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
1992年10月1日,铁道部
1.总 则
1.1 为加强铁路危险房屋(简称危房)和危险建筑物(简称危建)的管理,确保住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
1.3 铁路房建部门和使用者(使用单位、住户),要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均应遵守本办法。
1.4 铁道部负责全路的危房、危建管理工作。
2.本办法提及的定义
2.1 构件:是指承重构件;结构:是指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2.2 危房: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住用安全的房屋为倒塌危房。
2.3 危建
2.3.1 承重结构和承重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整修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站场建筑物和公共建筑物为倒塌危建。
2.3.2 严重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的站场建筑物为侵限危建。
2.4 侵限
2.4.1 一般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采用的建筑接近限界。
2.4.2 严重侵限:是指站场建筑物侵入《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二级超限建筑接近限界。
3.鉴 定
3.1 鉴定组织
3.1.1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房建部门和下属各房产建筑段,分别设立鉴定室、组。路局鉴定室负责现有房屋、建筑物中的整体拆除危房、危建的鉴定;分局鉴定组负责管内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的鉴定;路局、分局分别启用“房建设备安全鉴定专用章”。段鉴定组负责管内危房、危建鉴定和大型建筑物、公用房屋的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及危房、危建日常管理。
3.1.2 鉴定组成员必须经过铁路局房建部门资格审查合格。鉴定组一般应由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工人技师等组成。
3.1.3 安全鉴定,必须有三名以上鉴定组的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参加。
a.审请鉴定,需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鉴定,由分局申请,报路局鉴定室,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鉴定,由房建段申请,报分局鉴定组;所有危房、危建的首次鉴定,由维修的领工区(分段、工区)向段鉴定组申请;申请鉴定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b.鉴定组受理鉴定后,应及时进行鉴定并由鉴定组负责人做好鉴定准备,摸清被鉴定设备的历史和现状。
c.现场查勘、测试、记录破损数据和状况。
d.全面分析、检测、验算、论证、综合判断,确定危险程度。
e.提出处理意见。
f.填写鉴定记录(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表)。
3.3 鉴定标准
3.3.1 危房鉴定,暂以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为准。对工业建筑、高层建筑和其他建筑鉴定,还应参照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3.3.2 倒塌危建鉴定,暂参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k 86)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先鉴定建筑物构件,再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3.3 侵限危建鉴定,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为准。实测站场建筑物(站台、雨棚、天桥等)距线路中心(不同高度)的水平距离或钢轨面的垂直距离,小于“站台、雨棚、天桥建筑限界表”《货规》中采用的建筑限界或二级超限图规定的建筑限界,即为侵限危建。
3.4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的,鉴定组必须及时通知房建设备管理单位。属于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房、危建,应同时通知使用者。
4.处理和整治
4.1 经鉴定确认的危房、危建,一般可做以下处理:
a.观察使用:采取了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建筑物。
b.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了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建筑物。
c.停止使用:适用于有修理价值,但随时有倒塌危险,且又不危及他人、他物的安全,工程量大,暂时无力修理或待批计划修理的房屋、建筑物。
d.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理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建筑物。
4.2 经鉴定属于危房、危建者,房产建筑段应按照鉴定组织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理,修理资金有困难时,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同时做好安全维修工作。
4.3 年度房建设备大修计划,应优先安排危房、危建的件名,在特殊情况下,房产建筑段可安排临时计划,尽快排险解危,事后补报大修计划。
4.4 整治危房、危建,各级领导应给于支持,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应按计划管理权限在资金上给于保证,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有阻碍行为,房建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5.日常管理
5.1 档案管理
5.1.1 凡符合办法规定的危房、危建,应做好正常设备技术档案管理。
5.1.2 危房、危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a.房屋、建筑物技术状态检查记录;
b.危险房屋、建筑物检查鉴定记录;
c.日常检查、观察记录;
d.险情照片(录相)及其他技术资料。
5.2 安全检查
5.2.1 定期检查:房产建筑段每年春季(或秋季)对管内房建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对危房、危建进行重点检查,每半年由段鉴定组进行一次复查鉴定,维修领工区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5.2.2 日常检查、观察:检修工区(或小组)应按巡检周期加强日常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时上报,并填好检查记录,由鉴定组织确定设置的结构病害观察标志,应指定专人管理,填好观察记录。
6.职 责
6.1 巡检工
a.对管内设备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经常观察变化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c.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6.2 检修工长
a.组织检修人员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安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理;
c.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加强重点管理,掌握险情变化情况,填写、保管有关检查资料。
6.3 领工区(分段长)、技术员
a.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维修,组织检查组(春、秋检组)进行设备大检查,掌握险情,保证设备使用安全;
b.对已发现有危险待鉴定的房屋建筑物,及时向段申请鉴定,并提供有关险情资料,采取应急措施;
c.加强危房、危建管理,组织日常危房、危建检查,填写、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6.4 段长、段总工程师
a.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设备大检查;
b.组织段鉴定组进行危房、危建鉴定和申请上级鉴定;
c.对已确定的危房、危建,提出整治规划,需大修解决的及时上报分局;对随时有倒塌危险的,由房建段长负责立即书面通知使用者,做好停止使用的措施及安全工作,并上报分局。
6.5 分局房建科
a.每年应对房产建筑段的年度房建设备大检查中提出的危房、危建件名进行复查,汇总上报,对需大修解决的危房、危建,及时提出建议计划;
b.督促、检查各房产建筑段的管理工作,组织分局鉴定组,及时对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6.6 路局房建处
a.监督、检查管内危房、危建的管理工作;
b.组织路局鉴定组织及时对整件拆除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c.审批局管内的危房、危建大修计划和整治方案。
6.7 事故责任
a.因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不及时上报,虽然鉴定组织鉴定为危房、危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房建部门承担;
b.因使用者擅自拆改房建设备、结构、改变使用性质、堆放超载或阻碍房建部门采取解危措施等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或行为人承担;
c.因过失把危险鉴定为非危险,在有效期限内发生事故或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由鉴定组织承担。
7.附 则
7.1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7.2 铁路自管房屋、建筑物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3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录略)
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文 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国经贸资源[2002]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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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委、科技厅(科委)、广播影视局(厅)、总工会、团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直管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资源意识和环境意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定于2002年11月4日至9日,举办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活动安排通知如下:
一、宣传周主题。200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公布实施的第五年。今年节能宣传周的主题定为:“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将联合举办2002年中国国际能源与环保展览会暨研讨会。
三、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围绕“支持北京2008年奥运会绿色行动计划”,开展节能、节水、绿色照明推广等专题研讨、经验交流和宣传,会同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大型群众节能宣传活动,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开展节能诊断、节能科普教育活动。
四、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单位切实抓好本地区节能宣传周的组织工作。宣传周期间,要集中宣传可持续发展规划,推动规划的落实和实施;积极宣传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产品;要重点总结和推广发出《企业节能倡议》的50户大型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的经验;要积极宣传和表彰本地区的节能先进企业(单位),宣传节能工作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意义;西部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积极宣传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意义和作用。
五、各地计委要积极宣传能源专项发展规划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贯彻执行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优惠政策加快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六、各地科技部门要结合科技计划的实施,组织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话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要安排播发部分优秀企业节油、节水的先进经验和节能倡议企业的典型经验,各地电视台组织播放有关节能专题片。各大报刊要围绕宣传周主题集中组织宣传党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我国节能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以及对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法开展节能的典型经验。
八、各地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调动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的节能降耗增效工作。
九、各地团组织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继续深化青年创新创效活动。
十、为使节能宣传周产生更强的社会影响力,使节能深入每个人的生活,有关部门、单位可组织面向社区、学校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知识,推动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意识。各节能机构,各有关协会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开展活动。宣传周期间,国家经贸委将制作节水节能宣传画,向全国发放。
宣传周活动结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今年的节能宣传周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对今后的活动提出意见,于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
附件:2002年节能宣传周口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2002年全国节能宣传周口号
一、依法节能,持续发展
二、节约能源,从我做起
三、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四、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五、实施资源战略,保障能源安全
六、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
七、使用清洁能源,还我碧水蓝天
八、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能源效率
九、推广节能灯具,倡导绿色照明
十、节能需要你我他,节水节油靠大家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风能
十二、发展太阳能,方便千万家
十三、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十四、浪费资源、殃及后代,节约资源、造福子孙
十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