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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1:42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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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的决议

(1964年6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9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委员会,批准国务院撤销对外经济联络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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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塑造了很多美妙多姿的婢女形象,她们美丽聪慧、有才干、有识见,也承载了作者更多的“天地间灵淑之气只钟于女子,男人们不过是些渣滓浊物而已”的观点,其中有两个重要角色,一个温柔和顺,一个周全厚道,她们还常代主子行事,在大观园中有着不一般的地位。她们就是袭人和平儿。

袭人和平儿的婢妾角色

读《红楼梦》的人都知道,袭人由王夫人指给宝玉,负责照顾宝玉的起居生活,她对宝玉忠心不二。平儿是凤姐的陪房贴身丫头,处境尴尬,但她仍能处理好自己与凤姐、贾琏三者之间的关系,取信于凤姐,成为凤姐的得力助手。

《红楼梦》第二十一回“贤袭人娇嗔箴宝玉,俏平儿软语救贾琏”中,描写了袭人与宝玉、平儿与贾琏的两件小事。

一天,宝玉因为在外面受了气,回来时狠踢了开门人一脚,却想不到开门人是袭人。袭人虽然嘴上说没事,却很伤心。袭人平日待宝玉不仅是主人,还是兄弟,而更深一层,是夫君。宝玉这用力一脚,也确实让人伤心。可袭人却做不了什么,因为宝玉是主人,她是丫头。

同一回中,平儿也遇到一件让她周旋于贾琏和王熙凤之间的事。平儿看到贾琏衣服上有其他女人的头发,第一反应是把头发藏起来,而不是告诉凤姐。如果平儿直接告诉凤姐,便能在凤姐那里领功并得到凤姐更深厚的信任。可平儿没有这样做,原因在于平儿不仅是贾琏和凤姐的丫头,也是贾琏的妾。平儿是凤姐带来的,自然处处应为凤姐尽心尽力;而她也是贾琏的妾,在某些时候要保护贾琏,为贾琏着想。

这两件事反映出了袭人与平儿的身份地位,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她们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婢妾。

《红楼梦》中婢妾的等级序列

在男主人众多的妾中,各自地位也不尽平等。在妾的统称之下,妾可以根据地位的不同分成几个等阶。《红楼梦》中就提到了二房、姨娘和通房丫头即婢妾三个等阶。

在妾的共名下,最高的一等是二房。她和已婚男子结婚时,同娶嫡妻的仪式大致类似。二房和丈夫的关系,处于一夫一妻与一夫多妻之间,表面上她与正妻的关系是平等的,在正式的场合中,她们都可以以姐妹相称。但这只是表象,实质上由于二房的家世、经济后盾远不如正妻,因此从家世利益、政治联姻方面考虑,二房仍是嫡妻的奴隶。

姨娘是第二等妾,靠的是以色悦夫来巩固自己的地位。

最低阶的妾是婢妾,她们本来就是嫡妻的陪嫁品或是服侍主子的奴婢。她们卑下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同家庭男子的同居关系带有极大的随意性、突发性。他们的结合不需要任何仪式,完全没有任何法律保证。

袭人和平儿都有指挥下人的权利,袭人可以说是宝玉众丫头的头儿,她对其他丫头能调遣能任免;平儿因是凤姐的心腹,平时又宽待下人,所以贾府的下人对平儿没有不尊敬的。

袭人和平儿在贾府地位特殊:相对于宝钗和王熙凤,她们是婢女;而与其他普通婢女又有很大不同,每月领的赏钱同赵姨娘一样;可支使其他婢女;男主人是她们的丈夫。

清代婢妾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

由于婢妾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主人家里,不会到社会去任职,与社会的接触不大,因此婢妾的社会地位主要体现在家庭中。

婢女在主家只是个奴才,而婢妾在家庭中可勉强算是半个主子。婢妾比经过三媒六聘娶来的妾地位低一个等级,而比普通婢女高半个等级。但婢妾的身份不能与正式的妾相比,仍不能摆脱婢女的身份特征。

首先,家谱中对于妾的规定不完整。有些家谱在子女的记载中出现妾的姓氏,至于未列入妾的婢女,连姓氏也没有;生有男儿的婢妾,可在子传中出现姓氏,但不能被列入家长名下。

其次,据《四库全书》中的一些记载,在家礼范畴内的丧葬、祭祀等方面,婢妾死后服制、丧祭有相应的限定细则。婢妾的亲生儿子不能着三年凶服;婢妾不得接受尊贵之人的吊唁;嫡子致哀方式上也有限定。此外,婢妾也是附属埋葬法。因此,婢妾在家中的地位是十分低下的。

再次,婢妾对于嫡妻来说,仍为婢女。在日常的起居生活中,婢妾要对嫡妻行礼。而事实上,婢妾为了在家庭中生存下来,往往都讨好嫡妻,迎合家人。婢妾如果能恭谦,就能成为家族内妇女间关系和睦的重要因素。

最后,婢妾所生子女在家中的地位也与婢妾的身份相联系。母凭子贵,若婢妾所生为儿子,那么婢妾的地位会有所稳固。当时法律规定“婢妾不受封”,尽管社会上也有批判这一规定的,但这不能改变婢人妾所生之子与嫡妻所生之子有差别,差别主要体现在宗祧继承上。根据当时的社会资料记载,很多婢妾之子遭到嫡妻的遗弃而命途多舛。在家产继承方面,也会受到排挤而分得较少财产或分不到财产。

清代对婢妾的法律歧视

大清律对男子蓄婢妾有规定。清代男子置妾的数量没有严格的限制,纳妾的目的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再局限于初始的延嗣,而是扩大为炫耀身份地位,或为协助处理家庭事务,或为贪恋美色等。清代以前,国家法律虽然允许置妾,但是有许多限制,如《大清律·户律》对纳妾的条件规定为“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听娶妾。”为了限制置妾,清律规定“庶民之家不准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但是这样的限制并不是针对低层民众的,因为事实表明,与历代相似,清代拥有大量妻妾的人,往往是现职官员,或是富商大地主,至于一般有能力纳妾的人,至少也是生活过得去的小康之家。贫苦百姓即使出于生子目的,也常常因为家贫而无力纳妾。

清律按传统礼制的丧服将人们纳入五个亲等,以卑犯尊,处罚加重,以尊犯卑,处罚减轻,亲等越近增减幅度越大。故《大清律例》列有丧服诸图,以备官吏检索,而又单列妾为家长族服之图一表,可见妾是亲属系列中的另类。

其次,社会上妻妾有主奴之分,而在法条或案牍上常见妻妾并称,有时被处刑罚亦大体相同,这类案例大多为因通奸而起命案。这时妻妾被视为一类,夫皆称为亲夫,犯奸妇女无论妻妾所受刑罚完全一样。国家法律对于妻妾在刑罚上的规定一致,这并非认为婢妾与嫡妻地位一致,只是对于家族成员的规定,国家法律让给家族内部统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198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1)浙法民他字13号报告收悉。关于蔡茂松提出与居住台湾的吴琴的离婚问题,根据党和国家对台湾同胞的基本政策精神,我们认为,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慎重。蔡茂松提供的吴琴下落情况,须严格审查属实后,才可受理。并且在审理中要严守法定程序,切不可为了照顾蔡茂松早日获得去美居留证而草率办理离婚手续。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蔡茂松与台湾吴琴离婚问题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蔡茂松在获准出国并到香港后,提出与居住在台湾的吴琴离婚的案件,该如何处理,我们没有把握,特请示,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原告人蔡茂松,男,192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湾省台北市人,原住温州市光明路68号,现住香港永乐街122号A室。蔡于1939年在台北市与黄条银结婚,1948年离婚(婚后生一女名蔡惠宽,现在美国洛杉矶,已入美籍)。1949年古历8月又在台北市西门街三丁目三番地与吴琴(又名蔡吴琴)结婚。同年古历11月,蔡经商到温州,因交通阻隔无法回台湾即在温州市定居。1951年3月在温州市与叶甘密结婚(叶现年60岁,系温州市东山陶瓷厂退休工人)。蔡在温州期间,曾从事小商、小贩和在煤球厂、运输一社做工,表现尚可。1979年2月5日经公安机关批准去美国,于2月23日到达香港,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办理申请签证手续时,因在表格上填有与台湾吴琴的婚姻关系(蔡在温州期间未向我交代过),美驻港领事馆以他抵触“第二次婚姻未曾合法离婚,而再有第三次结婚”,要他“出示证明第二次婚姻已合法结束”后才给批准居留证。为此蔡先向温州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离婚证明。公证处认为双方当事人均不在温州不予办理。蔡即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办理与吴琴离婚的法律手续。据蔡说,他曾通过在台湾的弟弟及在美国的女儿去台湾寻找过吴琴,但均答复下落不明。蔡长期耽搁在香港费用很大,迫切要求去美国女儿处,曾于今年4、7月份两次来温州市催办。
我院研究认为,蔡茂松获准出国已到香港,在温州市的户口已经注销,而吴琴居住台湾。按照一般情况,蔡与吴离婚案件,已不属我省管辖。但考虑到蔡茂松在温州与叶甘密结婚生活已30余年,在此期间与吴琴已无通讯联系。现已获准出国途中,为此事而在香港长期耽搁不能去美国的特殊情况,拟给予办理蔡茂松与吴琴离婚的法律手续。是否妥当,请批示。
198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