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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11:58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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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申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通知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规定,现启动2012年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的制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工作组,负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申报《目录》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并行方式。请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如实准确地填报。网上申报网址:http://www.catarc.info/gwyc.html。纸质申报文件通过申报软件在线打印生成,申报文件一式四份,需按要求盖章签字,其中“承诺书”必须企业法人代表手签。

  三、请于2011年12月2日前完成《目录》申报工作,过期不再受理。其中,纸质材料以寄出日期(邮戳)为准。

  四、网上申报用户名及口令的获取,请与工作组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佘伟珍,010-68205614;

   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 惠怡静,李慧 010-67832368,67832372;

  电子邮件:huiyijing@catarc.ac.cn,lihui@catarc.ac.cn;

  通信地址及邮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六路三号院北京卡达克数据技术中心,10017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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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4]9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六安市本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强化财政预算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单位的预算组成。按有关规定,实行部门综合财政收支预算。
  第三条  市本级预算的编制,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  市本级编制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年度的所有收入要全部纳入预算。预算编制采用“零基预算”方法,同时积极推行其他先进的预算编制方法。
  部门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两部分,按下列办法编制:
  (一)基本支出预算按批准的定员、定额标准编制;
  (二)项目预算根据部门、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结合财力可能,按具体项目进行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在编制项目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
  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大型综合性会议,实行政府采购,其会议费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推行预算论证制度,本级预算在提交人大审批前,应就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送交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
  第七条  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在市本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30日内,将预算一次批复到市直各部门、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组织预算收入和拨付预算资金。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预算,依法组织各项收入,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预算安排的各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违规减税、免税和退税等造成财政减收的规定;非经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不得在文件中出台增加财政支出、影响财政平衡的内容,不得擅自增加津贴、补贴项目。
  第十一条  因重大政策调整或者防汛、抗旱等难以预见的因素,必须动用预备费的,市直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市直部门、单位有关经费未列入年度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必须给予追加的,依照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的程序办理。数额较大的,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预算追加听证后,报市政府批准。
  对出国及国内招商、考察等活动经费,市财政只负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副厅级以上)的有关开支,其他随从人员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自行解决。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预算年度一般不予办理采购;确需采购的,按预算追加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对省财政补助我市扶贫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社会救济等专项资金和重大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且需要市财政进行二次分配的,由市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及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共同研究。
  第十四条  市本级预算追加的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呈报市长审批;
  (三)20万元以上,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经批准的各项预算追加,由财政部门对单位下达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单位持专项支出追加指标单向财政部门申请拨款。
  第十五条  预算追加事项,原则上每半年研究一次,如因特殊急需,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保证预算资金安全、高效。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本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控制蚁害隐患,延长房屋使用寿命,确保城镇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白蚁防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的城镇房屋都应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第四条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白蚁防治工作。

  第五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第六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白蚁防治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严格按照委托合同要求实施预防处理和灭治处理;

  (三)建立防治项目定期回访复查制度,在合同包治期内免费复治;

  (四)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健全白蚁防治药物安全保管使用制度,防止药物危害社会。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药物不得用于白蚁预防和灭治。

  第八条对白蚁预防工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防治质量。

  第九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中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定期回访、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白蚁防治费列入建设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白蚁防治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经济适用房的白蚁预防费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二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将收取的白蚁防治费的20%建立后备基金,存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户,用于包治期内的回访复查和灭治,并接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工作。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办法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和不按技术规范操作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