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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00:26  浏览:96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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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市[2003]2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造师名称

  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只有参加建造师考试合格者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通过注册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的专业类别在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不在证书的名称上标明。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在注册证书内页中注明。

  二、建造师专业划分

  一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4个。

  二级建造师的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12个。

  三、建造师管理

  (一)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一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考试命题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等工作由建设部会同人事部统一组织。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和考试命题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各专业建造师注册的初审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负责。

  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二)负责各专业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制组织实施工作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委员会,各专业大纲编写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和指导书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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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64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
2005-12-27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税目、税率自2006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将由中国海关出版社出版)。现将有关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进口关税调整

  (一)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对进口关税作如下调整:

  1.降低“进口税则”中对苯二甲酸等143个税目的最惠国税率(见附件1),其余税目的最惠国税率维持不变。调整后,2006年关税总水平为9.9%。

  2.对13个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继续实行海关核查管理(见附件2)。

  3.取消豆油、棕榈油、菜籽油关税配额,实行9%的单一进口税率。对小麦等8类45个税目的商品继续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关税配额税率维持不变。对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税号52010000),实行5%-40%的滑准税(见附件3),其中,加工贸易正在执行的手册在2006年办理内销手续的,适用上述税率。

  4.调整红外或氦氖激光胶片等35个税目的从量税或复合税税率,对其余20个非从价税税目仍按原税率执行(见附件4)。

  (二)对格陵兰庸鲽鱼等264项进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5)。

  (三)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协定税率:

  1.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部分商品实行“亚太贸易协定”协定税率(见附件6)。

  2.对原产于巴基斯坦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7)。

  3.对原产于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的部分商品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收获”协定税率(见附件8)。

  4.继续对原产于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部分商品执行自2005年7月20日起实施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税率,但协定税率高于最惠国税率的,按最惠国税率执行(见附件9)。

  5.对原产于中国香港,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0)。

  6.对原产于中国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见附件11)。

  (四)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对下述国家或地区实施特惠税率:

  l.对原产于柬埔寨、缅甸、老挝、孟加拉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2)。

  2.对原产于苏丹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佛得角共和国、中非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和赤道几内亚共和国26个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的部分商品实施特惠税率(见附件13)。

  (五)普通税率维持不变。

  二、出口关税调整

  (一)按进口税则列目方式调整出口税则税目,税率维持不变(见附件14)。

  (二)对鳗鱼苗等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暂定税率(见附件15),其中,对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的尿素(31021000)征收季节性暂定税率: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税率为30%;200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税率为15%;对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的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95%以下的非合金铝按5%税率征税。

  三、税则税目调整

  对税则部分税目进行调整(见附件16),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7605个,比2005年净增55个。

  

特此公告。



附件1-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8〕11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海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4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永定河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北京市、天津市防洪标准达到200年一遇,石家庄市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中等城市防洪标准达到20-50年一遇,重点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保护沿海城市、港口的海堤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其他海堤防洪标准达到30年一遇。到2025年,建设较为完善的现代化防洪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蓄、中疏、下排、适当地滞”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分区防守、分流入海”的防洪格局,构建以河道堤防为基础、大型水库为骨干、蓄滞洪区为依托、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海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妥善处理好防洪减灾与水资源利用、水生态环境改善的关系,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雨洪资源,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三、加强防洪骨干工程建设,继续加强骨干河道及重要支流堤防建设、重点海堤建设和河口整治;加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结合雨洪资源利用,适当兴建滞洪水库;结合防洪、水资源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水系沟通等工程;加强城市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完善重点城市防洪工程体系,制订城市防御超标准洪水预案;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在主要支流兴建必要的防洪水库,逐步完善防洪工程体系;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加强山洪灾害防治,建立健全山洪灾害防灾减灾体系。
  四、认真做好规划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防洪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认真组织,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五、加强防洪管理,提高洪水风险管理水平。堤防要严格按标准建设,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标准;河道上特别是河口处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洪水影响评价制度,任何工程建设均不得超越规划治导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加强对防洪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海河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规划、管理、监督、协调、指导的职责,加强流域防汛抗旱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加快流域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制订防洪骨干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各类工程在汛期必须服从流域防洪调度。
  海河流域地处京畿要地,战略地位重要,水旱灾害多发。《规划》的实施,对保障海河流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海河流域防洪安全。
                             国务院
                          二○○八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