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12:24:52  浏览:8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复函

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收购经营塑料粒子能否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请示》(财驻豫监〔1999〕4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中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
品,但经过加工的废旧物资(不包括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不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用废旧塑料经电动加热、溶化、挤出成条、切粒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塑料粒子,属于工业产品,不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范畴,不应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政策。



2000年3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23号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OO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九江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强化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 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市本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 财政性资金和自有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 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廉价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九江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主要是负责 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九江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所属的九江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执行;
(二)拟制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三)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审核单位采购项目计划、确定采购方式;
(四)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
(五)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六)负责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八)批准进入市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九)管理政府采购资金,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采购项目的财务结算;
(十)办理市推行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九江市财政局所属的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采购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编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计划;
(二)组织实施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建立和规范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决标程序;
(四)督促各类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合同争议;
(五)接受其他采购单位委托代理采购事宜;
(六)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按期编报政府采购统计表;
(七)处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事宜。
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
(一)货物类
(1)公务用车;
(2)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3)行业专用器材设备;
(4)空调机、电梯、电视机、音响摄录像等设备;
(5)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物品。
(二)工程类:
(1)修缮、装璜及绿化项目;
(2)基本建设项目;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1)各种会议的食宿;
(2)公务用车的维修、保险、燃油;
(3)其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列政府采购范围,采取“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积极推进”的步骤实施。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经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
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通过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 供货时间等有关资料报市财政局。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采购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汇总编制本级 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 等内容。
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结算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为:1、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2、预算外资金;3、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4、 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凡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拨款或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 直接核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资金的,按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在采购申请批准后,按规定时 间,将采购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  理。

  第五章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直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谎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机构要定期通报采购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 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
  2001年市直政府采购物品目录
  一、公务用车:包括各类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大中型客车、专用车、货车、摩托车、边三轮摩托    车 等。
  二、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
  三、空调(含中央空调)、电视机、电梯、音响设备、录像设备。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管理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10月28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四章 奖 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邕江防洪大堤的管理,确保抗洪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是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防洪堤的专门机构。负责防洪堤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以及护堤区、堤防范围内河岸、河床的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全市防洪抢险由市防汛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保证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完好。堤线所经地段的城(郊)区、乡(镇)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协同防洪大堤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堤坝和护堤区管理
第五条 邕江防洪大堤及其配套设施,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侵占。不准在堤坝挖土、开沟、埋管、撬石、立杆、开路;不得放牧、铲草、植树、种植作物、堆放物资、倾倒垃圾;严禁移动或者损坏护栏、护岸、防洪涵闸、排涝泵站、启闭设备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
监测、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和通信照明设施以及其他有损堤坝的行为。凡设路障的堤段,除护堤抢险外,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确因特殊需要通行车辆,或者在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资以及进行作业的,须经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 邕江防洪大堤护堤区为江北堤西乡塘以西、江南堤富德以西的堤段背水坡脚起30米,其余堤段背水坡脚起6米,全堤线迎水坡到对岸均为护堤区。无堤防的河道(上游至三江口止,下游从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起),两岸之间,上游83米高程以下,下游80米高程以下的水
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均属防洪堤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护堤区范围内建房、打井、开渠、挖塘、取土、爆破、建窑、葬坟、开采地下资源、建筑地下工程、堆放垃圾杂物等。不得排放妨碍行洪及污染水体的废渣废物。
第七条 在护堤区范围内,自治区1982年9月10日颁布《南宁市防洪堤管理暂行办法》以前,原有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池塘、菜地可暂时继续使用,待拆迁安置条件具备时再行处理。1982年9月10日起,一切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均属违章建筑,必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
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除费用由违章建筑者负担。
第八条 堤线所经的河床、河岸,为防洪堤的基础,必须保持稳定,严加保护,不得破坏。
第九条 防洪大堤通过港区的,大堤保护和港口设施保护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解决。港口保护区内的工程项目和大堤护堤范围内涉及港区新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从立项到施工方案,由双方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条 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的河段采掘沙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的,不得恶化通航条件,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统一组织开发。
第十一条 防汛期间,堤下原有的防空洞口和下水道出水口,由所属单位负责防洪抢险工作,市防汛指挥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堤坝的安全。
第十二条 凡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全部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三章 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市邕江防洪大堤属国有资产,其建设和管理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解决。
第十四条 防洪堤修建管理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防洪工程修建维护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防洪堤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资或者进行作业的,应当交纳临时占用费。
第十六条 防洪堤修建维护费和防洪堤管理范围临时占用费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防洪堤修建维护费和临时占用费用于防洪堤的修建和维护。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保护防洪堤成绩显著或者防洪抢险立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由市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二条情节严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期清除、强行清除处理,可以并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
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防洪堤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5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防洪堤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199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