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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32:19  浏览:8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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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城[2007]25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许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符合下列资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管理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体系: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四、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燃气)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本通知的规定确定。

  五、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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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大众化现实阻碍和解决方法

钱贵


法的大众化真正实现起来最大的难处莫过于:1费用过高2法律知识稍嫌生涩不为普通百姓所熟悉,要想真正推行法的大众化就要做到;
(一).费用大众化
很多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受到侵害权利的当事人们,往往费用上伤脑筋。首先是律师费的高昂,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经济能力普遍偏低。而被侵犯合法权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别说少则几千多则上万的律师费,连千元的诉讼费都不一定给的起 。
那么,经济上的窘迫自然带来了法律上的弱势。当然,法律援助政策可以帮助不少人,但这只是部分人,相当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被援助到。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较为烦琐。所以,费用的大众化是法律大众化的前提 。
如何降低法律费用?首先,法律援助能否成为一种很基本的社会保障,将法律援助的面扩大,让法律援助这个让普通人感觉神秘的事物平易一些?其次,能否借鉴保险的模式,设置“法律保险”,并将这种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还有,律师是否也该大众化一些?现在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给律师分个级别,借鉴“程序工人”,为社会培养一批“法律工人”,多培养一些技术工人类型的,素质要求低一些的大众化律师,来解决大众的案件?
(二).法律知识的大众化
中国讲普法这么多年,可真正的效果如何呢?就我所知,中国很多人还处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法律认知阶段。假如连法都不懂,或者就一个半法盲,怎么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普法,并非在普法日之类的发发小册子,也并非是学校请几个警察法官之类办个讲座,任学生在下面睡觉聊天。
首先,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地位就应该提升。从小学法,从简单开始,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中心进行普法教育。而且,关键是把法律课成为必修课,而不是临时的讲座。
其次,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尤其是农民,城镇底层居民等弱势群体中,展开系统的,通俗的普法教育。不能生搬法律条文,要转化成教育程度不高者听的懂的语言。
再有,根据居民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在职业的不同,所处领域的不同,分别进行针对性强,有实际意义,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育。
最后,加强书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
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大众化的根本,应该屏弃之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普法。
也许有人会说我这里提到的法律知识的大众化跟我上文所说的司考专业化自相矛盾,其实并不矛盾,司考专业化强调的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要专业,而这里所说的更侧重于让百姓了解法律,知道在受到侵犯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足矣。(如转载清著名作者)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6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已经2007年1月8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的决定

  (2007年1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工作、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实施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工作,委托市公安消防机构实施。
  二、《条例》规定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道路运输、燃放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由市和区县公安部门集中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