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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3:28  浏览:84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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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艺术教育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

1987年2月18日,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了贯彻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全面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宏观规划和指导,国家教委决定成立艺术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学校艺术教育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教学改革等重大问题上向国家教委提供咨询;协助国家教委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推动学校美育的发展。
第四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的主要任务是:
积极宣传国家有关艺术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接受国家教委委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指导、督促、检查学校艺术教育的实施;
结合本职工作,关心、了解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经验和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教委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五条 艺术教育委员会委员由国家教委聘任产生,每届任期二年。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由国家教委委任。
第六条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委员会内可以分为若干小组。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组设秘书一名,由组长在所在单位聘任。
第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一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委员会编印《艺术教育通讯》,及时互通信息,交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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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0-08-25


卫办疾控发〔201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农民工健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为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有效途径,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我部决定从今年起组织开展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内容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开展传染病防治等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对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二是为农民工开展慢性病“三个一”工作,即免费测量一次血压,发放一本《生活方式与慢性病科普知识手册》,开展一次慢性病预防与营养知识讲座,提高农民工健康水平。在发现高血压患者后,应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管理。三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指导,重点指导农民工对城市环境的适应力,缓解心理压力。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为与集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并及时更新,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农民工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健康问题及卫生服务纪录等。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为农民工初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免费进行胸片和痰涂片检查,为农民工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物治疗,并提供督导管理。二是加强农民工子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开展针对性强化免疫工作;联合教育部门,加强农民工子女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加强儿童信息化建设,加强农民工子女信息化管理;加强针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一是落实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梅毒筛查和乙肝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抗病毒药物及相关检测、随访等服务。二是对梅毒筛查阳性的孕产妇,提供规范的妊娠梅毒治疗,防治先天梅毒。三是对住院分娩的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在出生24小时内接种乙肝疫苗,同时免费注射1针乙肝免疫球蛋白。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一是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意识。二是加大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三是加强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为农民工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提供方便。四是实施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职业病防治项目,开展农民工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加强职业病信息报告管理。

二、项目地点

在除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外的其他29个省(区、市),选择65个县(市、区)开展项目试点,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项目目标

(一)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一是项目地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计划免疫等传染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二是项目地区农民工接受血压测量率达到90%以上,慢性病及营养相关知识知晓率达60%以上。三是项目地区80%以上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提高心理适应力培训,50%以上有心理压力的农民工接受1次以上心理健康指导。

(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集中用人单位农民工健康档案建立率达到80%以上。

(三)开展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一是在项目地区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85%以上。二是到2015年,农民工子女适龄儿童以乡为单位原免疫规划疫苗单苗接种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新纳入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85%;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率达到100%,补种率达90%以上;预防接种实现信息化管理,90%以上乡级预防接种单位实现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项目地区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梅毒筛查率及乙肝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率达到90%以上。

(五)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项目地区要基本摸清当地职业病危害分布情况、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情况,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85%以上,并为所有体检农民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试点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业务指导。要在人员和经费上给予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有序地开展。

(二)结合现有项目,全面推进试点工作。要将开展农民工健康教育和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将试点地区农民工结核病防治及其子女免疫规划工作和农民工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项目纳入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扩点增面,推动项目深入全面开展。要利用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取得的工作经验,推进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关爱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探索工作模式。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农民工健康保障工作重点,不断研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农民工健康保障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我部报告。

(四)分步组织实施,做好阶段评估工作。我部将适时组织对试点地区项目开展情况的评估。各试点地区也要根据本地区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特此通知。



附件: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农民工健康关爱工程项目试点地区名单

序号
省份
试点县(区)

1
北京
海淀区、大兴区

2
天津
东丽区、西青区、宝坻区

3
河北
高碑店市

4
山西
寿阳县、孝义市

5
内蒙古
霍林郭勒市、伊金霍洛旗

6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建平县、葫芦岛连山区

7
吉林
长春市绿园区、磐石市

8
黑龙江
哈尔滨市香坊区、甘南县

9
上海
普陀区、青浦区

10
江苏
江阴市、昆山市

11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宁波市鄞州区、江山市、丽水经济开发区

12
安徽
宣城市广德县、马鞍山市当涂县

13
福建
泉州市惠安县、福州市马尾区

14
江西
南昌县、乐平市、萍乡市湘东区

15
山东
章丘市、淄博市临淄区

16
河南
辉县、栾川县

17
湖北
潜江市、远安市、郧县、谷城县

18
湖南
浏阳市、常德市石门县

19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江门市新会区

20
广西
马山县、容县

21
重庆
南岸区、璧山县

22
四川
成都市武侯区、双流县

23
贵州
遵义市桐梓县、松桃苗族自治县

24
云南
个旧市、澄江县、腾冲县

25
陕西
榆林市榆阳区

26
甘肃
嘉峪关市、白银市白银区

27
青海
大通回族土族县、湟中县

28
宁夏
石嘴山市惠农区、平罗县、中宁县

29
新疆
库尔勒市、富蕴县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孝感市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BT、BOT融资项目建设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融资建设模式。
  本办法所称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融资是指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项目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投资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特许权期限结束后,投资人把项目无偿移交给项目业主的融资建设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孝感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采用BT、BOT模式融资建设的公共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其它类型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确定
  第四条 每年十一月中旬,由市发改委会同孝南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监察局、财政局、建委、规划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招投标局、城管局、城投公司等单位,组织编制下年度以BT、BOT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年度计划,提出项目业主,报市政府确定。下年度年中,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追加。
  第五条 经市政府确定的BT项目,由项目业主会同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城投公司等部门,对BT项目的回购资金总量、来源以及回购资金支付保证措施、回购时间等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项目建设用地报批等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完成,市直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编制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投公司等相关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等落实情况;
  (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及范围;
  (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
  (四)BT、BOT项目投资人的招标方式、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及主要标准等;
  (五)投资人应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
  (六)招标的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总价(含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等)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
  (七)招标时间及项目进度计划;
  (八)BT、BO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投资人的政策优惠、工程提前交付的奖励措施和其他支持条件);
  (九)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等监管、保障措施;
  (十)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资金来源安排;
  (十一)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三章 项目投资人的选择
  第九条 BT、BOT项目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
  第十条 选择BT、BOT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获得市政府批准后进行。
  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审核工作,不得进行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联合体组成单位不得超过两家。
  (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金额(概算)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
  (三)法律法规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或BT、BOT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BT、BOT项目的所有招投标活动应在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等原因,经市政府批准,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人的,应在初步确定投资候选人后,由主管部门、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招投标局、项目业主、城投公司等单位指派工作人员组成谈判小组,负责与各投资候选人就协议主要内容进行协商议定。
  第十四条 项目谈判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内容及投资规模;
  (二)工程总造价确定方式;
  (三)工程建设管理模式;
  (四)投资回报收益(含融资费用、管理费用);
  (五)回购期限及回购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
  第十五条 谈判小组根据与各候选投资人议定的条件,对项目投资人的投融资能力、业绩情况、履约信用、回购价、投资收益、回购期、经营期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投资人排序后,报市政府确定投资人。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与项目中标投资人或市政府确定的投资人签订BT、BOT合同。合同总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内,其中包括: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 投资人融资财务费(实行费率上限控制);
  (三) 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包括实际发生的测绘、勘察、设计、监理、概算、决算、审计以及征地拆迁安置、项目管理费用等)。
  第

十七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本市注册成立法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BT、BOT项目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
  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BOT项目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项目投资人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划入BT、BOT项目专用账户。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BT、BOT项目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九条 BT、BOT项目业主的义务:
  (一)按照规定办理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批手续,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二)负责完成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三)依法组织对项目的勘察、设计和监理进行招标,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
  (四)监督项目投融资人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督促建设进度;
  (五)做好项目施工外部环境协调工作,督促项目投融资人抓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其他相关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应委派财务监理,对投资人进行财务监管,控制建设成本。
  第二十一条 BT、BO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负责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二)办理项目报建、验收等各项手续;
  (三)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
  (四)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依合同如有分包的,承担总承包商的职责;
  (五)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建设和项目设施竣工移交等各项工作;
  (六)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包括:财政机关对专用建设资金帐户的监管,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行业主管机关对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
  (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保修工作;
  (八)负责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等的变更,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外购设备、材料采购、施工招标等,应当依法招标。
  项目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由投资人负责组织,项目业主参与。
  第二十四条 严禁投资人擅自转包BT、BOT项目。
  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
  第二十五条 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投资人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不得为投资人(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担保。

  第五章 项目的回购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除有明确规定由国家或省以上组织验收的外,项目业主应当组织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BT项目验收合格并报市政府同意后,项目业主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并报市发改委、城投公司、财政局、审计局备案,项目进入回购期。
  未达到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对项目进行回购,投资人应认真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或项目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工的,项目业主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回购费用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人应于项目验收合格后的三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按合同约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设定回购条件,并确定回购方式和回购期限,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回购总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和BT合同的约定计算,并报审批部门同意。
  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发生的费用可计入回购总价。
  第三十二条 BT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等应向市审计局报备。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市财政局决算审核后,由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确定回购总价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BT项目的回购协议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具体内容组织支付回购款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BT、BOT项目实施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或合同约定情形,项目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业主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项目合同被终止后,投资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投资人作出补偿的,应当依据项目合同约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五条 BT、BOT项目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单位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组织实施的BT、BOT项目融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