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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3:06  浏览:86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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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机械部


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1997年2月27日,机械工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理顺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的鉴定管理工作,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保证农用运输车新产品的鉴定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二条 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是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及其变型产品进行审查和评定,并作出相应结论的科技管理活动。

第二章 鉴定管理
第三条 鉴定工作由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为本地区的归口负责单位(以下统一简称“组织鉴定单位”)。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聘请同行专家和省级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或委托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被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价,作出鉴定结论。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人员。鉴定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中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必须通过才能有效。
第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熟悉农用运输车的设计、制造、标准、工艺和技术发展状况;
(三)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能保守被鉴定产品的技术秘密。
第六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在鉴定工作中应对被鉴定产品的图样、技术文件及样机进行认真的全面审查,对其性能、工艺性和技术先进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对所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七条 组织鉴定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干涉鉴定委员会成员独立进行鉴定工作,对鉴定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提出的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八条 列入96年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企业开发的变型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负责审查、安排试验,同时将试验承担单位和试验的起始时间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备案。试验结束后由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组织鉴定或会同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商定,采用检测鉴定。
第九条 “目录”外企业需要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和“目录”内企业的基本型新产品,由生产企业向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各省、市、自治区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提出审查意见,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
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委托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鉴定试验检测站,根据有关规定(四轮农用运输车依据机农(1995)3号文印发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定型试验暂行规程》)和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试验工作结束后,由各检测站上报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型式试验报告,据此安排鉴定工作。
第十条 对申请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在鉴定会上应具备下列结束文件和资料:
1 技术任务书;
2 全套设计图纸、明细表及汇总表和技术设计说明书;
3 鉴定大纲;
4 试制总结报告;
5 性能试验报告;
6 可靠性试验报告;
7 标准化审查报告;
8 工艺审查报告;
9 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10必要的工艺文件;
11使用说明书;
第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试验的答复。
第十二条 农用运输车新产品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1 是否达到了技术任务书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 技术文件和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统一,并符合有关规定;
3 产品的创造性、先进性等;
4 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鉴定结论应实事求是并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是否可以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通过鉴定的农用运输车新产品应按有关规定编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核准、登记、编号、盖章后颁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机械工业部农用运输车行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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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若干意见

科工安〔2004〕165号
国防科工委
2004年0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新时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在全行业范围内宣传、贯彻,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全面完成军工任务,推进军工改革脱困工作顺利实施,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稳定和发展的大事来抓。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国防科技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职责和工作目标,制定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内设职能机构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国防科工委将根据国务院《决定》要求,制订对集团公司的控制指标;集团公司要根据控制指标严格考核所属单位,实施奖惩。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国务院302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因失职、渎职及其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

  二、强化政策引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深入开展

  1、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国防科技工业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结合军工行业特点和企业改革、结构调整工作,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完善规划和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军工单位采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性高的工艺装备,提高军工单位的工艺技术水平和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水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安全可靠性差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技术条件。各军工集团公司、军工企事业单位,都要按《决定》要求提取安全费用,加大安全投入,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主体责任机制,对目前存在的生产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工艺技术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本质安全水平低等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有计划的改造。要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同步考虑安全生产基础条件的投入。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项目,国防科工委将不予审批或验收,企业不准开工生产。

  3、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国防科技工业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教学技术实力雄厚、人才众多、专业覆盖面广、从事高危作业经验丰富、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强等优势,有计划地组织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开发和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工作。国防科工委将加大安全科技经费的投入力度,推动全行业加强对新型含能材料安全性和新工艺、新技术研究,促进安全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完善。

  三、坚定不移地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础工作

  1、加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国防科工委将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大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工作力度。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速建立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

  2、加速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修订工作。针对国防科技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科研生产领域应用多,原有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与安全生产需要的矛盾突出的特点,各单位要加强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法规标准体系,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为提高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奠定技术法规基础。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价),建立管理档案,完善监控体系和监管措施,实施严格的监控管理;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要对本地区、本集团公司军工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和监控,积极协调帮助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国防科工委对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军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进行监督。

  4、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要根据本部门、地区、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应对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重大危险源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事故应急援救预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队伍,配备必要救援器材和装备,加强演练,确保具备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军工单位特别是高危单位应急援救预案工作的协调指导,做好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落实工作(在确保生产安全的同时,要做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工作),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效率和应变能力,使全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形成体系,保证对各类重、特大事故实施有效的救援和处置。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1、加快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全行业逐步建立两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军工集团内部监管相结合,生产经营主体全面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军工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调集精干人员充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2、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国防科工委将在颁发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时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准入许可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级国防科技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依法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督促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的贯彻落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工作的落实。

  各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军工企业尤其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或生产线要坚决果断下令停产整顿,直至实施关闭。

  3、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对破产企业的安全监管。全行业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本系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整治重点,积极组织专项整治工作。要加强关闭破产企业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保证改革脱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快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国防科技工业安全技术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机构和专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培训、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验收、安全评价和隐患整改等工作中的技术支撑、指导和咨询作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学化,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工作质量;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行业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要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在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建立国防科工委、集团公司和企事业单位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国防科技工业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首问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办事人)来电、来信、来人咨询、办理业务,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及时办理或给予帮助、引导、答复和解释。

本规定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责任单位接待办事人咨询、办事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工作人员的照片、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投诉方式等信息;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挂牌上岗,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当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及时办理;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对不能立即办结的事项实行登记制度,对办事人的姓名、单位、办事时间、咨询办理事项、办理结果、联系方式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联系。

(二)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解释、帮助、引导,告知办事人承办机关或咨询部门的联系方式。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主动热情、文明礼貌、便民利民、优质高效、清正廉洁、严于律己,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接待、不理睬,推诿扯皮;
(二)不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办事程序、有关要求及所需材料;
(三)属于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该办不办或有意刁难、设置障碍、责任意识淡漠、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
(四)虽不属于工作职责范围,但对办事人不热情、不接待、不引办、不解释、不提供便利条件,致使办事人来回奔波,造成不良影响;
(五)其他损害办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首问责任人有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责任单位对违反首问责任制行为包庇袒护,不进行调查处理,导致出现2次以上(含2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首问责任制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办事人对首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工作不满意的,可向责任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