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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19:09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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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4〕15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鹰潭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加大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支柱产业,及时跟踪、调度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重大项目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促进我市经济快速、高效、全面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我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调度会议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牵头召集,根据会议议题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相关单位的分管领导、项目单位的负责人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月10日左右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

三、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依照下列原则,在每年年初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国家、省争取资金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已列入我市四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世界和国内知名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四)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五)市政府认为需要调度的其他项目。

五、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由各重大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以及项目有关部门将调度和收集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再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

六、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影响项目进程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要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要讲究实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七、调度会议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和相关单位都要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要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不履行调度会议决议的单位进行通报。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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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8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七日
                               (发至县级政府)



  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 核 评 价 办 法
  一、2004年考核项目[HT]按照本届政府农村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以下16项为今年的具体考核项目(各项工作指标详见附表)。
  1规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情况;
  2小学、初中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落实情况;
  3.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情况;
  4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完成情况; 
  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完成情况;
  6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完成情况;
  7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完成情况;
  8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完成情况;  
  9农村普通高中建设完成情况;
  10.省重点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完成情况;
  1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完成情况;
  12.农村初中后职业培训完成情况;
  13.农村职业教育中心建设情况;
  14.中、高等职业教育工作完成情况;
  15.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情况;
  16.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
  二、2004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1规范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和完善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各市要完成各中小学的核编工作,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以岗定薪,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对上岗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
  2落实中小学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情况,各县(市、区)在年度预算中要按照《辽宁省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辽财教〔2003〕193号),足额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省、市公用经费转移支付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3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工作,各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20%。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相应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对省拨专项经费各地要等额安排配套经费。
  4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各市要按照《关于继续做好2004年农村初中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04〕32号)中下达的控辍工作指标,做好控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工作。44个县(市)农村初中学生年辍学率要控制在3.5%以下,30个含乡(镇)数量较多的农业区农村初中学生年辍学率要控制在2%以下。
  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建设工作,各市要完成网络中心的建设工作,80%的农村初中、中心小学要完成宽带接入工作。
  6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工作,今年各市要完成D级危房改造60万平方米的任务。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5市要做到基本消灭危房;全省15个省级贫困县要完成现有危房改造任务的50%以上。
  7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撤并布局不合理学校(含教学点)800所。
  8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重点建设好100—200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省首批建设项目103所,其中,省补助项目50所,市自筹项目53所。在此基础上,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再规划建设一批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
  9农村普通高中建设工作,拟新建和异地换建13所,总面积409000平方米;改扩建68所普通高中,总面积362350平方米。全省总计771350平方米。
  10省重点高中“宏志班”招生工作,各市要按照《关于普通高中举办“宏志班”的通知》(辽教发〔2004〕97号),在省重点高中和省示范性高中面向农村举办“宏志班”,每校招收学生不少于100人,全省总计招收学生12000人。
  11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各市要完成省下达的普通高中招生递增比例。
  12农村初中后职业培训工作,各市要对农村初中毕业生进行“9+1”培训,初步实现对未升入上级学校的农村初中毕业生进行9+1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使其达到掌握一、二项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全面提高农村初中毕业生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13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作,2001-2003年确认的25所省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要按标准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的各项指标;新民、新城子、辽中、庄河、普兰店、千山、新宾、凌海、鲅鱼圈、彰武、细河、辽阳、西丰、建平、绥中15个县(市)区要完成标准化职教中心创建任务。
  14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各市要按《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辽宁省职业教育振兴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4号)对接计划所列调整规划及时间表,今年完成调整总数的40%,到2005年完成全部调整工作。
  15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工作,各级政府要及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认真做好县、乡(镇)尤其是乡(镇)中小学教师工资的“一个统一”和“全额统筹”工作,提出切实解决“两个拖欠”问题的具体措施。
  实现“一个统一”、“全额统筹”工作:“一个统一”是指乡(镇)教师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要与县本级执行项目和标准统一。“全额统筹”,是指在乡(镇)中小学教师按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统筹的基础上,对乡(镇)中小学教师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的县级财政全额统筹。
  解决“两个拖欠”问题:一是指解决2000年底以前拖欠的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二是指解决按《关于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行规范管理的通知》(辽人发〔2003〕20号)规定,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市、县两级政府要确保今年和以后年度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标准离退休费和符合规定的地方性补贴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拖欠。对2001年以来用实际执行的地方性补贴“置换”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和离退休费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和标准离退休费而形成的拖欠,在核实的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2005年前全部解决。对2000年以前实际发放工资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拖欠,在全部解决2001—2003年国家规定标准工资拖欠的前提下,采取措施确保2007年前全部解决。
  市、县政府要按照辽政办发〔2004〕60号文件要求,分别履行市级政府5项职责和县级政府6项职责,切实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拖欠问题。
  16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市要落实国家及省有关要求,出台规范性文件,制定具体措施,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三、考核评价办法、结果 
  1评价办法:按照考核项目的重要性、难度系数及数量特征,评价办法确定为三类:
  第一类 县区完成率法,用报告期实际完成的县区数计算完成率,用项目分数乘以县区完成率计算得分。第1、2、4、15项用此法计算。
  第二类 指标完成率法,用项目分数乘以指标完成率计算得分。第3、5-14项用此法计算。
  第三类结果评 定法,完成的得满分,否则得零分。第16项用此法计算。
  2评分办法:各市按照《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附后)中的计算公式和有关说明自评打分,省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最后认定各市的得分结果。
  为了鼓励各市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凡在省首批建设项目103所之外,各市每建设一所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该项工作指标加2分。
  为了推进标准化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工
  各项得分的最高值不得超过项目分数。
  3考核结果:2004年的16项指标共计345分,按照各市的得分情况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4考核的具体要求:各市要按照2004年度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要求,采取措施,落实各项教育工作任务。对以上16项教育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各市要做好市对县(市、区)的检查考核工作,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认真填写《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年底前将自查报告和总表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对各市教育工作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各市政府的2004年度教育工作考核评价综合结果或若干项重点工作的考核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考核评价结果将在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接受舆论监督。同时,考核评价结果与下一年的省级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的拨付挂钩。
  五、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 鲁 昕 副省长
副组长 都本伟 省政府副秘书长张德祥 省教育厅厅长
成 员 周浩波 省教育厅副厅长
    闫 伟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守力 省人事厅副厅长
    吴 康 省编委办副主任
    李戈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徐铁南 省建设厅党组书记
    胡权林 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
    李晓光 省广电局副局长
    韩玉起 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附件:2004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指标总表


浅论想象竞合犯

郭山珉


[内容摘要] 想象竞合犯系罪数理论中一个极具实践价值,又存在诸多争议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试就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一行为、处罚原则、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进行探讨,以便从理论上正确的理解、掌握,这对犯罪的准确定性和进行处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关键词] 想象竞合犯 想象数罪 一行为 处罚原则

想象竞合犯即想象的数罪,它是与实际的数罪相对而言的。想象竞合犯在很多国家均由刑事立法明文加以规定,我国刑法虽对其未加规定,但因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故在罪论上予以重视,是十分重要的。笔者就刑法基本理论,结合司法实践中案例,探讨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本质、处断等方面问题。首先,笔者先述一个自己承办的案例与大家探讨。
2003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单某某、袁某某等7人经事前预谋,由朱、单、袁三人从南京东站爬上装载生铁块的一列货物列车,等列车开出后,三人用手机通知在镇江的王某某、郭某某、许某某、崔某某到事先约好的地点接应从车上掀盗的生铁,当晚10时许,列车运行至镇江至丹阳站区间,朱三人将事先码好堆在车帮上的生铁块掀下车,致使刚好另一条线上交会的旅客列车的多节车厢玻璃和空调发电车油箱、阀门、液示仪等被生铁块击中损害,造成该次旅客列车紧急停车近30分钟,直接经济损失近万元,盗窃的生铁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对本案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犯罪团伙构成两个罪,一是盗窃罪,另一是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第三种意见:只构成了盗窃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该案就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即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行为,其行为又触犯数罪名。最终法院也以盗窃罪对上述涉案人员均作有罪判决。实际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涉及较多,争论也较大,有必要从法理上予以探讨明示,指导办案实践。
一、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一行为、本质
(一)何谓想象竞合犯
国外又有人就想象竞合犯称为观念的竞合,[1]其要件一是一行为,二是触犯数个罪名。日本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罚。”瑞士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一行为……触犯数自由刑之罪者,从一重处断并适当加重刑期。”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术语,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2]
我国刑法总则中虽没有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中,有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中的“一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区别于实质数罪及牵连犯等犯罪形态的根本点,评价想象竞合犯的核心首先要弄清“一个行为”的确切含义。关于这个问题,各国刑法理论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中:
一是自然行为说。此说认为所谓适合于数个构成要件的一个行为,应当在事物的自然观察上其行为是“单一的”,而且是“同一的”。如果不是自然观察上的一行为,就是数行为。如甲同时同地用嘴侮辱他人,用手伤害他人,就应看成两个行为。
二是社会行为说。此说认为应当根据社会的见解来判断行为的个数。人在社会环境中的各种举动,必须对社会有意义时,才能看成是行为。所谓一个行为,也就是在社会观察上的一个犯罪意思活动。如甲以数个殴打行为重伤乙,就社会观察而言,甲只有一个意思活动,故构成一个行为。
三是犯罪行为说。此说以犯意个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基于一个犯罪而实施的行为即为“一个行为”,基于数个犯意而实施的行为即为“数个行为”。如甲基于一个犯意而杀害数人的数个行为,就是一个行为。
四是法律行为说(又称构成要件行为说)。此说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次数作为衡量行为个数的标准。一次符合为一行为,数次符合为数行为。但在数次符合的情况下,若行为完全重迭,仍不失为一行为。如一枪击毙两人,两次符合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杀人行为完全重迭,故仍系一个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都有不妥之处。前两者在“自然”、“社会”方面标准模糊,第三者与连续犯混为一谈,第四者则以“完全重迭”为依据,难免有自相矛盾之感,由此笔者认为,所谓“一个行为”,就是指基于一个犯意(故意或过失所实施的动作的全体)。至于是基于单一的犯意,还是概括的故意,在所不问。凡基于一个犯意而实施的一个(组)动作为“一行为”,如开一枪打死两个人,即使基于概括的犯意而实施的包含了数个自然行为的“一所为”,仍不失为“一行为”,因为该数个自然行为间互有联络关系。如共犯基于共同的或概括的故意,同时同地分头实施的行为。总之,笔者认为要正确认定“一行为”,必须把“自然行为说”和“社会行为说”结合起来考察,方为合理。
我国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把包含了一个动作和数个动作的一个行为而触犯了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例很多;把包含了数行为的“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情况当作想象竞合犯处理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笔者认为,要正确划清“一所为”与“数行为”的界限,还必须掌握构成“一所为”的三个标准:一是系基于一个犯意;二是“一所为”所包含的数行为必须是在同时同地实施;三是数行为的重要部分相互重迭或者数行为完全重迭(从自然和社会相结合的角度观察)。

(三) 想象竞合犯的本质
如何认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理解(观点):
1. 实质一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质为一罪。
2、实质数罪说。该说认为想象数罪虽是一个犯罪行为,但兼有数个犯罪行为的性质,所以对想象数罪与其他数罪一样进行数罪并罚。理由在于行为人出于一个或数个罪过,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却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触犯了数个罪名,就其犯罪构成要件而言,除行为仅有一个以外,其余的几个要件都与实质数罪的构成要件相符。而这一危害行为的实施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有因果关系,是数个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若将这一危害行为与数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分别联系起来,就能分别构成几个犯罪,所以想象竞合犯的一个危害行为,事实上产生了重复交叉的作用。因此,想象竞合犯已满足数个犯罪构成,其本质是数罪而非一罪。
3、折衷说。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认为想象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3]
4.法条竞合说。此说认为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象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4]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这是因为,一方面,想象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象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象竞合犯只是“想象”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二、同种数罪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
在同种数罪名能否构成想象竞合犯的问题上,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一行为触犯数个同种罪名,当然是触犯数罪名,是同种数罪。”[5]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想象竞合犯的定义只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并没讲明须触犯异种的数罪名,理应包括同种数罪名在内。
(2) 被害法益的个数不限于同种或异种,只要受到一次侵害便触犯一罪,一行为数次侵害同一法益,理应认为是想象竞合犯。
(3) 从符合构成要件的次数来说,一次符合就是触犯一罪名,数次符合就是触犯数罪名,不能因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相同而有差别。
(4) 同种的数罪名和异种的数罪名,只是数个罪名的不同表现形式,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台湾学者翁国梁也提出“学者有承认异种类之想象竞合犯而否认有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之存在者-----余则以为不然,盖被害法益之个数,并不限于同种或异种”。[6]
第二种观点认为:只有异种类的想象的数罪,才能构成想象竞合犯。因此,想象竞合犯只存在一种形式,就是一行为触犯数个异罪名,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 从罪名上来说,只有数个不同的罪名,才是数罪名。数个相同的罪名,即使侵犯不同被害人的法益,仍然只是一个罪名,因而谈不到想象的竞合犯。
(2) 从实际意义上来说,承认想象竞合犯的目的在于:在一行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解决应按哪一个罪名定罪量刑的问题。同种类的想象竞合犯,在确定行为的罪名上不发生任何疑问,因而不把它作为想象的竞合犯,对审判工作也没有任何实际影响。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认识是片面的,实践中也是不必要的,甚至是错误的。
首先,如前所述,想象竞合犯不是实质的数罪,原因在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那么在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前提之下,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实际上均相互重合,只是直接客体数量和范围的增加,而这一量上的变化不足以影响罪质,可为一罪构成完全概括,只用一个罪名就可以完整评价,故同种罪名仍为一罪。
其次,即使承认同种罪名是数罪名,对司法实践也并无裨益。如行为人故意一枪打死三人,对三个故意杀人罪如何从一重?因而,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不但对司法实践毫无意义,反而徒增困扰。
再次,承认同种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可能导致重罪轻判,造成罪责刑无法达到一致,如行为人故意用枪击伤三人,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如按想象竞合犯处理,则从一重罪处罚,只对重伤他人的结果进行评价,而其他两轻伤结果则忽略不计,这显然造成罪刑严重不一致,枉纵了犯罪人,对受害人也极不公平。而若按一罪处理,则可综合评价,将致三人受伤的事实作为情节考虑,则可做到罪责刑平衡。
台湾学者从法益说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立论有据,但由于我国大陆刑法理论的基础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因而,这一理论只能从一个侧面给我们一些启发,开阔一下刑法基础理论的视野,有益学术百家争鸣的氛围,却无法运用到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来。
因此,想象竞合犯不应包括同种罪名的情况,只有当罪名相异,犯罪构成性质不同时,才存在着竞合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三、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于表现上有着极大的相似形,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且最终都按一罪处罚,适用一个法条(虽然适用原则各有不同),特别是当法条竞合犯各罪之间为交叉重合关系时更令人难以理解,然而二者毕竟有着根本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