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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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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
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
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
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
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
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
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
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
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
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 务。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
,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
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
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
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
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 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 护理。
  第十三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
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
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
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
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
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六条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
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
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十八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
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第十九条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
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
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 生活。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
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
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
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
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
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
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
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
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
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 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
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
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
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
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
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
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二十九条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条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
,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
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
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 活。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
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
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
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
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 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
的老年人。
  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
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
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
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 务。
  第三十九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
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
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
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
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
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
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
、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
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
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
、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
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
评教育,责令改正。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
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
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
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
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
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
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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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财预〔2005〕85号

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的科学性,我们制定了《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惠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财政局市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明确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要求、职责及编制方法等,实现部门预算科学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省财政厅《广东省省级单位部门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权力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第三条 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
部门预算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充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透明度,提高预算管理的法制化程度,实现预算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省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充分体现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要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编制。收入合法合规,各项支出符合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和现行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部门预算收支的预测必须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履行部门职能的需要为依据,对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力求各项收支数据真实准确。
(三)稳妥性原则。部门预算的编制要做到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编赤字预算。收入预算要留有余地,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预算;预算要先保证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基本支出,项目预算的编制,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四)重点性原则。部门预算编制要做到合理安排各项资金,本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方针,在兼顾一般的同时,优先保证重点支出。预算安排要先保证基本支出,后安排项目支出;先重点、急需项目,后一般项目。
(五)完整性原则。编制预算时,要将部门依法取得的包括所有财政性资金在内的各项收入以及相应的支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管理,对各项收入、支出预算的编制做到不重不漏,不得在部门预算之外保留其他收支项目。
(六)公开、公平、公正性原则。通过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增加财政资金分配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各部门的经费来源渠道,解决部门间经费苦乐不均的问题,实现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一)编制单位范围。1、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原则上是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凡是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无论其财务关系是否独立,也应归入其主管部门统一编制部门预算。如果该单位本身为财政供给的二级预算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为企业集团等自负盈亏单位的,可作为独立的部门编制部门预算。2、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单位应是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内或财政专户安排经费、与财政部门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部分只是由财政安排少量专项经费或临时性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如企业集团等,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单位。
(二)编制资金范围。部门预算应涵盖部门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不仅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收支,还包括各项预算外资金收支、经营收支以及其他收支;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还包括政府性基金收支,体现综合预算原则。
第六条 市级部门预算的构成
市级部门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其中,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分为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一般专项支出。

第二章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

第七条 部门预算编制程序
部门预算编制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具体程序为:
(一)一上。市直部门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本年度支出需要,提出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各部门的定员定额标准由市财政局按照各部门职责特点及人员构成等因素分别制定。
(二)一下。市财政局对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按照相应的定员定额标准结合部门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计算部门基本预算支出,按照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审核部门项目预算支出,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直部门下达预算控制数。
(三)二上。市直各部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形成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四)二下。部门预算建议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在30日内批复到各部门。
第八条 部门预算编制具体流程
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步骤及时间安排为:
(一)布置预算编制工作
每年8月份左右,由市财政局将编制预算的通知、要求、表格、软件等布置各部门,同时将定员定额经费标准下达各部门。
(二)编制并上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
各部门根据财政部门要求、预算年度的业务计划和上年实际完成情况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从基层会计核算单位编起,逐级汇总形成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于9月底前按统一规定的表格样式并附文字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三)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
市财政局收到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后,按定员定额标准,对单位报送的基本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并在考虑部门支出需要及项目的合理性、合法性、轻重缓急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对部门专项支出计划进行审核调整,并将部门预算指标控制建议数及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向市级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控制数,并将专项支出预算审核调整意见回复市级预算单位。
(四)部门调整预算建议计划
各部门在接到预算指标控制数后,应及时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调整,形成部门预算草案上报市财政局。
(五)审核、汇总并上报部门预算草案
对部门上报的预算草案,市财政局进一步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提交市人大审批。
(六)批复部门预算
市人大审批通过后,即由市财政局按《预算法》要求于一个月内将预算批复到各部门。各部门自市财政局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三章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的编制

第九条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内容
市级部门预算收入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以及各方面收入来源情况,综合核定对某一单位的年度财政拨款额。
(二)政府性基金。是指按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并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预算外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或提取,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或按规定程序批准留用的财政性收入(包括纳入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四)其他收入。包括事业收入(不含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
第十条 市级部门收入预算编制的要求
合法性。市级各部门的收入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国家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征收上缴或留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随意提高征收比例。
完整性。首先是要保证收入项目的完整性,即部门各类收入均应编入收入预算。其次是要保证收入数额的完整性。各部门应该如实测算各项收入,不能隐瞒或少报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要足额编制单位经营收入。
准确性。财政拨款数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拨款控制数填列。预算外资金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依据上年、当年收入数和下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要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章 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的内容
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其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须的支出,具体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基本支出预算的具体项目按照财政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目级科目设置。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等项目;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水电费、交通费、邮电费、维修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购置费等项目;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退职(役)费、抚恤金、救济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医疗费等项目。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要求为:
(一)优先满足基本支出的需要。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单位的行政事业工作任务需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预算资金的安排,首先要保证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本着量财办事的原则,安排各项事业发展所需的项目支出。
(二)以定员定额方法为主编制预算。按照“以定员定额管理为主,单项核定为辅”的原则核定经费。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方法
制定定员定额标准既要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又要考虑各部门职责特点和人员构成,以及实际支出因素的变化。应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
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由定员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预算和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两部分组成。其中,按定额标准计算的基本支出预算又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分别按市财政核定的定额标准及人数计算核定;单项核定的基本支出预算一般集中在公用经费安排上,主要用于解决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而支出、无法通过定员定额经费解决的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招待费、日常修缮、部门会议费等公用经费开支。

第五章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的内容
项目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大类。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要纳入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计划项目),专项业务项目,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和其他项目。
专项计划项目,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的专项计划、基金等项目,包括科学、教育、文体、农业、水利、社会保障等事业性发展项目。
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包括大宗印刷、专项培训、专项考察调研、专项事务管理、专用设备运转维护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系统性修缮和大型成套专业设备修理的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包括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批量办公设备。
  大型会议项目,是指符合一、二类大型会议规格的会议,一类会议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二类会议为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的属全市性的大型会议。市各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为三类会议,会议经费应在日常公用支出中列支。
  其他项目,是指市级部门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不在上述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
  (三)其他类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类和行政事业类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原则。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公共财政原则。项目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四)科学论证、合理排序、量财办事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五)追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和市级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程序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需经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四个阶段。
(一)项目申报
1、申报条件。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2)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3)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论证,情况复杂的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
  (4)市财政局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市级部门按照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5)项目按照申报要求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6)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大额开支项目,必须先报市政府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立项。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2、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必须按照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大型购置等大额开支项目必须同时报送市政府同意立项的批件。
(2)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3)项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4)市级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统筹考虑,择优分类排序后汇总向市财政局申报。
(二)项目审核
1、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及所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2)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3)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论据是否充分,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4)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2、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排序统筹考虑。
3、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三)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项目实施
1、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安排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
2、市财政局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市级部门批复。
3、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4、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5、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属于财政拨款和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的,原则上由市财政局收回另作统筹安排,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通知》规定,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国家、省、市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市财政局、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
2、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写出项目实施报告书报主管部门,部门要将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对跨年度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年度末写出项目进度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局。
  3、市级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引滦水资源,合理有效使用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是我市利用亚行贷款实施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设置专用帐户核算该项资金收支,并于年度终了,对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来源为自2000年9月1日起调整供水价格(包括引滦水和引黄水)增加的收入。其中:
(一)市水利局供给市自来水公司、塘沽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价每立方米增收的0.15元。
(二)市水利局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循环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5元。
(三)市水利局供菜田用水价格每立方米增收的0.02元。
第五条 天津市引滦水质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引滦水质保护工程资本金。
(二)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及还贷风险金。
(三)引滦水质保护工程建设后的维护管理费用。
(四)引黄济津工程天津境内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 资金上缴方式为:
(一)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自来水公司,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按照实际售水量,在缴纳源水费的同时将每立方米0.15元收入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二)市水利局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将销售给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的用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15元收入;销售给直取河水(包括水库)的企事业单位的循环水,按照实际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5元收入;销售给菜田的用水,按照实际
售水量收取的每立方米0.02元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局指定的专用帐户。
第七条 年初由市水利局提出当年资金使用计划和相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市财政局按项目建设计划统筹拨付资金。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收到拨付资金后,在项目实施中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的,追究项目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000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