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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34:45  浏览:82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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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市场管理,规范旅游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旅游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所属旅行社(含旅游公司,下同)、直接组团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的非本省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佣金,是指旅行社通过为其他旅游经营者提供中介服务和宣传促销所获得的报酬。


第四条 旅游佣金结算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企业对企业的结算。旅游佣金的结算在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和提供中介服务的旅行社之间进行,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通过银行转账收支,应当如实入账,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


第五条 设立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服务中心,负责全省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建设、服务和技术开发。旅游、工商、税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行政职责分别负责旅游佣金结算的监督管理和违规处罚。


第六条 旅游佣金结算实行统一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其流程和规程由海南省旅游佣金结算服务中心负责制定。


第七条 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应当设有税控及佣金结算装备,实行严格的税控和佣金结算管理。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消费者出具税控发票。


第八条 旅游佣金支付的总体比例由相关旅游行业协会在省旅游、工商、税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商定上限,佣金支付具体比例由提供中介服务的旅行社与给付旅游佣金的旅游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旅行社从佣金中分配给导游人员的出团劳动报酬比例,由旅行社与导游人员通过合同约定。旅游佣金结算的装备投资、维护和管理费用从旅游购物及旅游消费交易总金额中按1.15%提取,在省旅游佣金结算服务中心、佣金清算银行、省旅游商品企业协会之间分配,其比例由以上3家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旅游汽车驾驶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旅游汽车管理公司与旅游汽车驾驶人员通过合同约定,从旅游汽车租车费用中提取。


第九条 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应当纳入本省旅游佣金结算体系,成为旅游佣金结算单位,接受旅游、工商、税务、交通、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检查与监督。对私授回扣,不按本办法实行佣金结算的旅游经营者,视为违反《海南省整治旅游市场秩序建立合法佣金制工作方案(试行)》(琼府办[2002]11号)的单位,严禁旅行社带团到这些违规单位参观消费。


第十条 对以接待旅游团队为主的旅游购物和其他旅游消费场所实行资格评定,资格评定工作由行业协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团队到未纳入旅游佣金结算体系的旅游经营单位消费;


(二)在佣金结算的同时另外收授回扣;


(三)支付或收取停车费、人头费,或以加油费、奖励费等变相收授回扣;


(四)涉及佣金结算的经营收入不如实入账和纳税;


(五)不执行全省旅游佣金结算业务流程和操作规程;


(六)拒绝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与监督;


(七)违反佣金结算管理的其他违法或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1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发布)、《海南省旅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旅行社或其他旅游经营者,由工商、旅游、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对违法、违规的导游人员、旅游车驾驶人员,由旅游、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导游证6个月,旅游车驾驶人员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其旅游汽车服务资格证6个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和旅游汽车服务资格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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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河北、山西、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

  为科学界定我国小麦条锈病越夏区和越冬区,加强分区防控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小麦条锈病中长期治理工作总体部署,我部制定了《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部办公厅

   二ОО六年十月十八日

  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方案

  为做好小麦条锈病综合防控和中长期治理工作,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要求,决定于2006年-2010年,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承担单位见附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多年来,植保科技工作者对小麦条锈病菌源区范围进行了大量研究,将我国小麦条锈病菌越夏区划分为西北越夏区、川西北越夏区、云南越夏区、华北越夏区和新疆越夏区;将小麦条锈病菌越冬范围界定在北纬37-38度(沿“陕西黄陵-山西介休-河北石家庄-山东德州”一线)以南地区。这些研究结果对于指导我国小麦条锈病的测报和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限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和手段,只能在有限的空间内取样,诸多研究结果是一些大范围概念,各区域界限和作用有待精准界定。随着全球性气候变化以及种植业结构调整,小麦条锈病的发生流行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开展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查清病菌源头,找出关键地带,对于指导病害的异地测报和源头治理,实施“控点保面、控西保东、控南保北”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二、勘界目标

  (一)越夏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越夏区(秋季菌源基地)的精确范围和寄主,界定关键越夏区、一般越夏区和边缘越夏区;

  2.查明越夏菌源量的作用底线(引起翌年东部和全国不同发生程度的最低菌源量)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进一步考证云南、新疆越夏区范围及其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作用,澄清黔西南等“疑似越夏区”及其作用;

  4.验证和评价各区域菌源对本地和外地的影响、作用及地位。

  (二)越冬区

  1.进一步明确小麦条锈菌冬繁区(春季菌源基地)和潜伏越冬区的精确范围;

  2.查明越冬菌源的数量、作用及其提供有效菌源的时间;

  3.初步探明我国广大冬麦区小麦主要品种对条锈病的抗性状况。

  (三)其他

  探明条锈病在河谷山川等特殊生态区内的小范围流行传播规律。

  三、勘界内容

  (一)越夏区调查

  1.越夏菌源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甘肃陇南、天水、平凉、庆阳、定西、临夏、甘南;宁夏固原;青海西宁、海东;陕西宝鸡;四川阿坝、甘孜、凉山;云南昆明、曲靖、玉溪、楚雄、大理、丽江;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普查时间:①越夏菌源普查:可在8月下旬或者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等越夏寄主发病盛期进行;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可在小麦秋苗期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进行。

  (3)普查内容:

  ①越夏菌源普查:调查晚熟冬春麦、自生麦苗越夏寄主面积、范围和条锈病发生情况;观察发病区域地势地貌,记录海拔高度、经纬度等;记录田间7月下旬至8月上旬平均气温,观测记录当地风力、风向等气象情况;调查晚熟冬春麦和自身麦苗与早播秋苗衔接程度等。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GB/T15795-1995)有关越夏区调查的要求进行,结果分别记入表1、表2和表6。

  ②早播秋苗病情普查:重点调查小麦不同品种、不同播期、不同海拔高度(间隔100米)种植面积及条锈病发生情况(包括发病中心/单片病叶密度、病田率、普遍率、严重度等)。调查田块的确定和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秋苗期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结果记入表3。

  2.越夏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文县、武都、天水市麦积区、甘谷、平凉市崆峒区、庆阳市宁县、临洮、康乐;宁夏彭阳、固原;青海循化、民和、互助;陕西陇县;四川黑水、松潘、茂县;贵州赫章、盘县、兴义;云南永胜、红塔、保山、楚雄、威信;河北张家口;山西大同;新疆伊犁、阿克苏等。

  (2)调查内容:①晚熟冬春麦生长后期病情消长动态;②自生麦苗夏秋季病情消长动态;③早播秋苗秋冬季病情消长动态。

  (3)调查时间:以晚熟小麦、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为重点,开展定时定点系统调查。自生麦苗和早播秋苗在出苗后选择不同海拔(可间隔100-200米)、

  不同播期和不同品种麦田开始调查,晚熟冬春麦在返青拔节后开始普查,发现病点随即标定,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同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数量消长动态。结果分别记入表4、表5和表6。

  (二)越冬关键地区调查

  1.越冬关键地区秋苗病情普查

  (1)普查重点地区:四川绵阳、广元、温江、雅安、成都、遂宁、资阳;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毕节、黔西南、六盘水;云南楚雄、玉溪、曲靖、德宏、文山、昆明、保山、玉溪;陕西汉中、安康、商洛;湖北襄樊、十堰;河南南阳、信阳;山东菏泽、济宁;安徽阜阳等。

  (2)普查时间:在小麦秋苗和返青拔节期各进行一次普查。秋苗普查一般在每年12月中、下旬,春季普查一般在3月上、中旬。

  (3)普查内容:小麦品种布局、播期、生育期、发病始期、病田率、亩病叶数、平均严重度,地理生态条件及温、雨、露、雾、雪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普查的要求进行,结果记入表3。

  2.越冬菌源系统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四川梓潼、射洪、雅安、资中、阆中;重庆开县、合川、潼南、丰都;贵州赫章、思南、盘县、兴义;云南昆明、玉溪、大理、保山;陕西宁强、安康汉滨区、眉县、周至;湖北谷城、南漳、宜城、郧西、京山;河南淅川、信阳平桥区;山东成武、济宁;安徽阜阳等。

  (2)调查内容:小麦条锈病在秋、冬、春季消长情况及菌源扩散蔓延情况;温度、雨露雾等气候条件。调查方法参照《小麦条锈病测报调查规范》有关病情发展系统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时,记录田间平均气温、降水、日照、结雾(露)日和冬季气温、积雪、封冻等气象条件。有条件地区,利用孢子捕捉仪,定期探测空中夏孢子有无及其数量消长动态。调查结果记入表5和表6。

  (三)特定生态区域内条锈病发生情况调查

  1.调查重点地区:甘肃白龙江、渭河、泾河流域,陕西渭河、泾河、嘉陵江流域,四川岷江、嘉陵江、涪江流域,甘肃、陕西、湖北、河南等汉水流域。

  2.调查时间和内容: 沿江川河谷地区,每年秋、春季各进行一次条锈病普查。调查内容包括秋季和春季条锈病发病始期、发病部位及病害发生发展情况,小麦品种布局、播种期、生育期、收获期、地形地貌、物候和气候条件、河谷风走向、气流上升和下沉情况等。调查方法同越冬、越夏菌源普查,结果记入表3。

  (四)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设置

  在上述越冬、越夏代表性地点分别种植一定面积感病品种、当地大面积种植的生产品种和农艺性状较好的后备品种,自小麦出苗后定期观察条锈病发病情况,指导大田普查;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监测、DNA多态性分析;评价小麦品种的抗锈性。试验设计方法及调查记载标准另行制定,调查结果记入表5。

  四、材料方法

  (一)基本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条件:具有从事小麦锈病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基础和经验,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力、场地和基本实验设施、设备和条件。

  2.勘界点需具备的条件:①稳定的专业人员和队伍;②交通工具、电子地图、GIS系统、GPS仪、风力风向测定仪、便携式温湿度记录仪、孢子捕捉器、显微镜、放大镜及其它相关设备;③小麦品种面积、抗病性状况、排灌条件等完善的信息资料;④气温、降水(露、雾、雪)、风力风向等系统的气象资料;⑤小麦条锈病历年发生情况和调查资料。

  (二)试验和分析方法

  从寄主、菌源和气候等方面,实地调查小麦条锈病的越夏和越冬情况;借助GPS、GIS、RS等信息技术对小麦条锈菌越夏和越冬关键区进行精确区划;利用生理生化和分子标记技术,结合高中低空气流分析、不同地区条锈病发病情况比较分析、空中夏孢子消长动态分析等,深入评估、分析各菌源基地对全国小麦条锈病发生流行的影响和作用以及病害发生流行区系、大区间菌源传播规律等。有条件的地区需设置菌源侦察圃和品种抗病性变异观察圃,指导大田普查,同时采集条锈病夏孢子标样,晾干露水后用特制的标样袋或吸水纸分别包装,注明采集时间、采集地点(包括海拔高度、经纬度)、采集人、小麦品种、生育期等,邮寄至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邮编:100094),供室内开展条锈菌生理小种或毒性鉴定、DNA多态性分析用。

  (三)调查和试验总结

  每年试验和调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按省总结普查情况,按试验点和系统调查点汇总系统调查资料,于9月、11月、2月和8月底前分别将越夏、秋苗发病、越冬和春季发病情况报送工作主持单位。各省(市、区)要在9月底前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安排下年度工作计划。调查和试验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证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小麦条锈病菌源区精准勘界”工作主持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为副主持单位,负责该项工作组织实施和协调落实。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等单位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工作。参加该项工作的各省(市、区)植保站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省(区、市)的勘界工作。

  (二)技术支撑

  本项工作采取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和设备优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参加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及时引入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勘界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经费保障

  项目经费通过各方筹集解决。主持单位将按有关经费使用要求,每年预算一定额度的小麦条锈病菌源区勘界资金;有关科研、教学单位积极争取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地方各级植保部门应积极筹措配套资金,并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以确保勘界工作的顺利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9]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试行)》和《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税务师依法、公正执行税务代理业务,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的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熟悉和掌握国家财会、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正确理解和执行行业管理规范。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承揽业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的工作机构是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
第七条 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如与委托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代理业务公正执行的,应当主动向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或请求回避。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理事项,由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注册税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代理业务。
第九条 注册税务师应严格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范围和权限,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委托人的经营秘密。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业务工作规程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建立代理台帐、工作底稿及业务档案,并如实记载和保存,对签字鉴证的涉税文书负责。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财务资料和文件,查看委托人的业务现场和设施,也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不得为获取代理业务而作虚假承诺,不得对自身的执业能力进行夸张或作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
第十三条 注册税务师应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承担助理人员工作的最终责任。
第十四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按规定接受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充实和更新知识,提高执业能力。
第十五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接受税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注册税务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和行业信誉。
第十七条 注册税务师在执业中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得贬损、排挤同行,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守则(试行)
第一条 学习理论,坚持原则。
第二条 依法执业,客观公正。
第三条 敬业求实,提高技能。
第四条 自愿委托,优质服务。
第五条 忠于职守,廉洁自律。
第六条 遵纪守约,合理收费。
第七条 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第八条 礼貌待人,文明服务。
第九条 维护权益,保守秘密。
第十条 拓展业务,不断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