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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8:54:03  浏览:93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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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关于基层民政助理员配备防寒、防雨用品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民〔(1985)人64号〕文件的第四条精神,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为基层民政助理员每人配备一套、防寒、防雨用品防寒用品包括大衣,棉鞋、帽,手套;防雨用品包括雨衣、雨鞋。
二、享受范围:乡、镇民政助理员。
三、区、县民政局可适当配备少量公用大衣、雨衣。
四、使用年限:每六年更换一次,民政助理员调出民政系统时,凡领取上述用品在两年以内的,交回全本费用的百分之五十;满两年以上的不交。
五、上述防寒、防雨用品的费用,按每人一百二十元包干,在“其它民政事业费”内列支。防寒、防雨用品,市局不统一制作,由各区、县自定。
六、本办法从一九八六年起开始实行。



198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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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2年4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建经部,以便进一步完善。
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性强,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即是强化我行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也是我行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主要内容。各行要予以重视,把它作为建经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把它抓实抓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的有关要求,建立我行经办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信息网络,以便及时掌握这些企业经营管理现状和动向,深入研究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特建立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统一报告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任务,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自行缴纳所得税,全部职工实有人数2000人以上(机械化施工公司1000人以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组织。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的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工程公司(工程局)、房修公司、住宅公司、机械施工公司等施工企业,不包括附属于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自营施工单位。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以1991年末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部企业为准并固定下来。1992年后如其中某些企业发生条件变化或其他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也暂不作增减企业变动,以保持有关指标年度之间的可比性。
三、各级建设银行分别负责本行辖区内中央、地方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报告的有关工作。企业内部机构分布在不同省、市、区县的,以企业基地为准确定其辖区。
四、报告的内容和方法:
1、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建设银行各经办行要及时收集、整理所辖企业组织机构、施工、生产、设备、材料、劳动、工资、财务、成本、经济效益等有关资料,建立完整详细的企业经济档案。在此基础上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分行收集整理后,于1992年5月底前统一上报总行。总行、分行、地市支行三级管理行要以本表作为基础资料,分别建立本行辖区内全部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的经济档案,并逐步完善。
2、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各经办行财政驻厂员或财务专管员要经常深入企业,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手资料,定期填制《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附二,每年一、二、三季度填报)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附三),逐级汇总上报分行,季报表于季度终了20日内,年报表于年终一个半月内由分行汇总上报总行。
总行将统一研制开发季、年报表微机汇总软件,建立总行、分行两级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数据库。季、年报表暂以报表方式报送,待汇总软件开发后再改按远程通讯或报盘方式报送。
3、报送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研究资料。各分行在上报《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的同时,应向总行报送综合研究资料;此外,每年至少应向总行挑选报送一份专题调查或专题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着重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的共性问题及其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或改进意见。
总行定期公布全国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五、总行每年公布50户经济效益好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及其经办行、管辖行名单,各行要大力推广这些企业的典型经验,并进一步给予有关倾斜政策支持;对经营管理较差,经济效益严重下降的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有关行要重点协助其分析原因,反映情况,制订改进措施,促进其转化。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附一: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
经办行名称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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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企业名称 ┃ ┃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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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管机关┃ ┃开业时间┃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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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主要经营范围┃ ┃生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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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等级 ┃ ┃ 职工人数 ┃ ┃会计工作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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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净值┃ ┃自有流动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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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近几年指标完成情况 ┃
┃ ┃ ┣━━━━━┳━━━━━┳━━━━━┫
┃ 项 目 ┃ 单 位 ┃1985年┃1990年┃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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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产值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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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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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万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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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优良品率 ┃ % ┃ ┃ ┃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元/人 ┃ ┃ ┃ ┃
┣━━━━━━━━━╋━━━━━╋━━━━━╋━━━━━╋━━━━━┫
┃工程成本降低率 ┃ % ┃ ┃ ┃ ┃
┣━━━━━━━━━╋━━━━━╋━━━━━╋━━━━━╋━━━━━┫
┃资金利税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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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收入 ┃ 元/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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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留利 ┃ 元/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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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长: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二: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季报表
19 年 季度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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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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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设业总产值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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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设业总产值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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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竣工房屋建筑面积)┃ 3 ┃(个)/(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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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
(房屋建筑面积) ┃ 4 ┃(个)/(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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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职工平均人数(1) ┃ 5 ┃
━━━━━━━━━━━━━━━━━━╋━━━━━╋━━━━━━━━━
工程预算成本 ┃ 6 ┃
━━━━━━━━━━━━━━━━━━╋━━━━━╋━━━━━━━━━
工程成本降低额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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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销售税金 ┃ 8 ┃
━━━━━━━━━━━━━━━━━━╋━━━━━╋━━━━━━━━━
实发工资总额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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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总额 ┃ 10 ┃
━━━━━━━━━━━━━━━━━━╋━━━━━╋━━━━━━━━━
实现利润总额 ┃ 11 ┃
━━━━━━━━━━━━━━━━━━╋━━━━━╋━━━━━━━━━
固定资产净值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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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13 ┃
━━━━━━━━━━━━━━━━━━╋━━━━━╋━━━━━━━━━
其中:拖欠工程款 ┃ 14 ┃
━━━━━━━━━━━━━━━━━━╋━━━━━╋━━━━━━━━━
流动资金借款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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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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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附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年报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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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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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值、质量、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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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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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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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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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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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房屋建筑面积(M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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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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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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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固定职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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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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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职工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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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备 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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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原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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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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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总功率(千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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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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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国拨流动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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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基金转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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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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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备料及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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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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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财政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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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设备、材料款 ┃ ┃
━━━━━━━━━━━━━━━━━━━━━━╋━━━━━╋━━━━━
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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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拖欠工程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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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弥补亏损 ┃ ┃
━━━━━━━━━━━━━━━━━━━━━━╋━━━━━╋━━━━━
专用基金结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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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更改及生产发展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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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基金 ┃ ┃
━━━━━━━━━━━━━━━━━━━━━━╋━━━━━╋━━━━━
劳保基金收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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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基金支出 ┃ ┃
━━━━━━━━━━━━━━━━━━━━━━╋━━━━━╋━━━━━
其中:劳保统筹净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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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企业名称 主管机关 19 年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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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行 次 ┃ 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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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入、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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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收入 ┃ ┃
━━━━━━━━━━━━━━━━━━━━━━╋━━━━━╋━━━━━
其中:计划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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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销售税金 ┃ ┃
━━━━━━━━━━━━━━━━━━━━━━╋━━━━━╋━━━━━
工程预算成本 ┃ ┃
━━━━━━━━━━━━━━━━━━━━━━╋━━━━━╋━━━━━
工程实际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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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发工资总额 ┃ ┃
━━━━━━━━━━━━━━━━━━━━━━╋━━━━━╋━━━━━
四、利润、利润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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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利润总额 ┃ ┃
━━━━━━━━━━━━━━━━━━━━━━╋━━━━━╋━━━━━
实现利润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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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程结算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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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外收支净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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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所得税(利) ┃ ┃
━━━━━━━━━━━━━━━━━━━━━━╋━━━━━╋━━━━━
企业留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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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行: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四:报表填制说明
一、报表以独立缴纳所得税的企业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以该整体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工程局、工程总公司或类似机构所属各企业自行缴纳所得税的,分别以各企业作为基本填报单位。
二、各报表之间企业名称、基本填报单位个数、指标口径等应相互一致。
三、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指标季报表和年报表是按基本填报单位的填报格式设计的。在总行报表汇总软件未开发前,各汇总单位应按报表所列指标项目分企业设计汇总报表格式,可将指标项目纵向排列、企业横向排列;也可将企业纵向排列、指标项目横向排列,必要时可续表。汇总报表格式中,应将企业按其隶属关系(中央或地方)进行分类。
四、《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说明
1、企业名称:指按企业公章填写的全称。
2、企业地址:指企业所在省、地、县名称。
3、企业主管机关:指企业上级主管机关名称。中央企业应列出部(总公司)名称,地方企业应标明省属、地属或县属,双重领导企业应同时填出两个主管机关名称。
4、开业时间:指经有权机关批准企业成立开业的时间。
5、主要经营范围: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主营内容。
6、企业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
7、生产能力:指企业按现有条件最大限度所能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8、职工人数:指一九九一年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9、会计工作等级:指有关部门评定的企业会计荼等级。尚未评定的企业可空置不填。
10、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净值(以万元为单位)。
11、自有流动资金:指一九九一年末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之和(以万元为单位)。
12、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按原统计口径计算完成的总产值。
13、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发生亏损用“-”号表示。
14、定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指报告期企业储备资金、施工生产资金、成品资金和结算资金中的应收工程款、备用金平均余额。
15、工程质量优良品率:指报告期企业竣工验收评定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占全部验收评定的单位工程或房屋建筑面积的比率。
16、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按企业总产值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的人均产值。
17、工程成本降低率:指报告期企业工程成本降低额与工程预算成本的比率。
18、资金利税率:指报告期企业实现利润总额、销售税金(包括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之和,与固定资产净值、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之和的比率。
19、人均收入:按报告期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0、人均留利:按报告期企业留利与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五、《国营大中型施工企业综合情况表》指标说明
1、累计数:指指标项目报告期末累计余额或报告期累计发生额,分别根据企业财务报表、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列。
2、计划建筑业总产值: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施工产值、构件外销产值和勘察设计产值年度计划。
3、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4、竣工单位工程个数: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完成,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全部单位工程个数。
5、达到优良标准的单位工程个数:指验收鉴定的全部单位工程中,被评为优良品的单位工程个数。
6、竣工房屋建筑面积:指报告期内按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了使用条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鉴定合格的房屋建筑面积。
7、达到优良标准的房屋建筑面积:指验收鉴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中,被评为优良品的房屋建筑面积。
8、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的日平均人数。
9、固定职工: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固定职工平均人数。
10、生产工人:指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中生产工人平均人数。
11、离退休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企业离退休职工实有人数。
12、固定资产原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帐面余额。
13、固定资产净值:指报告期末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帐面余额。
14、机械设备总功率:指报告期末企业施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检验试验设备等全部生产用机械设备的总千瓦数,根据企业设备管理部门的统计资料填列。
15、流动基金:指报告期末企业帐面流动基金余额。
16、国拨流动资金:指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企业由基建结余资金转入的流动资金,企业按规定在收入或成本中提取的流动资金,减免企业应上缴税(利)增加的流动资金等期末余额。
17、专用基金转入:指企业按规定由税后留利转入的企业流动资金期末余额。
18、预收备料及工程款:指企业按规定向建设单位预收的备料款和工程款期末余额。
19、流动资金借款:指企业向银行借入的周转性、临时性等流动资金贷款期末余额,不包括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
20、未交财政收入:指企业应交未交所得税、利润、销售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以及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期末余额。
21、拖欠设备、材料款:指企业因购进设备、材料拖欠其他企业货款期末余额。
22、未弥补亏损:指报告期末企业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
23、专用基金结余:指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期末余额。
24、劳保基金收入:指企业本年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劳保基金,不包括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
25、劳保基金支出:指企业本年按规定支付的属于劳动保险范围的全部支出,包括企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和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拨补数作支出数的冲减处理)。
26、劳保统筹净支出:指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劳保统筹基金、退休养老金,减去劳保统筹部门拨补给企业的劳保统筹基金后的差额(交纳数小于拨补数用“-”号表示)。
27、工程价款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作为自行完成的已完工程和竣工工程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发生的工程价款收入总额。
28、计划利润:指工程价款收入中包含的计划利润数额。
29、应交销售税金:指报告期企业应交的营业税、产品税、增殖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
30、工程预算成本:是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预算成本。
31、工程实际成本:指报告期企业已经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的实际成本。
32、实发工资总额:指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职工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总额。
33、计划利润总额:指企业主管部门核批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计划。
34、实现利润总额:指报告期企业实际完成的利润总额(亏损用“-”号表示)。
35、工程结算利润:指报告期企业已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结算利润。
36、营业外收支净额:指报告期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收小于支用“-”号表示)。
37、应交所得税(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所得税或利润。
38、企业留利:指报告期企业按规定留用的利润。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试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办发〔1994〕73号 1994年8月28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流动管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确保我市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按照国家人事部的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人才流动政策规定,坚持平等竞争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择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人才流动服务工作,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审半等有关部
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是指除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以外的具有人才智力流动服务功能的各类机构(含具有人才智力资源调节配置功能的各类市场,下同)包括:
1.国家机关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2.社会团体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3.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4.其他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五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名称规范:名称的第一部分是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街道的名称;名称的第二部分是“人才流动服务”六个字;名称的第三部分可以是“部”、“所”、“站”等;其他服务机构的命名一般采用“站”。
例如:
××局人才流动服务部;
××协会人才流动服务部;
××大学人才流动服务所;
××街道人才流动服务站。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以“中心”命名,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服务宗旨和工作目标;
2.有足够的开办经费;
3.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4.有三名以上具有一定人才流动业务知识和实践经验,高中以上文件程度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才流动政策规定的工作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条 成立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承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成立机构的理由、宗旨、业务范围、人员构成、资金来源、场地以及章程、制度等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行文
。承办单位凭此批文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成立非政府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涉及编制管理的,按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属单位以及中央、省在渝单位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由重庆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区、市、县属单位成立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归口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政府人事
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
有关面向社会综合服务的机构,需从事人才交流服务业务的,亦按上述规定审批。
2.成立为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该单位、部门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备案。
第八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主要面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人才流动信息服务,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人才流动争议仲裁;
3.流动人员出国政审;
4.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
5.流动人员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6.流动人员的商调,以及档案、工资、工作关系的转移;
7.其它国家政策不允许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及其它用人单位以通过新闻媒介刊登或播放,通过自有宣传手段刊登或播放,以及在公共场所张贴或展示等形式面向社会发布人才供需信息,必须按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权限,报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批同意后,按
有关规定发布。
第十条 面向社会服务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组织开展跨行业或跨地区的集中的人才交流活动,必须将开展活动的宗旨、目标、工作计划、参加活动的对象范围等材料,按本办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的权限,报经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定期向相应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报送人才服务的业务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资料,主动接受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属年审范围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规定进行年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批准或备案,不得开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流动服务活动。外地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我市兴办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禁利用人才流动服务乱招乱聘人才,严禁利用人才流动服务乱收费。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应主动与工商、税务、物价、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开办的非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于1994年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取消其人才流动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199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