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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02:17  浏览:8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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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2010第47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分别以第MEPC. 186(59)号和第MEPC. 187(59)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6(59)号决议)
  2. 《防污公约》附则I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EPC. 187(59)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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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化工优质产品的质量,确保化工优质产品的先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工作,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三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负责对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认可和编号,经化学工业部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 制定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范围:
(一)产品结构、性能先进,能够代表行业产品技术水平和发展方向或为国家重点工程及国防军工配套的产品;
(二)在国内外市场上享有较好的声誉,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出口创汇较多的产品;
(三)企业现已按照国际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
(四)已批量生产,并在能源、原材料消耗、“三废”处理和经济效益方面已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技术水平的产品;
(五)产品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
第五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程序:
(一)根据化工产品的创优规划和年度计划、各有关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组织制定出下一年度的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二)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可采取会审或函审的办法,广泛征求主要生产厂和用户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八月份化工产品评优工作会议上可再次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和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派员参加化学工业部各专业司、局组织的行业评优工
作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补充、修改和完善优质产品的技术条件,于十月份提出报批稿,报送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或化工产品标准审查组。
(三)经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的技术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批准于次年一月份发布。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在正式发布之前,若要修改必须由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或化工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标准处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化工产品标准审查委员
会。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发布之后,如再修改应转入下一年度的评优计划。
第六条 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制定依据:
(一)制定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必须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要在调查研究,收集和分析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应做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主要生产厂及用户的意见。
(二)化工产品国优技术条件要达到近三至五年内国际上同类产品标准的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优等品水平。
(三)化工产品部优技术条件要达到同类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一等品的水平,或主要技术指标接近近三至五年内国际上同类产品标准的水平。
(四)在无国外标准参照的情况下,可测试国外先进产品的实物样品,参照国外同类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制定出优质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七条 制定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格式和要求:
(一)格式
(1)标题:×××化工产品国家(部)优质产品技术条件;
(2)制定依据:本技术条件等同、等效或参照采用×××国际或国外标准,参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
(3)适用范围;
(4)产品规格品种;
(5)技术要求;
(6)试验方法;
(7)检验规则;
(8)包装、标志;
(9)提出单位;
(10)审查单位;
(11)审批发布单位。
(二)要求
(1)技术要求应充分参考产品的适用性,即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以及包装要求,对技术指标和主要参数应列表表明。
(2)试验方法要优先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的一种试验方法,如不采用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写出试验方法的全部内容。
(3)编制说明的内容要包括产品主要性能确定及指标选取的依据;及试验方法、检验规则选取的依据,质量水平分析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应准确无误。
(5)上报的评优技术条件和编制说明及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各一式四份。
第八条 负责编写化工优质产品技术条件的人员,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坚持科学性、严肃性的工作方法,从全局出发,提出优质产品的技术条件。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化学工业部优质产品评选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1年3月20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儿童保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为进一步开展以儿童保健为中心的服务工作,推动全社会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做实事的活动,要求各地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
儿童保健工作是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的基础,儿童保健工作的质量如何,决定了下一个世纪中国是否具有强大的人力资源。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儿童保健尚处于卫生工作最薄弱地位的现实,重视对儿童保健工作的领导,加强儿童保健队伍的建设,增加
对儿童保健的投资,改善工作条件,添置必要的设备,从政策上、待遇上稳定这支队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二、提高儿童保健队伍的业务素质
目前,儿童保健队伍存在人员少、素质差、来源短缺,高、中、初级人员比例失调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卫生部已组织编写了适于不同水平儿童保健人员学习的《儿童保健学》和《实用儿保手册》,“六·一”前后出版发行。希望各地认真抓好儿童保健队伍的培训。既要注意培养具
有较高业务、水平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的高级中、青年业务骨干,以适应对外交流、科学研究的紧迫需要。又要重视基层区、县、乡村和街道专(兼)职儿保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儿童办几件实事
在“六·一”期间要向广大群众,特别是母亲宣传有关卫生保健、“四病”防治、营养、喂养等知识、提倡母乳喂养,加强对儿童辅助、强化食品的营养监测工作。这是提高我国儿童健康水平的重要一环。要采用咨询、宣传版、画(册)、录相、幻灯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范围,尤其
要重视农村及边远地区群众的育儿知识宣传。宣传内容应结合各地儿童保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点、有目的进行。要避免千篇一律,流于形式。
要组织医务人员为儿童进行健康查体;注意解决儿童看病难、住院难的问题;切实为儿童办好事、实事。
四、扩大业务范围,加强科学研究
要不断扩大儿童保健服务的范围,使之系列化。有条件的地方,要注意抓好儿童弱视、斜视、龋齿、弱听的防治工作,开展儿童营养、儿童心理卫生等项工作。推广使用生长发育监测图。希望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以便推动这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要结合儿童生长发育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一步加强儿童保健的科研工作,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依据,为儿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小儿“四病”的防治仍是今后儿童保健科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重点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综合防治方法,切实有效的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要注意资料的收集及统计工作,使其具有完整性、连续性。要建立儿童保健信息系统并制定具体细则和逐级上报制度,掌握本地区衡量儿童健康状况的有效指标,以便为今后的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希望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可行的措施,为把我国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共同
努力。



198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