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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兵团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52:26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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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兵团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批转兵团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师(局)、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财务局、人事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人事局、财务局、残联 (二○○○年五月十二日)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8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0〕22号)的精神,结合兵团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
强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确保兵团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
志。
近年来,兵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的法律规定。1996年3月兵团颁布实施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兵团2号令),
1998年7月兵团下发了《关于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通知》(新兵办发〔1998〕75号),残疾人就业状况得到了改善。但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企业效益不景气和工作力量薄弱等诸多因素影响,截止目前,兵团大部分师(局)尚未全面开展按比
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影响了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的扶持,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责任。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残疾人就业规划和扶持措施,提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把任务分解下去,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协助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各级残
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和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的方针。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00年底,全面完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任务,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师(局)要在2000年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各级领导机关要带
头贯彻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未达到法定安排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交纳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师(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收取保障金。
兵团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各师(局)、团场驻乌单位(不含乌管局、建工师),也要贯彻执行兵团2号令,由兵团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要依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财务部门要及时审批,足额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兵团、各师(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维护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依法推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依法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四、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单位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扶持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步发展。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条件基本同等的情况下,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各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仍然保留福利企业性质,有关部门要协助其落实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
策。
福利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落实经营场地、摊位、办证等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要协助落实新政发〔2000〕22号文件关于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部分税收等的优惠政策。各级劳动保
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逐步将从事个体就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级残联要从当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10—15%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六、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87号)要求,严格控制
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停产确实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按兵团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要优先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防止在安排职工下岗中出现歧视残疾职工的现象。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并按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主动的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要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再就业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应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对下岗残
疾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协助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力度,尽快解决团场残疾人的温饱
目前兵团团场中仍有2万余名贫困残疾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仍是扶贫攻坚的难点。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部分贫困残疾人纳入扶贫攻坚的总盘子,在扶贫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通过帮、包、带、扶的办法,组织他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切实帮助
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要管好、用好康复扶贫资金,使贫困残疾人得到真正的实惠。对残疾人特困户,经团场批准后,可减免义务工、管理费等费用;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0〕22号)有
关减免农(牧)业税、农林特产税的规定。
八、要推动以保健按摩为重点的盲人劳动就业工作
盲人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难点,要给予特别重视。要坚决贯彻执行《关于对盲人医疗、保健推拿按摩人员从业实行扶持保护政策的规定》(兵残字〔1997〕9号)大力发展盲人保健按摩,推进盲人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
训和就业工作,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九、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的作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指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编制、经费、场地等条件。
凡是未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师(局)都要在机构改革中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习,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要求。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职工信息等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互连网,加强同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的联
系,促进残疾人就业。
在小城镇的建设规划中,要注意社区服务功能建设,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使其为残疾人就业、培训、康复、生活服务。
十、认真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开展培训,增加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使80%以上求职的残疾人通过培训掌握
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各单位及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城镇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实用技术水平和劳动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需要培
训的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和培训计划。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从保障金中支付优惠后的50%培训费用,以加大扶持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力度。
团场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以实用技术培训为主,通过参加当地举办的各种种植、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实用技术培训班或单独开班培训,提高职业技术素质。
十一、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实行政策和法律监督
为了保证本通知得到贯彻落实,兵团计委、财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和残联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国务院、自治区、兵团的政令得以贯通。
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律的执行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实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列入劳动检查年度审查内容,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且不交纳保障金的单位,不能发给劳动检查合格证。各新闻单位要对
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舆论监督,对阻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种消极行为要进行曝光。
各级残联要依法对残疾人就业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00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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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年8月)


最近,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分别罢免了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赵学凤、莫振汉(壮族)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8月29日

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20号令1997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马家沟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功能,创建优美、整洁、安全的区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家沟上游自健康桥、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处地段(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作标界图标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马家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动力、南岗、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管理。
  动力、南岗、太平区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马家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政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证汛期安全。


  第五条 马家沟冰雪活动,作为全市冰雪活动的一项内容,纳入哈尔滨冰雪节总体活动方案。


  第六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原有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超过建筑红线的建筑物应当逐步退出,违章建筑物应当在规划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用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市政部门批准,并按省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的抚育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区市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或者修复。


  第九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区市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条 区市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马家沟的污物打捞和沟渠清淤,保证水体清洁,沟渠畅通。


  第十一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保护公共设施等有关规定,保持环境优美、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二)乱垦乱种;
  (三)筑坝养鱼或者修建鱼池;
  (四)堆放物料,开挖、取土、打桩;
  (五)排放污水,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七)截流、取水;
  (八)损坏设施;
  (九)毁坏绿地、树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损害马家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或者区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马家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马家沟改建地段在未办理竣工交接前,由市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