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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45:20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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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指导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列出主要依据或参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根据驻在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处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领导小组与职责



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按照各处(科、室)工作职能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处(科、室)应急工作职责,做到职责明确、反应快速、工作有序。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组织机构可包括所属监察分局。



2.2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职责



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是按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成立,并派往事故现场的临时工作机构。明确事故现场工作组(督导组)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



3.信息处置



明确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本单位与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企业之间的事故信息接收与报告程序、时限、内容、方式、途径以及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信息跟踪要求等(可用事故信息报告程序框图的形式来描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明确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对应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应急响应等级要做到相互衔接。



4.2响应程序



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工作流程和具体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事故调查核实与跟踪取证,协调专家组、调动应急救援队伍与开展技术指导,提供应急救援装备信息等内容。



4.3应急结束



明确现场应急处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4.4总结评估



对本单位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在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面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信息保障



明确本单位各处(科、室)、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应急值守电话等联系方式,有条件的单位应提供网络或应急平台通信保障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明确辖区内可调用的矿山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基本信息和调动程序等内容。



5.3应急专家保障



明确参加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专家名单、专业特长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5.4应急装备保障



根据事故类型和工作需要,明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内容。



5.5 应急经费保障



结合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明确本单位应急工作经费的支出程序及所属支出项目等。



5.6 应急后勤保障



明确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中负责提供后勤保障的处(科、室)及保障内容。



6.预案管理



6.1预案演练



明确本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和具体要求。



6.2预案修订



明确本应急预案修订部门和具体要求。



6.3 预案备案



明确本应急预案上报备案的部门。



6.4预案实施



明确本应急预案生效时间。



7.附件



7.1辖区内煤矿不同类型事故处置要点



7.2辖区内煤矿分布情况及通讯方式



7.3辖区内所有煤矿简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急预案可不含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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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暂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代表的联系
第四章 委托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
第五章 建立省人大代表联系小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支持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代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条 为了做好联系代表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省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调查和视察活动,可以就地吸收有关的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处理省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代表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除省人大常委会直接处理的以外,其他分别转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处理、答复,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三)省人大常委会要督促和监督承办单位的办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交代。
(四)为便于代表反映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向代表印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及邮资总付专用信封。
第五条 省人大代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应经常走访代表或召集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协助代表开展工作。

第三章 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同代表的联系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时,也应当访问所到地区的省人大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和处理代表来信。对于代表的来访来信一般应由办公厅负责人接待和处理。凡涉及重大问题,应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办、接待。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及时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有关的《工作通讯》及法律、法规等材料印发给代表。
第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设立代表联络处,负责与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联系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托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
第十一条 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
第十二条 市、县人大常委会应支持自己选出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开展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反映;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涉及全省性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省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视察或其他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有关省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市、县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单位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就地走访群众,了解各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出席大会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省人大代表在原选举单位列席会议、参加活动,所需经费和补助,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由当地人大常委会支付。

第五章 建立省人大代表联系小组
第十六条 根据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协助省人大代表建立代表联系小组,帮助他们开展活动。各代表小组协商推定一至二名召集人,负责组织小组的活动。
省人大代表居住分散,不便于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也可以不参加。
第十七条 代表联系小组围绕下列内容开展活动: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令和党的方针政策,并向人民群众作宣传。
(二)贯彻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于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
(四)交流代表活动和联系群众的经验。
第十八条 代表联系小组一般每年活动二至三次,每次活动时间不要超过两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人大代表调离本工作单位或本行政区域,要及时报告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施行。



1984年2月26日

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教育部等部门


教育部关于2001年度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批复


2002-06-23

教高函[2002]19号


  你们关于申请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本文同意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修业年限、学位授予门类等均以附件内容为准。学生学业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按规定颁发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毕业证书和授予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
  二、招生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考试科目须包括该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
  三、其他事项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2001年度教育部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增设的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名单

学校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修业年限
学位授予门类

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清华大学
080611W
计算机软件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邮电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京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北方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天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大连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吉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复旦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同济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东师范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南京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东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浙江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厦门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山东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武汉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中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湖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中山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华南理工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重庆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四川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南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云南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交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北工业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080611W
软件工程
二年
工学或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