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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01:51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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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建工程兵撤销后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基建工程兵政治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6号文件精神,基建工程兵于一九八三年底撤销改编完毕。现对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全军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年退休移交政府安置计划的现役干部(不含符合离休条件的)的安置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前,已经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或不需建房的,要按现行规定,抓紧办理退休手续,尽快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
二、尚未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的,要在本单位撤销改编工作结束前,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将他们的退休安家费、家具费、被装、票证等一次发给本人,仍住原房,暂由改编后的单位供应、管理。经与公安部研究,退休干部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就地落户。易地
安置的,待接到《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安置地区的公安部门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接收安置的证明给予落户。
三、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要对尚未审核的基建工程兵已经纳入第一、二、三批(第三批军队退休干部登记表随后发)安置计划的退休干部的安置去向进行审查,凡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应按计划积极接收安置。不符合安置去向规定的,退回基建工程兵
政治部,并抄报民政部、总政治部备案。
四、基建工程兵政治部要将退休干部的单位变化情况造册(项目:姓名、原部职别、原定安置地点、改编后的单位名称、地址)送安置地区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住房建好后,安置地区的民政部门将《军队退休干部进住通知书》直接发往改编后的单位,由改编后的单位按照国务
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件和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交接。对交接未尽事宜,基建工程兵撤销后,由基建工程兵善后工作机构负责,善后工作机构撤销后,由总政治部负责。
基建工程兵退休干部的安置和管理,是整个基建工程兵撤销改编工作的一部分,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和基建工程兵改编后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198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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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118号   


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3日招标,11月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8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11月10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4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3年11月4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标

  (一)招标方式。采用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内(含15个)的标位,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15个以上(不含15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75个以上(不含75个)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

  (二)标位限定。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为连续的25个标位。

  (三)时间安排。2010年11月3日上午9:30-10:3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甲类成员追加投标时间;甲类成员追加投标结束后15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分销

  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11月4日至11月8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四、发行款缴纳

  各承销团成员于2010年11月8日前(含11月8日),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77—10135

  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

  五、债权确立

  财政部收到发行款后,通知国债登记公司确立债权。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财库[2010]6号)规定执行。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 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的使用和管理,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金税工程的顺利运行, 规范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认证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是指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或磁盘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应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人必须使用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测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
第五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推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第七条 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对取得需报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如遇特殊情况,可持防伪税控抵扣联原件到税务机关认证。
第八条 纳税人将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的抵扣联电子数据,在每月月底前,一次或分次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第九条 纳税人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电子信息报送税务机关认证未通过的,可将抵扣联原件报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条 每次认证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最终认证结果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反馈给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丢失未认证的防伪税控抵扣联,不得使用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取消其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使用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要求采用其他认证方式;
(三)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