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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18:56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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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国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迳直将离婚判决书寄给我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民请第27号请示报告及所附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收悉。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中美两国目前尚无司法协定的情况下,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蔡××与周××离婚判决书副本,这种做法,不仅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一般国际关系中的互惠原则。因此,以上材料可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迳直
退回美国加利福尼亚高等法院。



198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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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关于外商从我国所得的利息有关减免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为了有利于尽可能多地利用外国资金进行经济建设,现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有关减征、免征所得税的优惠问题,暂作规定如下:
一、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除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施行细则中已规定免税的外,下列各项利息所得也可暂免所得税:
1.外国银行按国际银行同业间拆放利率,贷给我国国家银行的贷款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单位批准对外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2.外国银行按不高于银行间拆放利率,贷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贷款利息所得。
3.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和商品,由对方国家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其买方信贷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给卖方转收的利息。
4.外国银行和个人在我国国家银行存款,存款利率低于存款银行或存款人所在国存款利率的利息。
5.向我国公司、企业提供设备和技术,由我方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价款的本息,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价款的本息。
三、外国租赁公司,在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期间,以租赁贸易方式提供给我国公司、企业的设备物件,其取得的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在所签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租赁费中包含的利息,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凭证,足以证明其利率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准许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缴纳10%的所得税。
用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取得的租赁费,可以免纳所得税。
四、对经过批准在我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银行,由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同我国公司、企业签订合同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准许其扣除有关的成本费用。为便于计算可以暂按利息收入额的15%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率,缴纳所
得税。
五、对从我国取得的存款、贷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以及购买债券的利息,凡是需要按照本规定给予免征所得税的,都须由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和垫付款、承担延期付款、发行债券的我国公司、企业,提出有关的协议、合同和利率资料,报送当地税务机关核定。没有办理核定手续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减免所得税。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实行前已经签订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生效的合同,对其利息的征税,凡当时已有规定的,在合同有效期(不包括延长合同期)内仍执行原规定,不作变动。



1983年1月7日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保[2011]6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

  “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精心规划设计,科学组织施工,严把建筑原材料和部件质量关,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抓好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管理,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节能省地环保型工程。

  三、切实履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规划、施工等许可文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实施保修。

  四、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加强质量管理,是保质保量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的法制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等各项规定。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监管重点,调整充实监督力量,强化参建各方建设行为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责令整改。要积极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消除质量缺陷,保证使用功能。

  五、全面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责任

  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建设单位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质量,监理单位要按照监理规范和规定程序履行监理职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各项检测数据真实准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

  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约谈和问责范围。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