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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54:53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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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机电部


机电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1990年7月31日,机电部

为搞好机械电子行业建设监理工作, 现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以及《机械电子工业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兼承建设监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的基本要求
(1)已具备建设监理条件的甲级设计单位、工程承包公司、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并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高级经济师作负责人,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
(2)监理机构中须有三名以上获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九名以上获中级技术职称后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人员, 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应基本齐全。
(3)监理人员必须按我部指定的教材经过业务培训和资格考核(试)合格,并取得高中级监理工程师资格临时证书。
(4)本单位能够为监理机构提供基本的物质基础,为试点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5)经部审批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与条件
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 是注册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监理工程师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获得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高级经济师等职称,或获得工程师、建筑师、 经济师等专业技术的中级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实践经验。
(3)监理工程师按监理工作专业分建筑、结构、经济合同管理等岗位。
(4)监理工程师必须经过监理资格培训,由其所在的建设监理试点单位提出申请,经部组织资格考试或考核合格者予以确认资格, 颁发临时证书。
三、建设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1)试点期间监理主要业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施工招标阶段监理:准备招标文件,协助评审招标书,提出决策意见,协助建设单位与中标承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②施工阶段监理:协助编写开工报告;确认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 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 审查承建单位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监督检测原材料、构配件及主要部位、部件; 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审批设计变更;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 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 检查和认定工程进度与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督促整理合同文件的技术档案资料;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的初步验收, 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审查工程结算等。
③保修阶段监理:根据合同规定鉴定质量问题责任,督促保修。
在试点期间,只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 待有条件时再进行其他阶段的监理或全过程监理。 (2)建设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后必须签订监理合同, 其主要内容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范围和内容、双方权利和义务、 监理酬金、争议的解决办法、方式等。 (3)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 监理机构应进驻现场。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委托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行使合同授予的权限,并领导监理机构的工作。 (4)因监理工作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 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四、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1)监理单位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具有科学性、公正性、服务性, 为工程建设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技术措施、管理办法等,加强管理,并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业务水平。
(2)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形成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单位应将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的名单、 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监理实施过程中,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作情况。未经建设单位授权, 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自主变更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 由于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变更工程承包合同时, 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协助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变更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应为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监理机构在工作、 生活上提供必要的、合理的条件。
(3)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授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
(4)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处理意见或建议书面通知双方。
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 可请求上级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经调解仍有不同意见, 可请当地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五、监理费的计取
建设监理是有偿的技术服务。酬金及计取办法, 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长短, 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因素全面考虑,协商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试点期间,建设监理酬金计取办法有以下几种:
(1)按提供的服务人员支付工资、管理费等;
(2)按受监理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目前暂按2.0%以内计取, 国家有具体规定时,按国家规定计取;
(3)费用包干;
(4)其他。
监理酬金暂定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 或在工程总概算中单列的管理费项目中支付。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机械电于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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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及数据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系统管理,包括对自动化设备、专用软件及数据的管理。

  一、自动化设备的配置、使用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动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2006年底以前为代办处配置的,用于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其附件。上述设备属国有资产,由专利局统一管理,代办处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

  (一)代办处应为所配置设备提供足够的空间和安全的地点,以保障设备的安全和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代办处设备应实行定点定人保管使用。任何人不得使用该设备从事和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工作。

  (三)设备使用人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动计算机的硬件配置,不得在计算机内安装游戏软件或与代办处业务无关的其它软件。

  (四)设备的报废由专利局决定,其它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交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转有关部门审批。

  自2007年起,代办处为开业所需购置的设备以及更新或增加的自动化设备,应满足系统安全运行所需的配置要求,相关费用在专利局拨付的业务工作补贴费中列支(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第八条执行)。相关设备购置后,应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备案。

  二、专用软件的使用、维护及数据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用软件是指专利局为代办处开展业务而开发设计的,用于专利申请受理、收费系统的应用程序,以及根据专利局业务需要为代办处安装的其他应用程序。代办处应保证专用软件的正常使用及数据的安全。

  (一)专用软件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是重要的国有资源,代办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扩散或用于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用途。

  (二)数据的采集、修改、更新、维护和使用以分级授权方式进行管理。被授权人员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或使用数据,并保证数据的准确、完整和安全。

  (三)任何人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处理或使用数据资源,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将数据资源提供或出示给未获得授权的人员。

  (四)代办处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不得更改、删除或添加无关程序,不得与检索或管理系统等其它网络联网,不得使用发送程序发送与业务无关的数据。

  (五)代办处自动化系统的日常维护,由本处计算机专业人员负责。如出现代办处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尽快以书面形式报告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由其协调解决。

  三、专项数据的添加与修改

  本办法所称专项数据的添加与修改是指与专利代理机构有关的数据项的变更,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地址、邮编的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及撤销等。

  (一)当专利代理机构注册变更生效后,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代办处发出修改数据通知书。

  (二)代办处在收到修改数据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修改数据的操作规程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

  (三)代办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修改,并在收到修改数据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完成数据修改工作。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的情形,由代办处的行政主管单位视情况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设备故障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三)违反本办法自行更改硬件设备的,责令拆除所增加硬件设备并恢复原状。对于不能恢复的硬件设备,由责任人按原价值赔偿。

  (四)违反本办法泄露有关数据机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保密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并对所在代办处进行必要处罚。

  五、附 则

  本办法自2007年7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苏州市、桂林市、黄山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现将调整4月下旬到5月底国内旅游工作部署、切实做好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立即组织传达到本地区所属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在指导思想上,要把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非典型肺炎通过旅游活动扩散放在第一位,不提倡“国际损失国内补”,不追求出游数量,把功夫下在切实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非典”预防措施的落实,以及旅游接待环节上一旦发现病例后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上,为全国打赢非典型肺炎防治这场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
  (二)提倡各地在本地区旅游,不组织跨区域促销和跨区域旅游,不组织到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疫情发生地要从防止疫情传播和扩散这个大局出发,不得组织到其他地区的旅游。
  (三)不搞大型群体性活动特别是人群大量聚集的室内活动。为防止疫情通过旅游活动向农村地区扩散,不组织“农家乐”旅游和到边远地区农村的旅游。
  (四)在旅游宣传方面,淡化接待人数指标,着重宣传各级旅游部门及各类旅游企业贯彻国家旅游局、卫生部4月16日联合下发的《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保障旅游者健康安全的工作情况和经验。
  (五)在各地区组织开展的安全大检查中,要把认真检查各类旅游经营单位贯彻落实预防控制非型肺炎应急预案的情况放在突出位置,列入安全大检查的首要内容;同时,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和旅游市场秩序检查,确保各类旅游活动“健康、安全、秩序、质量”。
  (六)在值班和管理投诉工作中,要把有效监控旅游接待各个环节上发现的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妥善处置和有效控制作为首要任务。如有发现,各级旅游局要及时督导报告单位按《旅游经营单位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的送诊和现场控制工作;同时要按《旅游行业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制度》,及时报告疫情情况。
  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和控制工作,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眼光放远一些,不要计较一时的得失,坚决贯彻本通知精神,把各项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本地区各级旅游局和各类旅游经营单位。
  以前所发通知和所提工作要求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