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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34:35  浏览:82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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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政储蓄手续费率等问题的紧急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86年3月10日联合签署的《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中有关邮政储蓄存款手续费率、利息支付、备用金等规定,三月底即将到期。目前,部、行双方正在商谈新的办法,拟将手续费改为利差。但具体办法尚须双方进一步协商,并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和
测算。在新办法未商定前,仍按原协议规定执行。为稳定经济、稳定金融,各地应继续支持邮政储蓄发展。



198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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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邮电部


关于部分邮电审计机构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的试行办法
1991年11月2日,邮电部

为了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审计干部的积极性,根据审计署审人发(1991)167号《关于审计机关设立行政非领导职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邮电审计干部行政非领导职务系列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正处级审计员、副处级审计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正科级审计员、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三)地市级单位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审计员。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
(一)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见习期满后,从事审计工作(或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满四年以上。
(二)副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审计员满二年以上。
(三)正科级审计员:具有中专(高中)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四年以上;具有大专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满三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任副科级审计员二年以上。
(四)副处级审计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科级审计员四年以上。
(五)正处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副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六)副局级审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任正处级审计员五年以上。
(七)确定非领导职务必须在经过考核为称职的人员中进行。
(八)个别德才和政绩突出者,须经本单位党组(委)、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确定。
三、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条件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审计法规,廉洁勤政,积极工作。
(二)业务条件
审计员:具有审计专业知识,基本掌握有关的方针、政策,能够处理本职业务工作。
副科级审计员:掌握审计工作程序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了解分管工作情况,有一定政策水平,能够草拟一般性文件和审计工作总结,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够完成一般小型单位的主审任务。
正科级审计员:能够承担调查研究,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和总结经验的任务,能够熟练地起草重要文件和工作总结,调查报告等。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能够组织对中小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处级审计员和正处级审计员:熟悉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制度和规定,有相当的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能力,熟悉审计工作业务,能够组织对大中型单位的审计工作。
副局级审计员:具有政治、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审计业务知识,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并为领导决定审计目标提供决策依据,能承担对下级单位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的任务。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一)驻部审计局设副局级审计员1人;局内各处设正处级或副处级审计员1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部直属单位的审计处设副处级审计员1人;正副科级审计员与审计员的比例,原则上按1∶1.5掌握。
(三)地市级和科级单位的审计部门设副科级审计员1人。
五、其它
(一)各级审计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任免权限与同级职务的行政干部相同。
(二)各级现职行政干部转任同级审计员,不受职数和比例限制,但不能直接提任上级职务。
(三)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干部人事部门核定批准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确定非领导职务时,必须符合任职资格、任职条件并经过全面考核。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8〕27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尔多斯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
和津补贴同城待遇转移支付办法

为解决旗区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工不同酬问题,从2008年1月1日起,市对旗区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津补贴同城待遇。为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各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加大对财政收入较低旗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基本实现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同城待遇的政策保障,不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减轻旗区财政负担,提高各级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的保障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编财挂钩原则。核定支出因素时,财政供养人数按照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防止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加大财政支出压力。
(二)客观性原则。充分考虑各旗区标准财力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因素,采用公式化分配,每年核算一次,做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三)专项性原则。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专项用于兑现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
三、补助办法
转移支付根据各旗区标准财政支出与标准财力收入的差额和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计算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旗区同城待遇转移支付额=(旗区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力收入)×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凡标准财力收入大于标准财政支出的旗区,不纳入补助范围。
(一)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
标准财政支出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和社会公共性支出三部分构成。
1.人员支出。根据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在职人员编制数、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和离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计算确定。其中:
在职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副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计算确定,离退休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按当年中央、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正科级调资政策及津补贴分别计算确定。 在职人员编制数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供的上年年末旗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准。退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根据2006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的基础上递增3%与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两者比较取小确定。离休人员标准财政供养人数以上年财政决算报表反映的实有人数为准。
2.公用支出。根据公用支出经费定员定额标准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2006年年末在职人员编制数计算确定。其中:
公用经费定员定额标准根据机构正常运转的公务费、交通费、取暖费等支出因素,结合自治区制定的苏木乡镇、公安等部门人均最低支出标准核定为年人均3000元。
3.社会公共性支出。主要包括村委会补助支出、义务教育保障经费、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城市居民和农牧民低保支出、“五保户”供养支出、计生事业费支出、农牧民和城镇无业居民养老保险支出以及其它等政策性要求的社会公共性必需支出。其中:
(1)村委会补助根据旗区所辖村嘎查数和每村每年40000元支出标准核定。
(2)义务教育保障经费根据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学生学杂费、课本费、寄宿费、生活费及公用经费保障等因素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计算确定。
(3)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根据参保的城乡居民总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确定。
(5)城乡居民低保支出根据城乡居民低保人数和旗区按现行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补差标准计算确定。
(6)“五保户”供养支出根据旗区“五保户”人数和每人每年1300元核定。
(7)计生事业费根据旗区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10元核定。
(8)其它支出根据旗区农牧民户籍总人口数和每人每年600元核定,主要包括旗区城乡统筹、少数民族脱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再就业培训、遗属补助、优抚对象、喇嘛补助、党外人士补助及城镇建设等支出,以及其它难以用指标量化的社会公共性支出。
(二)标准财力收入的确定
标准财力收入由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和上解上级财政支出三部分构成。
1.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按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反映的一般预算收入数核定,同时要剔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80%部分、罚没收入的80%部分和专项收入的100%部分。
2.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主要是指上年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收入,具体包括税收返还收入、所得税基数返还补助、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调整工资转移支付、免征农牧业税和农业特产税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转移支付、各项结算增减补助和其它财力性转移支付。
3.上解上级财政支出指体制上解和专项上解,同时剔除拖欠世行贷款和国债转贷上解数。
(三)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确定
为鼓励县域经济发展,增加地方一般预算收入,有效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合理增长,将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确定为80%,对于用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计算的标准财力收入在上年基础上每增减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提高或下调0.5个百分点;对于财政供养人数占户籍总人数比重每超过或低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补助系数相应下调或提高0.5个百分点。
四、有关要求
(一)转移支付计算依据
市财政在计算旗区标准财力收入时,一般以该旗区上年财政总决算报表数据为准。在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则以当年政策和文件要求的财政支出数据为准。
(二)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转移支付资金具有特定用途,各旗区要将此项转移支付与本地财力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关于中央、自治区出台的调资政策和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津补贴全市同城待遇政策,同时足额保证上级有关政策要求的关注民生等社会公共事业支出需要。严禁用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建设。
未纳入本次补助范围的旗区,要足额安排预算,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城待遇政策的落实。
(三)转移支付资金监管
各旗区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转移支付使用效益,保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市审计局、财政局要做好监督和审计,对将转移支付资金挪用和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由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财政将如数扣减下年度转移支付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