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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43:39  浏览:9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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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公安部


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人民解放军、人民公安部队、人民警察等武装部队、机关、兵营,及各外国驻华使领馆之外交人员外,凡在城市之中外居民,均须一律遵守。


  第三条 凡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称一户;但如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均得分别立户。其分类如下:
  一.住家户:一般住户,以其主管人为户主。如系单人合住者,以其居住较久或有固定职业者为户主。
  二、工商户:凡公营私营之企业、工厂、公司、商店、作坊、合作社、货栈、医院、娱乐场所等,以其经理、厂长,或其他主管人为户主。
  三、公寓户:凡旅馆、客栈、代理店、会馆等,以其经理人或主管人为户主。如旅客居住在三月以上,或内设商店者,须另行立户。
  四、船舶户:凡陆上无住所以船舶为家者,或虽陆上有住所,而长期食宿于船舶者,以该船主管人为户主。
  五.寺庙户:凡庵、观、寺、院、教堂等均属之,以其主持人为户主。
  六、外侨户:凡在我国境内之各国侨民(法令另有规定者除外)均称外侨户,以其负责人为户主。


  第四条 户口管理一律由人民公安机关执行,各种簿册、表格、证件,应力求简化便利人民,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统一印制样式,由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翻印。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各户不得拒绝。


  第五条 户口变动时,户主须按照规定,持户口簿至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一、迁出:
  凡迁出者,须于事前向当地人民公安机关申报迁移,注销户口,发给迁移证(同一公安派出所辖区内之迁移不发给迁移证)。
  二、迁入:
  (一)凡迁入者,须于到达住地三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入户。有迁移证者,应呈缴迁移证;无迁移证者,应补交其他适当证件。
  (二)被解放之伪官兵,及释放之犯人,须持军事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人民公安机关之证件,申报入户。
  三、出生:
  婴儿出生后一月内,由户主或其父母申报之。
  被遗弃之婴儿,由发现人立即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处理之。
  四、死亡: 
  (一)在死亡未入殓以前,二十四小时内,由户主或家属申报之;
  无家属或家属不在者,由邻居报告之。
  (二)暴死或死因不明,以及传染病死亡者,由户主、家属或发现人立即报告之。
  (三)未报出生即已死去之婴儿,应补作出生、死亡报告。
  前三项规定之死亡,均须领得埋葬证后方准埋葬。
  五、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之职业等有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之。


  第六条 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七条 各户均须置备户口簿,按实填写,以备查对;医院除备有户口簿外,须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病人入院出院按时报告之;旅栈、客店均须备旅客登记簿,于每晚就寝前,送当地人民公安机关检阅备查。


  第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按其情节轻重处分之。


  第九条 凡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军事工厂等,均称为公共户;公共户口亦须受人民公安机关管理,其管理办法另订之。


  第十条 本暂行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过去各地颁布之城市户口管理条例或规则,一律作废,统按本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一条 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据本条例之精神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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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5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五年十二月一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把准购关,严肃购房纪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机构

根据《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成立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小组,专项负责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审查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审批和监督方式

根据《桂林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向市房改办提交相关申购资料,市房改办对申购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购对象是否购买了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进行审查,再报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房改办根据我市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开发量和供房总量,按照《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市有关部门和公证处的监督下,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准购对象(按多于房源5%的比例摇号作为备选)并编号排队,然后将入围的准购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在公示期内被提出异议的准购对象,由市房改办调查核实,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查和住房预售、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资格、销售管理、房源管理、选房抽签、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定及超标面积差价款收取是否符合规定等。

三、销售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房源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要实行统一管理。市房改办要建立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分布情况档案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资料档案,每个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面积、户型、套数、销售数量等都要登记造册。同时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的资料管理,对申购对象类别、家庭基本情况、申购意向、户型、面积等都要建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要把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住房销售的一个月前应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栋号、房号、面积、数量等)书面报市房改办,以便统一安排选房购房。

五、选房购房管理

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以摇号确定的编号排队顺序选房购房,把无房户和被拆迁无房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具体优先方式由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审查小组确定。具体操作如下:

(一)市房改办根据拟出售房源情况,在市级新闻媒体和市房改办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信息,同时在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布该楼盘的栋号、房号、户型、面积、数量等。

(二)市房改办按规定依次向符合条件的准购对象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按摇号确定的顺序编号。准购对象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企业售楼部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编号次序选房。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给已选定住房的准购对象开据购房证明。

(三)准购对象要在10天内,将购房证明交给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准购对象的职务、职称,对选购住房在控制面积之内的,开具《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对购房面积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超过规定控制面积标准的准购对象持《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到市房改办指定银行交款,存入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专用帐户。

(四)准购对象要在办理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持购房证明、本人身份证、申购资料回执单等相关资料到销售住房的开发企业,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签订购房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其所持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其已缴交的款项。若再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则需重新排队申请。

(五)准购对象抽签选房后,若有剩余住房则继续按相关规定出售。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关于及时总结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的通知



建质行函[2004]9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根据部领导在今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上的部署,为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步伐,我部拟于今年四季度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目前我司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筹备工作。为此请各地提前准备本地区近年来在推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所做工作的总结,届时作为会议交流材料。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目前本地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现状和基本情况(包括建筑业增加值占GDP的比例,各类建筑企业数量),目前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改革与发展的主要目标,已采取的改革措施和已取得的成功经验,对今后发展形势的分析展望和拟出台的政策措施等。字数要求在4000字以内,文稿格式要求见附件1。为便于印制会议交流文集,届时请同时报送工作总结文稿的电子版。

  同时,为更加准确地掌握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动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作为起草领导讲话的参考内容,我们拟定了“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和“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和附件3),调查了解各地在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制定出台及正在起草的文件、意见、报告等情况,以及国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改制情况,请各地填写后于2004年10月2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司。以上调查表格可以从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上下载。

  联系单位: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电话:010-68394464

  电子邮件地址:hyfzc@mail.cin.gov.cn

  传真:010-68393041(自动接收)或68394250(注明转行业发展处收)

  通信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质量司行业发展处收

  邮编:100835

  附件:

  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2、有关建筑业改革与发展方面的文件、报告情况调查表。

  3、国有建筑企业改制情况调查表。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统一格式

  一、纸张规格:

  文稿请选用A4(210mm×297mm)单面竖排打印,左、右边界各预留出25mm,上、下边界各预留31mm。

  二、会议主题:

  会议主题放在首页左上角,4号黑体、加粗、行距为固定值32磅,“#”为各省(区、市)的排列序号。

   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

   经验交流会交流材料#

  三、字号要求:

  1) 文章标题:仿宋、2号、加粗、居中。

  2) 单位名称:楷体、3号、居中。

  3) 段标题:先空一行、中文序号(一、二……)、黑体、3号。

  4) 正文:仿宋、小3号、行距固定值25磅、段首缩格2个汉字。

  5) 段落小节:第一层次:用1、2、3……,第二层次用1)、2)、3)……,第3层次用⑴、⑵、⑶……

  6) 页码:页面底端(页脚)、对齐方式-右侧、首页显示页码

  四、各省(区、市排列序号):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排列
序号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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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海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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