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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交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09:05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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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工交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工交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能,促进我市工业、交通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内工业交通企业。
二、企业按规定比例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其用途包括:
(一)机器设备的更新和房屋建筑物的重建。房屋建筑物的重建,只能使用房屋建筑物所提取的折旧基金,不能挪用机器设备所提取的折旧基金。(二)为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三)试制新产品措施。(四)综合利用
和治理三废措施。(五)劳动安全保护措施。(六)零星固定资产购置。
三、更新改造资金可以同企业税后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统筹安排,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进步措施。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时结合进行技术改造的,可同大修理基金结合使用。
四、新建扩建工程以及其他属于基建性质的费用,不得使用更新改造资金。
五、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编制中长期和年度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企业安排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提报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下达,并同时抄报市经委、财政局备案。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计划中单项设备和工程价值超过十万元的,要报市经委批准。

企业对每个更新改造项目都要进行事前的可行性分析和经济效益分析、施工(购置)过程检查、交付投产时的验收,并明时确每个过程的责任。
六、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开户银行要对辖区内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企业必须接受检查监督,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
七、市每年从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中集中30%的更新改造资金。从今年起建立技术改造资金,做为市级预算内工业、交通企业上缴折旧基金单位的技术改造、维持简单再生产调剂资金。
八、技术改造基金实行有偿使用方式。
九、技术改造基金由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安排使用,市经委、财政局负责管理。
十、企业借用技术改造基金,必须持有项目批准文件,经技术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与市财政局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单位应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并承担经济责任。
十一、技术改造基金借款,纳入技术改造规模计划。还款资金来源:用借款项目新增利润在缴纳所得税前还款,或用新增加固定资产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归还。
十二、技术改造基金按银行设备贷款利率计收占用费。对少数社会效益好、但经济效益较差的技术改造项目只收借款,不计收占用费。
十三、计收的占用费,作为增值全部转入技术改造基金,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有功单位、个人的奖励。
十四、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制。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由分管厂长、技术改造科、财务科负责。企业主管部门分管技术改造的局长(经理)、技术改造科、财务科对本系统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负责管理。市技术改造领导小组、经委、财政局对市集中更新改造资金的使用和效益
负责。对在更新改造资金管理使用中成绩突出,达到或超过项目可行性报告中规定的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超越更新改造资金使用范围,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影响技术改造和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单位和负责人给以行政警告和相当挪用金额一倍以上的罚款。罚款收入除一部
分用于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外,其余全部转入技术改基造金。
十五、本办法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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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引渡法

本报记者 刘海琦

  2000年12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这是二十世纪即将结束的时候我国颁布实施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将深刻影响二十一世纪的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的颁行,对于我国加强与外国的司法协助与合作,对于加强中外开展打击犯罪的合作,以及我国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都将起到非常深远的影响。

  引渡:一个国际性的难题

  2000年,智利、西班牙与英国政府就智利前领导人皮诺切特引渡问题发生了严重矛盾,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皮诺切特于1998年10月在伦敦一家医院治病时被英国警方逮捕。西班牙一家法院指控他犯有虐待、屠杀等多项罪名并要求引渡他到西班牙接受审判。英国认为,皮诺切特不适宜再接受审判,也不宜被引渡到第三国受审,英国政府不同意西班牙等国提出的关于引渡他的要求,且停止进行有关引渡皮诺切特的法律程序。

  不久前,俄国传媒大亨古辛斯基因涉嫌犯罪也在引渡问题上与西班牙产生了争议。俄联邦总检察院宣布对古辛斯基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被指控非法获取3亿美元贷款和50亿卢布的借款。后古辛斯基作为被告被正式传讯,但他在指定时间没有到场,其律师又拒绝透露古辛斯基人在何处,俄总检察院随即于次日宣布对其全国通缉。鉴于古辛斯基已在国外,于是决定对他实行全球通缉。古辛斯基最终在西班牙落入法网。西班牙检察部门认为,逮捕古辛斯基与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指令相符合,古辛斯基被控犯有经济罪行。古辛斯基称自己是受俄政府政治迫害的受害者,要求西班牙予以政治庇护,从而给西班牙当局出了一道难题。

  引渡问题因为司法制度的不同,同时往往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等方面,因而在一些个案引渡问题上困难重重,这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引渡问题上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

  所谓引渡是指一个国家把在该国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是国家间的司法协助行为。在国际法上,国家没有必须引渡的义务,除非有条约另有规定。国内立法、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公约中的引渡条款为引渡的法律依据。引渡这项国际法制度产生于18世纪末期,随后逐渐形成一套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及程序。

  1793年法国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法国给予为了争取自由而从其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从此,法国确立了庇护政治犯的制度。这为建立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奠定了基础。最早的国内立法是1833年的《比利时引渡法》。比利时引渡法也明确规定禁止引渡政治犯,并于1834年与法国缔结引渡条约时把禁止引渡政治犯罪规定在其中。“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逐渐演变成各国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引渡的一个基本原则。为了防止这一原则被滥用,有关国际条约通常将一些罪行明确排除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如战争罪、劫机罪等等。与政治无关的刑事犯罪都应予以引渡。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间的交往日益增多,引渡问题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签署有关引渡问题的条约解决这一问题,如1933年《美洲国家间引渡公约》,1957年《欧洲引渡公约》等。在各国引渡的国内立法和国家间的引渡条约以及国际实践基础上,199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引渡示范条约》,从而确定了有关引渡问题的一般规则。

  我国为什么要制定引渡法

  建国后,因为种种原因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引渡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很多都涉及到引渡问题。为了对一些犯罪活动实施有效的制裁,1992年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引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和人员往来日益增多,我国境内的一些刑事案件也呈现了国际性和跨国性的特点。有些人犯罪后潜逃国外,其中有的人还携有巨额赃款;也有一些人在外国犯罪后逃来我国。同时,贩毒、劫机、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时有发生。2000年在公安部和加拿大警方的密切配合下,涉嫌贪污人民币166万余元,且携巨款潜逃国外达9年的犯罪嫌疑人方勇,在加拿大被抓获之后被引渡回国。浙江省瑞安市的两起涉案金额达二千六百多万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告破,潜逃到柬埔寨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维立和金立成日前被引渡回国,押往温州接受审讯。最近有报道说,中国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在加拿大落网。他是因为在加拿大逾期居留从而涉嫌违反移民条例而遭加拿大警方拘留。中国外交部与加拿大方面进行交涉,要求将赖昌星引渡回中国进行审判。所有这些直接涉及到国际法上引渡程序。

  这些犯罪活动给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带来了巨大危害,也影响了国际社会的安定。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加强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特别是引渡合作,制定我国的引渡法非常必要和迫切。

  引渡什么人

  根据引渡的一般规则,引渡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国同意移交的罪犯。通常,各国都拒绝引渡本国国民,这就是“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所引渡的犯罪,一般是普通刑事犯罪,而且必须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即“双重犯罪原则”或“相同原则”。

  我国的引渡法吸收了各国立法的优秀成果。此次颁行的引渡法充分考虑到了国际通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引渡法第二章规定了外国向我国请求,包括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提出,对引渡的审查等,第三章规定了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引渡法明确规定了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双重犯罪等原则以及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引渡法条文中,引渡法第八条的规定引人注目。有专家认为该条在理论上有很多突破与进步。

  引渡法第八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我国应当拒绝的情况,其中,被请求引渡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出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受到上述原因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等情况。

  引渡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权以及人道主义原则。引渡法第八条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予以拒绝。第九条规定,由于被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我国可以拒绝引渡。

  加强国际合作联合打击犯罪

  我国自1986年起开始同一些国家谈判签订司法协助协定,1993年开始同一些国家签订引渡条约。除双边条约外,我国还积极加入一些有司法合作内容的国际公约,承担了相应的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国际义务。引渡法的颁布,使我国在加强国际间的司法协助与引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充分地说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积极态度。引渡法的颁布实施必将使我国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3]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06578775867774.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中 央 编 办
2013年5月17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 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 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 要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 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 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信用信息来源渠道。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 或信用报告作为其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应探索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 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率先推进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 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 制度规范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 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征信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突出强调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 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五、不断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要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联合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