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8]5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40%扩大为50%。贴现贷款利率可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含浮动)。
二、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标准之前,参照《关于发布(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通知》(经企〔1988〕240号)的标准,确定小型企业范围;在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新的有关标准之后,按新的标准执行。
三、大中型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10%不变。个人住房贷款、优惠利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四、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加强对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的管理。要根据风险大小、成本高低和借款企业的具体情况,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不搞“一刀切”;要把利率浮动纳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之中,严禁人情利率,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各商业银行、城乡
信用社接到本通知后要根据贷款数额、信用级别、资产负债比率、担保方式等指标,自行制定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其中,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以法人为单位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城市商业银行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
细则由县联社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实施细则,有联社的由联社制定,没有联社的自行制定,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市、县支行备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做好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定期抽查辖区内贷款利率浮动的情况(包括各档次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确保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文件精神,防止出现借
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之机全面提高贷款利率。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31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19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81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晋城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发挥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及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山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中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四条 设立技术中心应当坚持遵循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战略,提高支柱产业及优势产品技术创新能力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开展技术中心的认定,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受理市级技术中心申报;
(二) 组织市级技术中心认定;
(三) 指导帮助技术中心建设;
(四)制定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办法及指标体系,开展年度评价工作;
(五)公布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结果;
(六)推荐申报省级技术中心。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三)企业在全市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技术中心应当具备政策研究,市场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及生产对接能力;
(五)技术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
(六)技术中心具有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
(七)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受理截止日期为每年8月31日。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
(一)有走私违法行为的;
(二)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三)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第十条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拟申报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
(二)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按照有关要求择优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报送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市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答辩,择优确定新认定的市级技术中心。
第十一条 市级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年度评价结果对技术中心给予表彰、警告、撤销资格。
第十二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程序
(一)参加市级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应当根据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的评价要求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二)各县(市、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5月10日前上报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三)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对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技术中心评价专家对需核查的数据按照技术中心评价指导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实行百分制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到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低于60分、企业依法破产及逾期一个月以上报送评价材料的为不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暂缓评价,但不得超过两年:
(一)企业搬迁;
(二)企业重组;
(三)企业技术、产品出现重大调整。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具备市级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
(二)评价不合格的;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企业报送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不得申请市级技术中心认定,已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30个工作日内告知各县(市、区)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并向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的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年度评价中受到警告的市级技术中心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上年度评价中取得优秀等级的市级技术中心给予表彰和支持:
(一)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连续两年以上评为优秀等级的授予“晋城市优秀技术中心”称号。
(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给予审核优先和资金支持;
(四)税务机关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技术中心管理中,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由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鼓励办法,给予政策扶持及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