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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02:55  浏览:84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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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城市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城市卫生管理,保护人民健康,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更好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城市各工厂、机关、学校、街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广大居民,要共同努力,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城市公共卫生,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臭虫及虱子、跳蚤、蟑螂等病媒害虫,保持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单位内外、居民住户的清洁卫生,为建设整洁
、卫生、文明、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城市贡献力量。
各单位和居民的卫生工作,由所在区、街道、居委会统一领导,要加强管理,划定卫生责任区,订立卫生公约,实行督促检查,并把卫生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之一,使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保持街道和公共场所的整洁。街道由环卫专业队每日清扫保洁。主干道的人行道由环卫专业队清扫,临街单位和居民负责管理保洁。非主干街巷由区和街道的清洁人员或卫生责任区的单位、居民清扫保洁。
机场、车站(包括公共汽车起止站)、码头、公园、影剧院、体育场、菜场及集市贸易等公共场所,由主管单位负责清扫保洁。流动、定点商贩要备有清洁工具和废物容器,随时清扫,保持营业场地清洁。
第三条 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倒垃圾污水,不准乱抛纸屑果壳,不准随地大小便,不准在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图书馆、幼儿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
第四条 加强城市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垃圾箱、废物箱、街道痰盂、公共厕所、垃圾站及下水道等,均由城建部门统筹建设。卫生、房管、城建部门应经常检查公共卫生的设施状况,维修疏通,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
第五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两旁堆放建筑材料及做煤球、晾晒蔬菜、衣被和有碍市容整洁的物品。禁止在街巷两旁堆放柴草、搭盖角棚和鸡屋等。禁止挖掘、损坏街巷路面;埋设地下管道应及时修复路面。备单位、住宅的明、暗水沟必须通入下水道,不准引流路面妨碍卫生。
一切机动车辆和人力车均不准在街道上洗刷和抛撒废物。垃极运输车辆不得污染街巷,牲畜和畜力车不准进入市区主要街道。
市区居民禁止养猪、养狗(警犬和科研单位实验用犬除外).饲养少量鸡、鸭家禽者,必须圈养,并注意保持环境清洁。禁止在居民区街巷两旁挖地种菜。
第六条 公共厕所和私人厕所分别由环卫部门和户主负责保洁,统一消毒、灭蛆灭蝇。粪池必须密闭。不合卫生要求、影响环境而又无法改善的厕所,应予取缔,废旧建新。粪便统由环卫处管理,静市时清运;粪便装运工具要密闭不漏,不得在市内任意停留。严禁乱设厕所、乱掏粪便
和粪便转运转厕。对水上粪便要加强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每日清除。建筑和生产垃圾、炉渣及下水道淤泥等,由本单位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
第七条 工矿企业要坚持文明生产,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渣不得与生活、生产垃圾堆放一地。新建、扩建企业的主体工程必须与“三废”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环境的企业要限期治理。
卫生医疗及科研实验单位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传染性排泄物,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实验动物尸体应自行焚化或作无害处理。
垃圾、造肥场的设置地点要远离市区,不得污染环境、水源和影响居民区卫生。
第八条 城建部门要大力兴建街头花园,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场地,种花、种草、种树,绿化、美化城市。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花草树木。
第九条 饮食、食品行业和各单位食堂的食品加工、运输保管、销售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主管理条例》和食品卫生“五四制”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要有防蝇、防尘、防鼠、防污染的卫生设施,严格食具消毒。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凡供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
用工具售货,干净纸张包装,制作、包装、销售等人员要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便后要洗手。
卫生防疫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要经常进行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饮料等,—律不准出厂销售。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烹调、包装和销售工作。
第十条 浴池、理发店、旅社要有必要的卫生设施,保持室内外和设备清洁,做到无臭虫、无老鼠、无虱子。浴池要施行三巾制(面巾、澡巾、披巾),面巾、澡巾每日营业前后要进行清洁消毒.浴池要保持清洁,皮肤病患者不得入浴。对头癣患者要专备理发用具,用后消毒。
第十一条 卫生、城建、公安、工商、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城市卫生管理和卫生基本建设,大力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对维护市容整洁、搞好城市卫生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罚款和一日以内的
卫生劳务处罚,有的单位可经主管部门批准,停业、停产整顿.对不服从教育、管理,欧打、辱骂监督管理人员和破环城市卫生管理的人,可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惩处。
罚款所得款项,可用于兴办公共卫生设施、奖励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监督执行。各市人民政府(革委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县镇可参照执行。




198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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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管理、使用工作的意见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日)



  党和国家十分关心青少年的文化生活。几年来。在国家财政尚有困难的情况下,中央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资金扶持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使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得到迅速的发展。县以上各级共青团组织都要十分认真地做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这项经费的实际效益,使之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分配工作本着保重点、带全局的原则,在保证全国青少年活动(野营)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扶持全国县以上城镇青年宫、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野营基地的建设。

  (二)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系中央财政在控制全国财政支出的情况下慎重计划拨给的专用经费。各地共青团组织在计划分配该项经费过程中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

  (三)共青团中央下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原则:

  1.凡共青团中央历年来已拨过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款的地区和工程项目,一九八七年起不复资助。

  2.目前已有青年宫、青少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省(区、市)属青少年野营基地的地区、单位,原则上不资助复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经费。

  3.对上年度及以前收到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至今尚未全部下拨用于本地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省(区、市)团委,原则上不拨本年度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

  4.对在分配、管理和使用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过程中违背专款专用原则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省(区、市)团委,不拨本年度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并将其违纪情况通报全团。

  5、凡不属以上范围并经当地政府基建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列入计划项目的共青团系统所属青少年活动阵地基建工程,以及筹措了一定资金并获得当地政府施工批准书、基建投资批准书等文件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申请单位应在本年度四月底以前将上述有关文件材料报送所属团省(区、市)委主管部门,以便纳入本省(区、市)统筹计划范围。

  (四)由各地承担建设的全国性青少年活动(夏、冬令营)阵地建设资金,由共青团中央主管部门在审核团各省(区、市)委报告的基础上统一计划。

  (五)共青团各省(区、市)委主管部门,在审核研究本地市、县团委申请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本年度重点建设的地区或工程项目,并将审核材料及团省(区、市)委意见一并于本年度五月十日以前上报共青团中央主管部门,正式申请补助资金,个人意见和口头申请不作依据。共青团中央不直接受理省(区、市)属地、市、县级地方团委的申请经费报告,凡属此类材料一律退回所属省(区、市)团委统一处理。

  (六)共青团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和国家财政部关于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分配意见,审核团各省(区、市)委上报材料,统筹考虑提出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报经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国家财政部审批后,下发关于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年度分配的联合文件,并一次性下拨至各省(区、市)财政厅(局)。

  (七)团各省(区、市)委要根据共青团中央、国家财政部联合发文的精神,在本地财政厅(局)的配合下共同落实全国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分配使用工作,年底要做出决算或情况报告,拨款后第二年仍未使用的补助经费要追回另行分配。

  (八)各地共青团组织应选拔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具有财会专业知识的同志专门负责该项工作。

  (九)建立健全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做到资金管理有目标、有规划、有效果、有检查。在严明工作职责的同时,着重做好以下几点:

  1.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建立完整准确的财务帐务。

  2.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即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

  3.凡通过财政拨款、社会赞助、募捐和青少年活动场所自身经营收入等形式积累的资金,原则上均纳入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资金范畴。杜绝不合理开支,严禁随意挪用。

  4.建立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报上级团委主管部门。

  (十)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资金的分配、管理、使用工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自筹为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十一)团各省(区、市)委在分配、管理、使用本地政府所拨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经费时,可以参照以上意见,按照本地党委或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共青团中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有关部门将对各地青少年活动阵地(场所)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帮助各地管好用好这项专用资金。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团中央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除严肃处理直接责任者外,要追究主管团委领导的责任。

  (十三)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意见,请及时报团中央宣传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扩大的联席会议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的决议

(1958年10月30日通过)

会议热烈欢迎中国人民志愿军胜利回国。
会议在听取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司令员杨勇上将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八年来抗美援朝工作报告”以后,一致认为,中国人民志愿军卓越地完成了祖国人民所赋予的光荣使命。他们同英勇的朝鲜人民军一道,经过了近三年艰苦卓绝的战斗,打退了美帝国主义的侵略。在朝鲜停战以后,他们又对巩固朝鲜停战和支援朝鲜人民的和平建设,作出了贡献。中国人民志愿军在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和拯救和平的崇高事业中所建立的丰功伟绩,将永远与日月争辉。中国人民志愿军不愧为伟大中国人民的优秀儿女,在抗美援朝的战斗中贡献出宝贵生命的烈士们,永垂不朽!
会议指出: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在反对美国侵略的卫国战争中,捍卫了自己国家的独立,同时也保障了我国的安全,支援了我国人民的和平建设。会议对于朝鲜政府、朝鲜人民军和朝鲜人民八年来给予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人民志愿军全部撤出朝鲜,为朝鲜的和平统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美国侵略军队还赖在朝鲜南部不走,美国还在阻挠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美国军队必须从朝鲜撤退,让朝鲜人民自己用和平的方法统一自己的国家。中国人民将继续关怀和支持朝鲜人民的正义斗争。
美国在发动侵朝战争的同时,用武力侵占了我国领土台湾。最近,美国更公开进行制造“两个中国”的罪恶活动,企图长期霸占台湾。中国人民必须再接再厉,为解放台、澎、金、马,完成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而奋斗到底。
会议深信:中国人民实现自己祖国完全统一的斗争一定胜利,朝鲜人民和平统一自己祖国的斗争一定胜利,世界各国人民反对美国侵略、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一定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