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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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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开发银行
开行发[1999]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提高财务报告使用效益,确保财务报告及时、准确、安全、完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管理实行统一安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银行的内部编报单位。包括:各分行(资产管理部)、总行营业部、清算中心及机关服务局等单位。
第四条 总行财会局是全行财务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财务报告管理办法;统一对内、对外披露财会信息;对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进行监督、考评、管理。
第五条 各编报单位是全行财务报告的具体操作部门,主要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生成、编制、说明和报送;接受总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内容及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管理报表及分析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管理报表包括管理报表主表、管理报表附表及管理报表附注等;分析说明指对有关会计事项的解释和业务信息的分析等。
第七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按所反映的经济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附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二类是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即损益表和损益明细表等报表;三类是反映各项业务管理的会计报表,即存款业务情况表、正常贷款情况表、逾期贷款情况表、利息变化情况表等会计分析报表。
第八条 总行财会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向各编报单位布置其他会计报表。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生成、编制
第九条 开发银行内部编报单位是财务报告生成的基础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要求,真实、客观、公允地反映会计数据。
第十条 各编报单位必须严格按内控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财会信息的生成、编制。各单位主管领导对其所生成、编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必须在财会局的统一安排下,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告,向总行财会局报送。在规定编报的财务报告要求之外,各单位也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编制适用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的要求,组织全行财务报告的汇总编制工作。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报送
第十三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严格遵循《关于调整会计报表编报要求的通知》(开行发[1999]312号)和《关于报送会计明细报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行财会[1999]407号)要求,按期、按质、按量报送。
第十四条 各编报单位要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具体财务报告的组织、报送工作。财务报告编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应按有关制度规定格式编报。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份及报送日期,并由编报单位领导、会计主管、复核和会计经办签章。
第十六条 各编报单位在组织编报财务报告过程中,不得采取非正当理由拖延或阻碍财务报告的编报。如遇特殊问题,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和总行财会局反映。由于拖延或阻碍编报、影响全行财会信息汇总编报的,由拖延单位领导负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财务报告的有关内容。要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八条 各编报单位因工作需要向当地管理部门定期提供财会信息,应事前报总行财会局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总行财会局批准的财会信息,各编报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如遇总行调整批复的,要以批复后的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第十九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定期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开发银行报送的财务报告内容进行批复调整的,由总行财会局进行工作联系和负责全行财务报告的调整安排。总行财会局有权对各单位报送的财务报告内容进行调整,并批复各编报单位具体执行。

第五章 财务报告的汇总及分析
第二十一条 各编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总行会计制度规定,为总行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和文字资料。
第二十二条 总行财会局设立专职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定期对全行的财务报告进行汇总。
第二十三条 总行财会局定期为行领导提供财会分析说明,适时为行内重要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

第六章 财务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四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由财会局负责统一对外披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全行财务报告。凡属总行财会局报告的一切财会信息,由财会局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总行财会局是全行财务报告对内披露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为行领导报送财务报告,并负责向总行有关综合业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按行领导要求,就评级、发债、对外年报等事项不定期地披露各类财会信息。
第二十七条 财会局对行内有关综合业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原则上对口各职能局内一个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的,经总行财会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八条 各编报单位可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时对单位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提供财会信息。
第二十九条 开发银行的财务报告在报出和公开之前属于秘密级资料。总行财会局和有关核算单位要按保密规定要求,严格保守秘密。除法律和制度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和其他部门提供或泄露我行财务报告。如因特殊需要对行外非报送部门披露财务报告时,必须经行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章 财务报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总行财会局在主管行长领导下,负责全行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组织协调、考评管理、检查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财会局负责制定全行财务报告的管理制度;负责设计财务报告编报的具体形式;负责组织全行财务报告的编报安排;负责全行财务报告的汇总分析;负责对外、对内报送和解释财务报告内容;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财务报告事项。
第三十二条 开发银行财务报告监督和管理部门包括:总行财会局、稽核评价局、办公厅和各编报单位财务部门、稽核部门、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开发银行总行稽核评价局负责定期对全行汇总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办公厅负责全行汇总财务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编报单位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定期对本单位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对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编报单位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财务报告的归档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与以前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财会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0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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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株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湘政办发〔200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的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直接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八)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八条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工矿商贸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行政许可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四)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五)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监督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并按有关法定程序组织恢复生产的验收。
  (六)依法依规提出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监督落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的关闭工作。
  (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政府授权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安全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八)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九)组织、协调、参与工矿商贸企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安全培训工作。(十二)负责四级安全培训资质管理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四)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并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五)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与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收缴非法矿山的爆炸物品并查清其来源。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七)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消防部门职责:
  (一)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三)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四)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培训,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负责颁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
  (四)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的监管。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六)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多发路段隐患排查整治。
  (七)负责全市机动车辆登记,加强驾驶员的管理和监督,承担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相关职责。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所辖城市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督促有关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把好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六)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八)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九)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城市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城市交通事故、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和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辖公路(城市道路除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设立、维护与管理;
  (二)负责所辖公路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治和改造。
  (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所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排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排水、风景名胜区)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参与户外广告、路灯、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房产部门职责:
  (一)执行住房安全的有关法规,依照行政职能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权。对房屋的安全实行监督,建立安全档案,对危房要作出鉴定,加设危险标志,督促业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市区内已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建筑物房屋结构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的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屋安全鉴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白蚁防治、异产毗邻房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四)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农机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工业经济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
  (六)组织对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析、诊断、评估和评价。
  (七)负责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组织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电网事故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所监管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负责对燃煤电厂灰渣库的安全监管。
  (十)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检查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出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承办同级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四)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五)负责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商务部门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场、市场等商贸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行政许可初审呈报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文化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效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情况。
  (三)配合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包括市区园林绿化)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打击、取缔、查处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参与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工会组织职责:
  工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作用。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向政府及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以及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并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落实上述规定。
  (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监督、指导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旅游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或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三)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规划部门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标准规范,严格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把好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防止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在城镇居民区布点建设。
  (二)对规划区的地质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与国土部门会商进行分析评价,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域要结合实际进行专项规划。
  (三)把好报建关,在审核报建时加强与供电、供水、供气等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建设项目安全。
  (四)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占地、建设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条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县市区、中央、省在株单位、市直机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5〕3号
关于取消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作为一种重要的会议制度,在办理日常政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并参照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制度中不再实行主席办公会议制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新政发〔2004〕58号)中规定的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并入政府常务会议。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