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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3:30:50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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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第83号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26日市政府七届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2013年5月8日    
    
    
   
   
   
辽源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构建和谐辽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4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建立政府和个人共担责任,以政府补贴为主,个人缴费为辅的筹资模式。坚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规划、政策调研、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格和人数。
   市社保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列支政府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核算、发放、退还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协助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核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市财政部门负责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管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市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拨付使用的审计监督。
   市公安、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市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凡年满16周岁以上,经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确认,在征收土地的同时,均应按本办法参保。
   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已迁出我市辖区的被征地农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
   (一)被征地农民参保时,由财政部门按照其土地出让金归属给予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 500元,补贴15年,共计22 500元。被征地农民每人只享受一次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应一次性补贴到位。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个人补贴按户籍性质,依据《意见》和《通知》规定执行。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最高缴费1 000元补贴75元。
   (三)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为起点,每个档次级差100元,个人缴费不设上限,由参保人员自愿选择。失地后为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1 000元十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1 1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失地后仍为农业户籍的人员选择100元至500元五个档次的,可享受政府补贴;选择600元以上档次的新增加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及其利息收入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领取待遇条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以上;
   二是缴费累计满15年。
   到达法定养老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至15年领取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终身。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再缴费,可按地方政府缴费补贴加上中央补贴之和为核定标准领取养老金。
   达到55周岁的女性,可按缴费补贴及其利息为其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选择个人继续缴费,待达到60周岁时,再按照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为其核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两部分构成:
   月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含缴费补贴、政府补贴、个人缴费、利息)+中央补贴
   1.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2. 政府补贴。依据个人缴费档次给予补贴;
   3. 中央补贴为55元/月。
   (三)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待遇调整的统一政策和资金渠道,同步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根据本人自愿,可选择退出本制度,并按参加的相应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衔接办法,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属于专项基金,实行统筹管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本人提出退出该保险的,只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返还本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中的具体规定,解决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4月11日发布的《辽源市市区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第65号令)及此前发布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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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5〕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加强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局要积极宣传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重要意义,争取船方(或其代理)、港监及其他检查机关的支持和配合。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中增加“动植检签注”一项。对船舶出口岸“动植检签注”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2.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或船方(或其代理)的要求,到锚地实施检疫。

  3.对已明确出口岸不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船舶,可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4.为保证船舶检疫的工作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检疫人员和通讯、交通工具。

  5.进出境船舶,经检疫合格的,应船方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可出具《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并统一评语(见附件5)。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2、3、4、5.(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八日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启驶港、抵达时间、停舶地点、靠舶移舶计划及旅客和装载物等有关情况报告动植物检疫机关。

  如船舶不能按期到达,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三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时,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进口岸手续。最迟须在抵达口岸24小时内办妥。

  办理进口岸动植物检疫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须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单》,并提供装货清单、配载图等有关资料。

  第四条 对办妥进口岸手续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船方或其代理人凭此单向有关部门申请装卸货物。

  第五条 对需要在锚地实施动植物检疫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通知船方或其代理人。

  第六条 进口岸船舶上发现有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动植物检疫机关施加封识,在中国境内停舶期间船方不得擅自启封动用。

  第七条 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到动植物检疫机关办理

出口岸手续。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应提供载货清单;如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还应出具有关动植物检疫单证。对符合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注。

  船舶在口岸停留时间不足24小时的,动植物检疫机关可同意船方或其代理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第八条 对定航线、装载非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并在24小时往返一个或一个以上航次的船舶,动植物检疫机关允许办理定期进出口岸手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
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199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