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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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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
新闻出版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电子出版物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阅读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媒体形态包括软磁盘(FD)、 只读光盘(CD-ROM )、? 换ナ焦馀蹋ǎ茫模桑ⅰ⊥嘉墓馀蹋ǎ茫模牵⒄掌馀蹋ǎ校瑁铮簦铮茫模ⅰ〖傻缏房ǎǎ桑? Card)和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适用本规定。
已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以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出版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新闻出版署主管全国电子出版物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审核批准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单位的设立;
(三)管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国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工作,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五)国务院授权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的管理工作,审批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设立,查处违禁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属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知识。
禁止经营有以下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新闻出版署统一印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

第二章 出 版
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八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三)有明确的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熟悉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并具有编辑、计算机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其中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高级职称;
(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制作设备可以作价折抵;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
批;部队建制的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及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
(二)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本规定第八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的,应当依照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出版(包括再版)电子出版物,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
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只能用于出版电子出版物,不得用于出版纸质图书和其他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
同一内容,不同媒体、格式、版本的电子出版物须分配不同的中国标准书号。
第十三条 出版电子出版物,应当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及书号条码、出版时间、著作权人姓名等事项。出版进口的电子出版物,还应当标明进口出版许可证号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证号。
第十四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自电子出版物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缴送样品。
第十五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的名称或者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购买、伪造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电子出版物的专用中国标准书号,不得从事非法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
第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制 作
第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后,应当在6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和新闻出版署备案。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组织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第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改变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通知原备案机关。
第二十条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可以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也可以将自行开发的作品交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制作合同。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不得从事出版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制作。

第四章 复 制
第二十三条 新闻出版署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确定全国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二十四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三)有熟悉复制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2人;
(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复制设备可以作价折抵;
(五)有固定的复制场所。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批;部队建制的单位提出申请的,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新闻出版署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四)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二十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后,申请单位应当在60日内持《电子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前款所称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和著作权人的授权证书。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复制合同。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应当将所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样品和有关证明文件保存三年以上,自复制单位向委托单位交货之日起计算。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和个人委托复制营利性的电子出版物,不得自行复制电子出版物。
第二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不得委托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电子出版物。
第三十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复制计算机软件和内部资料性产品,应当持《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核发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前款所列证明文件和有关规定,发给《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客户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或者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持著作权授权合同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批准文
件和登记证件后方可复制。复制的电子出版物除样品外应当全部输出境外。

第五章 进 口
第三十二条 新闻出版署商有关部门,按照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确定全国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三十三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
(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六)有必要的设备、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办理图书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相关的业务渠道。
第三十四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新闻出版署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设立单位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及上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申请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要求的其他人员的专业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履历表;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三十五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申请经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申请单位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许可手续,并持批准证件在60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改变地址、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终止进口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应当将内容资料报新闻出版署审核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口。内容审查办法由新闻出版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进口的电子出版物制成品须在其外包装上贴有经新闻出版署确认的专用标识,方可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九条 接受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著作权人授权进口用于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必须符合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将内容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合格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发给《电子出版物进口出版许可证》,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取得登记证件,方可出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进口出版许可证》和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件,在有效期内到海关办理母版及装帧纸等相关物品的入关手续。
第四十条 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电子出版物,不得进行营利性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六章 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四十一条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报新闻出版署备案,经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批发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并取得《电子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电子出版物出租经营许可证》后,持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批发、零售和出租本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或者出租业务,应当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予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并销毁违法的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1倍以上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的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设备;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电子出版物的;
(二)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出租、出售本单位名称或者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的;
(三)非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复制电子出版物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责令停止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的;
(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接受《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擅自复制电子出版物的;
(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的;
(四)未经批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批发、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的;
(六)批发、零售、出租非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
(七)批发、零售、出租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电子出版物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要求提供的文件、证件有虚假的,撤销原批准登记证件。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查处电子出版物经营违法活动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
(二)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三)调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行为,扣押有关物证、书证;
(四)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电子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电子出版物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向新闻出版署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新闻出版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80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批发单位每两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每一年履行一次审核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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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10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经委《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二00七年四月七日


嘉峪关市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6〕71号)、《关于实行节能降耗目标责任考核管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44号)及《嘉峪关市节能降耗实施意见》(嘉政发〔2006〕57号 )精神,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企业,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2000吨(含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企业(不包括国家重点监控的用能企业)。

第二章 考核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的对象是全市重点用能企业。
第五条 对重点用能企业考核内容包括基础工作和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两个方面(见附表一、附表二)。
基础工作主要包括节能机构建设情况、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绩效考核情况、建立能源管理制度情况、能源统计情况、采取节能措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情况、节能宣传情况、节能培训情况、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情况等内容。
节能指标包括万元产值综合能耗(吨标煤/万元)、万元产值电耗(千瓦时/万元)、主要产品单位能耗3项定量指标。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市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市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考核。
第七条 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分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由市经济委员会定期对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督察,每季度一次。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除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个别访谈、抽查企业等形式进行外,还要采取查阅台账、实地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价意见。
年终考核采用百分制,次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节能降耗工作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重点用能企业的3项定量指标以能源统计报表数据为依据。考核得分由市节能降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第九条 考核程序包括考核准备、现场考核、总结评价、情况通报等环节。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85分以上(含85分)的企业为好;
当年完成节能指标且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上(含60分)的企业为合格;
当年未完成节能指标或基础工作考核分数60分以下的企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节能目标考核内容列入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的考核体系。
第十二条 对考核为好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合格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政府给予表扬。
对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外,当年内不得享受嘉峪关市企业分类奖励、财政扶持资金及相关优惠政策,不推荐参加国家和省市有关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的评选。对因工作失职、渎职导致重大能源浪费或对节能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奖励方式。
市政府对考核为好的重点用能企业颁发节能优秀单位奖牌,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为好和合格的企业,可按当年节能量(按当年能源实际购进平均价折算成金额)的3—5%提取奖励资金,对节能降耗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提取比例由市经委审核确认。
企业提取的节能奖励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4月14日)

深发改〔2005〕344号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2 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初审
   3 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初审
   4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5 地方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初审
   6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批准



1号 许可事项: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国内投资项目予以确认,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许可条件
   (一)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和利用出口信贷的其他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原国家计委令第7号);《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部分条目的通知》(署税发〔2002〕2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3.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5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2份(加盖公章);
   4.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5.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计〔2003〕829号)。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见注1),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1份(见注2,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见注5,附电子文档);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注: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复的,则须另外提交:
   ① 项目资本金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如银行出具金额达到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资信证明或财务审计报告);
   ② 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出具银行承贷意向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⑤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4.项目申报系统中打印输出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2份(加盖公章);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7.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4〕1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申请办理确认书的变更,项目法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见注4):
   1.申请报告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2.批复免税确认书时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3.已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和免税确认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4.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1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档);
   5.项目法人注册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等(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6.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各1份(见注3,申报表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
   注1: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是指: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改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第一条规定范围;4、国家另有规定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发进口设备确认书的项目。上述范围外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
   注2: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规范的文件标题,公司文号,可行性研究批复情况,项目建设意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建设计划,建设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用汇额度,设备使用地点,项目达产后新增产值,新增就业岗位,项目单位现有情况简介,项目政策适用条目等。
   注3:申报软件下载:
   “电脑申报盘”及“深圳市年度项目申报表”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申报软件,填写完成后使用软件自带的功能生成申报盘,打印输出申报表。
   注4:项目确认书变更中项目确认书延期的办理,应当在本确认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注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与要求:
   可行性研究的目的,主要是从技术、经济及协作配套等方面对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论证。不同行业的项目,其可行性内容可以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包括拟办企业名称、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合作各方名称、注册国家(地区)、法定地址和法人代表名称、职务、国籍等。
   (二)拟建项目情况
   1.拟建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出资比例,中方股本额及自有资金额、出资方式、资金来源构成;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3.合资、合作期限;合资、合作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应承担的责任;
   4.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概况、结论(包括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价结论)、问题和建议。
   (三)项目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产品方案、市场预测及确定的依据,包括销售预测、销售方向、产品竞争能力、产品方案、建设规模和发展方向等。
   (六)资源、原材料、能源、交通等配套情况(土地、厂房、用水、用电、原材料、燃料供应、运输等协助配套资料的需要量及其来源)。
   (七)建厂条件及厂址选择方案。
   (八)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选择及其依据,包括技术来源、生产方法、主要工艺技术和设备选型方案的比较,引进技术、设备的来源等。
   (九)生产组织结构及经营管理方式,含企业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等。
   (十)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进度及其依据。
   (十一)项目设计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协作配套工程。
   (十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治理方案。
   (十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资金总额(含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土建、设备费用,铺底流动资金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资金来源与筹措方式及贷款的偿还能力、方式及担保方等。
   (十四)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1.项目经济分析与投资环境评价,包括财务分析、不确定性分析及环境评估。要采用动态法、敏感性分析法为主进行项目效益和收支情况的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五)主要附件:
   1.合资、合作各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外汇管理部门对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意见;
   3.有关部门或投资商对资金安排的意见(利用国家资金的,须附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4.有关金融机构对项目贷款的意向性承诺文件;
   5.产品返销国内的,要有有关部门对返销产品的安排意见;
   6.有关部门对以专有技术(含设备)投资的项目中专有技术出口的审查意见。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年项目申报表》(项目确认书类),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http://www.szpb.gov.cn)上点击“项目申报软件下载”下载申报软件。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的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发展和改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项目法人单位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递交申请资料——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项目法人单位在市发展和改革局收发文窗口领取确认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局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
   (二)申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的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设备确认: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别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在确认书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到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政府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建设单位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E-mail


主管单位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主要经营范围


归口系统

建设单位代码


邮政编码

隶属关系


单位性质

所有制类型


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电话


负责人手机

负责人传真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传真


单位定编

单位现有人数


注册资金

企业投资总额


   项目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负责人

履历


项目负责人

责任与任务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政府投资类项目) 第3页共3页
   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项目确认书的社会投资类项目申报表样式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确认书申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阶段:项目确认书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符合产业政策审批条目: 《内资鼓励目录》第   类第   条( )

条目内容


项目单位


项目性质
国内投资基建

项目内容


项目起始年月   年   月
项目终止年月   年   月

项目总投资

其中:进口设备

用汇额
万美元
已安排政府资金


批准部门 / 文号


进口海关


建设现状及

计划进度


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摘要


备注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1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单位:金额万元人民币,面积平方米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地址代码

行业代码


项目代码

行业归口


计划类别

建设用途


达产后新增产值

预计新增就业岗位


是否属于需要申请市级政府投资的区属项目 □

项目建议书批准文号


可研报告批准文号


概算批准文号及金额


预算审核文号及金额


预算核定文号及金额


开工报告批准文号


最新计划批准文号


投资许可证号


特种经营权许可证号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规土建许字   号

特殊项目


建设目的


科技成果鉴定

专利等情况说明


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项目确认书(限上社会投资类项目)                  第2页共3页
  
深圳市   年项目申报表
(限上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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