单位;通知核查单位、监理单位领取成果资料,并下达核查计划任务书。
(二)核查和监理单位应在接到领取资料通知后24小时内,签订计划任务书,并领取成果资料。核查单位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逾期2小时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核查任务,核查任务直接分配下一单位。
(三)核查任务一经确定,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改。对任务分配有异议或确需调整任务的核查或监理单位,应于接到计划任务书24小时内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书面意见。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同意调整的,核查任务计时继续进行。
(四)核查单位收到的成果资料后,应及时完成资料初查工作。成果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在签订任务书24小时内,将发现的问题书面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通知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补交成果,顺延核查任务的完成期限。等待期间,核查单位可进入下一次核查任务分配程序。规定限期内无书面反馈问题的,视为认可,核查任务开始计时。
(五)核查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单个县(区、市)任务时限为3个工作日〕,完成分配的核查任务,并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交成果预检书面申请。鼓励各核查单位在确保核查质量的基础上,加快核查进度。
(六)全国土地调查办如实记录各核查单位提交预检申请的具体时间,并及时组织监理单位,依照书面申请进行质量检查。检查未通过的核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次任务分配程序。
(七)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完成对核查单位核查成果的质量检查和技术评分,并将质检结果与评分上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全国土地调查办及时完成对中标单位核查成果的总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
(八)全国土地调查办定期对各核查单位每个分配周期的核查成果进行综合评判,并依照评判结果,调整下一周期首次任务分配次序,并公开综合评判结果和分配次序。
(九)全国土地调查办组织监理、核查单位,对各地提交的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确定是否外业抽查,制定抽查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借助外业测绘设备和工具,开展外业抽查工作,编写外业抽查报告,并经抽查地的土地调查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地方修改后的调查成果,核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新检查和合格成果的整合入库工作。
(十一)全国土地调查办有权对各核查和监理单位进行临时抽查,并有权根据项目运转情况和其他急需,按照有关程序,临时调整任务分配方式和工作量。
(十二)核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成果资料安全保密的有关法规,并与全国土地调查办签订“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见附录四),对调查成果资料加强安全管理。
五、罚则
(一)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核查单位无法按时完成核查任务的,或成果质量检查未通过的,不得参与后续核查任务的分配排序,直到按照要求完成核查任务,并通过成果质量检查为止。
(二)在地方复核或外业调查中,发现内业核查出现重大问题的,经由全国土地调查办认定,停止核查单位任务分配一次,并对监理单位记警告一次,扣除2%的监理经费。
(三)连续两次未按时完成任务,或连续两次成果检查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增加暂停一次任务分配,并通告所有核查单位。两次以上未通过的,暂停次数依次累加。
(四)对故意拖延、抵触核查任务完成的,或不按照要求开展核查工作的,全国土地调查办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取消其承担核查任务的资格。
(五)任务周期内排名位于最后2名的单位(不论分县区成绩是否合格),在下一分配周期中暂停任务分配一次。连续两个任务周期综合排名位于最后2名的核查单位,加停一次任务分配,并通告所有单位。连续三次排名后两位的核查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失去参加后续所有核查任务分配的资格。
(六)各核查和监理单位要对核查成果的真实性负责。任何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核查成果数据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和监理资格,并在行业内部通报。
(七)核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全国土地调查办负责。核查发现的问题一律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土地调查办。各核查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和受检单位联系,私自与受检单位联系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核查资格。
(八)监理单位一个核查周期累计警告3次的,应向全国土地调查办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连续三个周期累计8次警告的,取消其参与核查监理任务的资格,并在行业内通告。
(九)核查单位、监理单位有违反保密有关规定的,将取消其核查资格,并严肃依法处置。
附录
附录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工作流程图

附录二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核查计划任务书
承担单位
核查区域
核查任务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资料情况 比例尺 图幅数 影像类型 数据库软件类型 文字报告 汇总统计表

具体工作任务 备注
1 资料检查
2 数据库质量检查
3 基本农田核查
4 面积汇总检核
5 地类一致性核查
6 编写内业核查报告
7 制作疑问图斑分布图
8 外业实地核查
9 核查总报告
10 数据整合入库
11 其他
成果提交时间 内业核查: 外业实地核实:
要求 1. 数据严格按保密制度使用,不得遗失、存留、或转做其他用途,提交成果后及时归还。2. 具体工作任务栏根据核查任务填写。

经办人: 经办人:

全国土地调查办(章) 核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录三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任务分配流程图


附录四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涉密调查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调查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际机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调查成果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调查成果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涉密调查成果”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和相关技术资料、信息等。“涉密调查成果”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提供。“涉密调查成果”使用单位为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核查单位”)。
二、核查单位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核查单位为调查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调查成果。未经全国土地调查办的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的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调查成果。
四、调查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调查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分级,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将所有“涉密调查成果”自行销毁,并负责删除所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核查单位持有的“涉密调查成果”销毁和删除情况应及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备案。核查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调查成果交回全国土地调查办。
六、核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全国土地调查办的调查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核查单位对调查成果的使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的决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本责任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的调查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九、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全国土地调查办、核查单位存档备查。

全国土地调查办(签章)
经手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核查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