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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38:00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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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把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密切结合起来,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的“跨世纪园丁工程”,就是为了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
质教育。开展以培养全体教师为目标,骨干教师为重点的继续教育是“跨世纪园丁工程”的重要内容。国家决定集中一批教育资源,对部分优秀的中小学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多渠道酬资设立骨干教师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步伐和力度,在全国
逐步建设一支符合时代要求、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带动整个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为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国家级培训工作,现将《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该办法要求,按所分配名额1:1的比例确定培训对象,详细填写《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推荐表》、《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
登记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000年3月10日前报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中小学校长和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由我部有关司局制定相应的办法。
附件:一、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二、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略)
三、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推荐表(略)
四、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登记表(略)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为落实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教育部将在全国遴选1万名中小学和职业学校的骨干教师、校长,开展国家级培训。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是,以邓小平教育理论为指导,根据基础教育实施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素质教育的要求,使培训对象在思想政治与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科研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有显著提高,为使培训
对象成为高素质、高水平,具有终身学习能力和教育创新能力,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发挥示范作用的中小学教育专家创造条件。培训内容包括理论与技能,实践与考察,课题研究等部分,采用理论与实践、面授与网上学习、阶段性培训与持续提高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研修相结合等方式,
实行国家和地方双导师制。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的考核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进行,考核内容由课程考核,教育教学(教学管理)实践研究能力考核和工作实绩考核三方面组成,考核合格者,由教育部颁发《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合格证书》

为做好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培训对象选拔办法。
一、选拔条件
1.坚持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具有创新精神,在教育教学改革和教书育人等方面成绩显著,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3.具备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已取得高一层次学历的小学和中学教师所学专业应与其所教学科相关),年龄在45周岁以下,教龄5年以上,具有中学高级和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务,在一线任教,心理健康,身体状况良好,能用普通话进行交流,英语学科教师要能听懂外籍教师授课
并用英语参加讨论。
4.具备上述条件,并曾获市(地)级以上优秀教师称号、在省级以上教育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以及在承担面向21世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任务的地区或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应优先考虑。
二、名额分配
参加国家级培训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的骨干教师约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0.9‰;中学和小学教师名额分配的比例原则上为1.5:1;所涉及的学科有小学思想品德、语文、数学、英语、自然、社会(含历史和地理)、体育、音乐、美术、劳动(含计算机),中学(包括初
中和高中)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含生理)、地理、历史、英语、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劳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名额分配主要由以上原则决定,具体名额分配详见《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名额分配表》。
三、选拔方法
1.培训对象的选拔应遵循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同时注意兼顾不同地区和学段(主要指初、高中)的合理分布。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师范处、人事(师资)处、基教处、德育处、体卫处、教研室等有关部门会同专家对初审合格者进行复审。
中小学骨干教师国家级培训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牵头,由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和基础教育司分别组织;先试点,后扩大,在教育部认定的国家级培训基地分期实施;共分4-5期,3年完成,每期集中学习3个月。第一期培训为小规模试点,于2000年3月开
始。体育、音乐、美术学科骨干教师培训的具体事宜由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另行通知。



2000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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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7月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1996年7月5日)


(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免去刘益德、仲金福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潮州市市级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9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潮州市市级市属财政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属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纳入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政府信用贷款、以政府名义募集、接受的各种境内外捐款等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本办法所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市财政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资本金等形式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公路、水利、环保、管网、城建等基础设施;文化、教育、科研、医疗、体育、旅游等公共设施及相关的配套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技术用房、集体宿舍、培训用房、接待用房等建筑项目。 本办法所称市属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政府融资、社会公益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由市级机构负责建设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和机构参加,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专项列支。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制订年度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审计监督。对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实行项目的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等。

(二)市财政投资项目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招投标各个环节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有效;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执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等。

(三) 项目竣工阶段的,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内容;是否严格执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评价项目投资效益。

(四)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执行情况;与市财政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交办需查明的事项等对社会、政治、经济、民生有重大影响和政府关心、群众关注的项目,实行效益审计,对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 对建设项目的审计可根据各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审计目标,分别采用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计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市财政投资项目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将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预算拨款计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要主动做好沟通工作,注意充分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减少重复检查,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九九条 从事市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审核咨询、招标代理等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工作质量,其承接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应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中,发现上述社会中介机构及其执从业人员在从事工程造价审核、招标代理业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计机关应按有关依法规作出处理、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十条 审计机关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财政投资项目审计的结果。相关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财政等部门应协助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参与对市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的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送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计划、财政、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审计意见(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第十二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审计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五条 参与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