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51:51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若干规定

吉府法字〔1988〕16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台(站)的观测环境,保证气象观测和气象预报的准确,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气象台(站)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与周围地面上的障碍物的距离,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孤立障碍物,为该障碍物高度三倍以远。
(二)成排障碍物(宽度角大于二十二点五度),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三)高杆植物为十米以远。
(四)铁路路基为二百米以远。
(五)公路路基为三十米以远。
(六)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线)为一百米以远。
第三条 气象台(站)的太阳辐射观测场与其东、南、西三面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十倍以远。
第四条 气象台(站)的高空气象观测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四周障碍物仰角不得超过五度。
(二)半径五十米内不能有架空电线、高大建筑物、树木等障碍物。
(三)附近不应有无线电发射台或干扰测风雷达正常工作的其他障碍物。
(四)制氢和用氢室周围的建筑物及火源与制氢和用氢室的距离,应在五十米以远。
第五条 气象台(站)观测场边缘与省级气象局认定的有害污染源的距离,应在三百米以远。
第六条 遮挡物对天气雷达天线的挡角不得大于一度。在天气雷达天线附近对雷达接收面不应有干扰源。
第七条 新建和扩建的气象台(站),必须符合本规定的技术要求,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气象局报国家气象局审批。
第八条 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建设对气象观测有影响的建筑物时,经主管气象局批准,建设单位可将受影响的气象台(站)迁往异地,并负责易地建设的全部费用。
新气象台(站)建成须与旧气象台(站)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地单位方可在旧台(站)址动工建设。
第九条 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保护,按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障碍。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要随时注意气象观测环境的变化,发现有破坏环境的行为时,应及时劝阻,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我省境内有气象系统的气象台(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88年6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临时工被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工资局


复函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五日(64)劳配字第872号函收到。关于临时工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长期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这些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复。



1964年8月20日

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建办市[2003]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六部委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及时掌握各地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保证清欠工作的落实,从2004年2月份开始建立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情况报告制度。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于每月5日前将附表1、2传真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同时,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

  请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你地区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及分类数字和清欠计划按附表要求报我部市场管理司,我部汇总后将报国务院办公厅。

  附表:1.建设工程款拖欠和清欠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1050101.doc
     2.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偿付情况统计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1050102.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