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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7:34:28  浏览:9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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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三年一月四日


太原市取缔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杜绝城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卫生的生活环境,塑造现代化城市形象,巩固我市综合整治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管理、整治乱涂、乱写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在城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乱涂、乱写、乱张贴小广告以及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小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是指:设置户外广告张贴阵地和户外广告张贴行为。
第四条 取缔和规范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责任划分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主要街道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整饰工作;负责市政府取缔、规范户外小广告专项资金的调控和管理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奖金兑现工作;负责对各城区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小广告及制作窝点的立案查处工作;负责群众举报和当场将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出具举报人、扭送人领取奖金的有效证明手续。
(三)城管执法队伍受市、区市容环卫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全市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立面户外小广告的监控管理工作;负责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户外广告张贴阵地的设置规划工作。
(五)电信部门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工作。并协助公安机关对各类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户外小广告的打击活动。
(六)各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清理、覆盖和整饰工作;负责组织各街道办事处、社区按规划要求设置辖区内公共广告张贴阵地工作;负责对辖区内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检查、考核工作。
(七)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等,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出现的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及时清理、覆盖和整饰,并指定人员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户外小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保证对户外小广告管理和整治工作的资金投入,本着按级分担、专项列支的原则,各级财政每年应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打击取缔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奖励和整饰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启动奖励机制。对举报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的人,经公安部门认可的,每次奖励举报人人民币200元;对与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行为作斗争的人给予重奖。
第七条 对在本市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行为人及制假窝点,除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拒不按责任范围清理乱涂、乱写、乱张贴户外小广告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权舞弊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市属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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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七台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由我市养护管理的县级公路、乡级公路、村级公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坚持以下制度和原则:
  (一)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
  (二)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区)为主、乡村配合”的体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有路必养、保障畅通。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要包括:路基稳定,路面、路肩整洁,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加强路政管理,保障设施完好,确保公路正常安全使用。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拟订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审批日常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农村公路管理站具体负责市区内县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设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养护建议性计划等工作。各乡(镇)政府应设兼职或专职人员,协助、配合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勃利县人民政府是县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投资的责任主体;各区政府、金沙新区是本辖区内乡级公路、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和投资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执行“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组织引导农民养护好辖区农村公路。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政策支持,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管理,推广先进养护技术,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目标管理,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并与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逐级签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状。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资金使用、日常管理的检查、考核,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
农村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抢修工程除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群众性养护组织或者其他养护组织形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作业项目、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地制宜,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
  农村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按规定的养护质量指标实施检查和验收。
  第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省农村公路税费改革中省政府对市、县转移支付道路养护费及市、县(区)政府补贴资金和大、中修工程资金购成。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市、县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贴。县级道路养护经费补贴每公里11,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补贴7,150元,村级公路每公里1,500元。根据我市县级、乡级、村级道路等级情况和矿区农村路交叉使用的实际状况,我市市区内县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需3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9,000元;乡级公路每公里养护经费10,000元,每公里需补贴2,850元;村级公路每公路养护经费3,000元,每公里需补贴1,500元。
  每年市、县(区)财政需根据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列支养护经费和大中修、绿化工程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转移支付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拨付至各区财政。市政府补贴县级路养护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公路处;县(区)补贴乡级、村级公路养护资金直接拨入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用于公路养护。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农村公路管理站根据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使用年限、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实行定额计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养护、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市、区资金拨付需根据市公路处按照计划和完成工程量,审核批准后支付。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和路政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维护路产路权不受到非法侵害。
  第二十五条 县(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按每条路的建设标准在农村公路各路线、桥梁按照限载标志,以警示行驶在农村公路的车辆注意,不得随意超载。
  第二十六条 超过农村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报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因施工或者其他行为损坏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予以恢复或者按照实际造价赔(补)偿。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界限管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公路管理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或者挪用、挤占公路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关注可口可乐调查报告系列篇(二)

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质疑

三地大学生对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发表以来,公众及媒体均发表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这些意见综合下来,笔者认为公众可能都忽略了一个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重大问题,即: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可行?是否合法?虽然可口可乐公司相应回应中明确说明劳务派遣员工办理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但办理了审批手续是否等于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没有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利益?笔者比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对于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以下质疑:

一、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六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确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工作状况根本不具备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条件,且无能力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办法确保劳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体健康。
笔者还对劳务派遣公司单方面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提出异议?作为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完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即劳动关系的存在应具备两大因素:一、劳动者;二、生产资料。只有两者之间的全面结合,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是单纯意义上的管理劳动者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存在也不具备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它管理的仅仅是员工。由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当具备劳动关系两大因素为前提,在这种情况下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主体应当是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
虽然笔者到目前为止不知道可口可乐公司下属的瓶装厂是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果实行了为什么不联合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呢?笔者认为如果这样可能存在一个最大的障碍,即可口可乐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正式员工实行的三班倒,这种工作制能够保障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而劳务派遣公司申请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制(虽然在白班和夜班的倒班过程中,夜班的职工能够休息一天),由于这种工作时间无法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充分休息、休假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劳动部门也绝对不会做出两种绝然不同的审批文件。这也更加说明可口可乐公司在明知无法保障给予劳务派遣员工休息的情况下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员工休息权利完全被可口可乐公司剥夺了。

二、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强度是否达到三级体力强度标准?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根据《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 3869-1997)第三条规定:“体力劳动强度指数>20-25即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级别。”由于该问题涉及的专业性较强,为此在几年前就该问题笔者走访了相关劳动部门及有关的医务人员了解如何确定员工的劳动强度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据上述专业人士介绍,一名职工如果正常的八小时上夜班的话,连续两天以内的尚未达到上述标准,如果超过了两天就可能根据员工的身体素质情况逐步达到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从该介绍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为什么要对正式员工采取三班倒的方式来保障他们的休息权利。
对照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双方均没有异议的是劳务派遣员工实行的两班倒,白班和夜班各11小时。按照可口可乐的说法,他们平均两周最长不超过三周进行倒班。对于生产线上夜班的员工而言,对照上述专业人士的说法,可以明显地推定连续上两天以上夜班的员工,根据他们身体素质的不同工作时已逐步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而实际情况是这些员工即使达到了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标准,可口可乐公司根本不可能依法保障他们每周休息一天的权利,长时间这样上夜班,对他们身体的伤害是致命的。
作为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基本上是以30岁以上男性为主,他们的身体状况也决定了他们家庭的命运,可口可乐公司不仅损害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本身,也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家庭。
三、可口可乐劳务派遣员工工作时间是11小时还是12小时?
虽然双方均确认的是劳务派遣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小时,另外为一小时的用餐时间。我们要不得不思考的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生产线是否因为职工的用餐而暂停。实际上从可口可乐调查报告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明:“所有装瓶厂的派遣工人每餐只有半小时吃饭时间,由于机器不能停,工人都是轮换吃饭,很多工人吃饭时间并没有半个小时。”既然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线24小时在运转,为可口可乐创造效益,员工都在轮换的用餐,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只计算为11小时有什么依据?为什么不能按12小时来计算他们的工作时间?
四、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月超过36小时违法
到目前为止,笔者只能通过调查报告及可口可乐两次回应来推定可口可乐下属装瓶厂是按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我们对照可口可乐调查报告所介绍的广州装瓶厂的工作时间为例的话(前提为广州装瓶厂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一、二、三月为一个季度,之后月份依次类推),那么在2008年7月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时间为312小时。按照2008年7月的工作时间计算,其中休息日为8天,实际工作天数应该为23天,单月超过的工作时间为128小时。由于8、9月不是生产淡季,综合平均计算下来单月的加班时间已经严重超过了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的标准。这也说明可口可乐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没有履行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综上所述,由于可口可乐公司不具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且存在诸多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行为。在此笔者强烈呼吁:作为审批可口可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上述事实,依法及时撤销这一严重损害劳务派遣员工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作者:孙斌,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师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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