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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55:37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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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文〔2008〕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六月五日


昆明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收支
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中村拆建土地出让收支的管理,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城中村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分别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四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县(市)区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中村土地出让收入由城中村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土地使用者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第六条 城中村出让土地成本性支出范围:

   (一)城中村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

   (二)城中村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需要实施的相关道路、绿化、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改迁等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七条 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改造的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以及按云政办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必须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基金、上缴省级财政土地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等的净收益,按照《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昆通〔2008〕7号),市、县区按1∶9的比例,建立市、县两级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全部专项安排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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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

南昌市司法局 熊晓峰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和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论断,并把它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战略任务提到全党面前。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再一次强调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要求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无疑指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目标,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是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指南。
一、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障。和谐社会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社会的无序化与无序状态。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公民法治素质的提高,没有依法办事的落实,就不可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就不可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建设就无从谈起。由于和谐社会只能立于法治基础之上,因此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遵纪守法,更加要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依法治国就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治权威。从各国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来看,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法治政府。政府在建构和谐社会中扮演双重角色:建构和谐社会主要就是通过削减政府职能和重塑政府来理顺社会关系;而作为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推动者,又需要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有所作为,而不能消极无为。政府之于建构和谐社会的这种双重属性,就注定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构法治政府成为建构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凌驾在社会之上最具权威的公共机构,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集中代表和体现。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而且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直接关乎公民权益的得失,行政权力对公民权益影响具有普遍性,几乎是“从摇篮到坟墓”,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行政权是把双刃剑,依法行政有助于理顺社会关系,而违法行使则会导致社会关系的恶化。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法律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构建和谐社会,既要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也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同时法治政府也应当是责任政府。一个和谐社会是一个有责任的社会。没有责任感,任何社会都不会长期繁荣和可持续发展。如果没有责任感,个人的发展就会变成自私自利。在任何一种情况下,没有责任感的社会,其凝聚力就会大大被削弱,社会的和谐程度更会受到损害。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中最坚实的根基就是规定明晰、追究得力的法律责任。如果政府在侵犯公民权益之后无须承担责任,社会公众也决不会自动地对社会尽义务,那么这个社会就会因建立在虚假的法治基础之上而不可能实现和谐。20世纪70年代以来,面对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环境条件,国际社会普遍开展的政府再造运动使政府行政组织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它已不再是高高在上的官僚机构、也不再是与社会公众相脱离的力量,而是公共事务的管理者与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责任是社会公共责任的核心,政府承担责任是改善和发展公共责任机制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发展变化、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背景条件,这些背景条件对政府管理的要求也是共同的。这些背景条件决定了中国的转轨并不只是经济体制上的转轨,更应是政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从政府管理活动以行政组织的规则为导向到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从强调政府管理对维护统治的工具性作用到强调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服务性作用;从强调政府管理活动对上级负责到强调对社会公众负责,建立和发展社会公共责任机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机制,由只是注重规范社会其他主体的行为到注重规范政府自身的行为。
和谐社会要求法治政府应当是一个责任政府,要有强烈责任意识,谨慎作为,不做不利于社会关系和谐之事;要敢于负责任,积极行使职权,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出现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能够撤销或者改正行政决定,纠正错误;能够通过行政赔偿等方式弥补公民的权益损失。
现代行政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虽然说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已有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体系,但并不能说我们的行政法律都发挥了充分的作用,虽然说法律制度生效之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少行政法律制度出台之后便不幸被束之高阁,并无实效,有的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变形;如果行政法律制度仅仅停留在法律文本上却并未成为能够行动的“活法”,有效力而无实效,那就有可能诱致社会关系的失调;造成这种失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行政法律制度因滞后于实践而无法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定因过于抽象而无法付诸实施,行政法律制度安排不当导致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收益,行政法律制度因刚性不足而被其他制度取代,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因不切实际而致实施成本高于收益,而更多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的。
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会以多种方式导致社会失调。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安排通常负责理顺一类社会关系,如果行政法律制度安排徒有其名、缺乏实效,那就会导致这类社会关系因有法不依而失调。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还有可能产生传染性,一种行政法律制度的失效有可能殃及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效。行政法律制度失效还有可能产生负面示范效应,一起违法不究有可能引发同类违法事件的泛滥,一次违法成功产生再次违法的激励。这显然严重损及法律权威,产生更大范围的社会失调。
行政行为的失误和不尽人意之处在所难免,而任何一种行政救济方式都有其局限性,所以不断拓展渠道和完善制度以减少失误也是行政制度的自身客观要求。尽管我国已实行行政复议、诉讼等制度,但实践中最终受到行政复议、司法审查的行政处罚行为仅占行政处罚事件的万分之一左右,而且无法通过复议、诉讼得到救济的情形仍然不少。何况事后的救济总令人无奈,从方法论的角度,要使一事达成最佳效果,必须要从事前、事中、事后加以全面的考量,就行政行为而言,就是要加强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面就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加以监督,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从目前的监督体系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监督体制不尽合理,不少监督部门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一些监督部门力量薄弱, 地位偏低、权力不足、权威性差,心有余而力不足,造成许多空档; 监督制度不够健全,一些地区、部门的监督工作尚未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具体化,对于执法者的腐败渎职行为往往靠搞运动式的突击检查来“紧急救火”,追求轰动效应,但过后依然如故,未普遍建立并认真实行监督责任制,面对执法违法行为时难免出现相互推诿、无人查究的现象。一些监督部门职能重复、交叉过多,监督权责关系未理顺;监督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对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形成应有的监督合力。监督不力,惩处不严,;执法监督手段单一,效果差;执法监督工作中的形式主义严重,在执法监督检查中习惯于搞“既往不究、下不为例、亲疏有别”,此种做法往往成为一些执法犯法、滥用职权、贪赃枉法者的避风港和保护伞,以上种种导致了执法行为的偏误及其损害后果往往难被追究责任,监督检查的结果往往无人负责处理,对监督者自身的违法失职行为缺乏监督。
为了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建设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理应严格实行责任制,从制度上明确规定某一公共权力行使过程以及对它的监督检查究竟由谁负责,监督检查结果究竟由谁负责处理,责任必须具体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头上。如果执法者有违法、不当或失职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执法者受监督、负责任”;如果监督者有违法处理、处理明显失当或拖延不处理等违法失职行为时,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真正做到“监督者受监督、负责任”。要达到这一目标,除了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到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外,更要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完善监督程序。在坚持和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公开电话、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负责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拓展渠道和形式,以更好地弥补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足,切实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合理、合情,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依法治理为具体实施手段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其关键在于确立一个明确的职能7部门、依据有效的制度、运用合理的手段来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而我们现有的机制中就这样的部门、制度与手段,并不需要去重新创设,这就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依法治理和考评,只是我们一直没有充分运用和发挥过,只要我们充分发挥依法治理的功能,并在实践中有所创新,目前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将得到改善。
三、积极开展依法治理,推进依法行政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把学法和用法,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要积极开展地方依法治理工作,逐步实现各项事务管理的法制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法制教育和依法治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依法治理不仅是具体地实践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而且它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会激发起广大公民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大大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同时,法制教育又为依法治理提供思想基础,有力地推动各项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反过来,权大于法、情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存在,会严重削弱法律的权威地位,极大挫伤广大公民学法的积极性和热情,成为制约法制教育深入开展的一个心理因素。行政机关是推进依法治理的一支主力军,同时也是依法规范公共权力的重点对象。因此,需要通过行政法律制度创新来实现行政管理领域依法治理的目标。
1、抓好领导的学法用法。实现依法行政,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由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发挥着特殊作用,其法律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能否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进而关系到能否确保“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贯彻实施,故须大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目标,抓好领导干部这个“龙头”。牢固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深化依法治理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法律素质。要克服特权意识,将自己的一言一行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中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不当特殊公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健全制度、突出重点、讲究方法。针对领导干部事务繁多,责任重大的特点,要强化中心组学法、党校轮训、学法用法登记、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年度学法用法考核检查等制度,并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奖惩的依据。面对法律知识及条文的繁复,领导干部不可能全面掌握和理解,应把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各项事务的能力作为重点。为激发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内在动力,要讲究方法,使学法用法能持之以恒地坚持下去,
2、提高对公务员法律素质的要求。这包括在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中加大法律知识所占比重,采取多种措施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和增强法制观念,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前必须通过相应的部门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综合测评。⑴对于重要行政执法部门的公务员资格考试内容而言,法律知识的比重目前至少应占一半以上。这是因为,依法行政是对公务员最基本的要求,而以往出现的不少行政违法行为和某些重大行政失误,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低,缺乏基本的行政法律知识所致。首先应在行政执法队伍的入口就把好法律素质关。⑵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面广量大,而且相对来说变动较快,这就要求有行使执法权的公务员不断更新法律知识,熟悉有关的现行法律规定。更新法律知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如增大业务学习内容中法律知识所占比重,脱产参加短期培训等。⑶由于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如果不熟悉与本行政部门直接有关的法律规范,是难以胜任行政领导工作的;特别是对于重要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机关来说,其机关首长(包括其主要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素质如何,对该项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凡拟就任行政执法机关领导职务人选,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只有通过了以现行部门行政法律法规为主要考试内容的专门和综合测评者,方有任职资格。
3、抓好司法、行政执法人员这个“重头”的学习。由于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是直接实施法律的具体者,一是要求他们对国家新修订颁布的政策法规先学一步,做到早理解早掌握;二是要求他们对专业法律法规要在掌握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加深理解;三是要求他们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全面系统地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上,一是要狠抓学法制度的落实。坚持“一月一法”、“一法一考”、“年度考试”等制度,以坚持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专题培训与系统学习相结合,提高法律知识水平与增强实际操作能力相结合等方式促进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二是要严格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岗位资格培训,明确执法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工作标准和程序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过错责任,确保他们能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4、加大依法治理的督查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责,除了紧紧依靠各级人大,主动配合人大有关部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外,还要接受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依法治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的现象。对于行政行为垢事前布置、预防,事后的救济已有不少的渠道、方法,而对于产生问题最多、矛盾最容易激化的行政行为过程,还没有有效、明确的机制与部门予以督查。目前各地推行的机关交通投诉只是基于公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更多的是针对人而非针对事,其手段也只限于党纪、政纪。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相较于计划生育这一国策处于更高的地位,作为职能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责无旁贷地负有依法治理的督查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应设置专职机构受理对违法行政的举报、投诉,将年度的静态依法治理书面考评改为动态的随时考评,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人口发〔2010〕1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现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根据本要点抓紧制定本单位2010年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突出重点,集中精力,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

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人口计生事业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以完成"十一五"规划任务、谋划"十二五"规划为主线,以综合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建设为抓手,着力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升人口发展的质量,提高家庭的发展能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切实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决策和统筹协调机制建设

(一)主动融入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要决策部署,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问题,积极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强与国家人口计生委兼职委员单位的联系,协调落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职责。(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做好综合决策与统筹协调机制的顶层设计。加强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等试点中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试验区工作的研究和指导。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充分发挥示范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在继续落实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以奖代投激励机制、县乡服务机构管理机制等三项改革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群众自治工作机制两项改革。(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切实督促后进转化。坚持分类指导,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推动工作整体水平提高。(办公厅牵头,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倡导和舆论引导。抓住《公开信》发表30周年的契机,组织开展重大主题社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推进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改革创新。大力开展党政干部人口理论教育,推动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社会主义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以及各地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轮训阵地开展人口理论教育和研究。(宣传教育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人口战略研究和发展规划工作,切实加强人口宏观管理与信息化建设

(五)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做好人口发展战略与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衔接,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内在关系的研究,开展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积极稳妥推进人口城镇化的对策措施研究,深化人口发展功能区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充分发挥人口专家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完善与高等院校长期合作模式。继续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长效机制。做好课题研究管理和成果转化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完成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深入研究"十二五"人口发展思路,拟订"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做好规划的配套政策制定及项目编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和推动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开展区域和地区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开展"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终期评估。(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七)加强人口信息化建设。开展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二期立项工作。加快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库。探索建立与公安、民政、卫生、统计等部门的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八)协助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信息核查和统计监测工作,提高人口基础数据质量。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加强综合分析。加强统计监测点的工作,做好专题抽样调查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九)进一步加强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加快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步伐,继续组织实施"以奖代投"综合考核评估工作。探索建立人口发展监测评估体系,加强人口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三、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保障福利水平

(十)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收入和保障福利水平,特别是增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消费和发展能力。制定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指导意见。(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一)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三项制度"。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政策覆盖面,争取提高奖励标准。妥善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总结推广建立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的经验。完善"三项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专项督导,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惠民政策的有机衔接。积极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参与做好新农保试点工作。积极解决农村社区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继续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政策法规司牵头)

(十三)加大对少数民族、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扶持力度。协调建立贫困地区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指导贵州省毕节地区实施"万户帮扶"和"千户示范"项目。落实支持西藏、新疆、宁夏等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政策法规司牵头)

四、全面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

(十四)继续实施"优生促进工程"。积极开展宣传倡导、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均衡营养等重点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优生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优生业务用房和装备条件,重点加强优生实验室建设,努力提高优生服务能力。继续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工作模式。(科学技术服务司负责)

(十五)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加强对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的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推进省级创建活动。总结推广东部地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新经验。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组织完成全国计划生育科技大练兵竞赛活动,继续实施"三千人才工程",加强高级技术人才培养。继续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建立口服避孕药首诊排查登记制度。检查评估《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落实好四川地震灾区再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探索建立特殊救助服务长效机制。(科学技术服务司牵头)

(十六)加强对县乡服务站的指导和管理。加快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八项服务功能,加快数字化服务站建设。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开展评定300个县级示范站和1000个乡级示范站工作。(科学技术服务司牵头)

(十七)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步伐。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计生领域的"97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项目,组织新的项目申报国家立项,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和成果转化。制定"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加快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新型人口文化建设力度,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八)继续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以贫困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为重点,积极推进新型婚育文明建设。适时推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家庭、个人和单位代表。(宣传教育司牵头)

(十九)大力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推动西部地区人口健康促进项目。深入开展早期启蒙教育和青少年健康人格教育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扎实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全面落实宣传教育、利益导向、全程服务、规范管理、严查"两非"等五项措施。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县(市、区)督促指导和专题培训力度。全面推广住院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宣传教育司牵头)

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重点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盘棋"

(二十一)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落实计划生育免费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开展全国流动人口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活动,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适应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发展的新特点,开展人口流动迁移分布的理论与政策研究。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流动人口社会融合评价指数,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政策法规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扎实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一盘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工作机制,巩固省内"一盘棋"成果,推动实现重点区域"一盘棋",努力实现到2011年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目标。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和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工作,完善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着力推进网络化协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三)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便民维权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推动各省开展自查和检查工作,深入研究依法行政重点难点问题。继续组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情况调研工作。做好媒体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有关重点案件的督办工作。(政策法规司牵头)

(二十四)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执行效果评估和研究。研究论证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异地缴纳产生的规避等问题,推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推进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政立法工作。做好地方立法指导工作,总结交流各地立法经验,推动科学民主立法。开展立法有关课题研究。继续做好部门规章的修改完善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强对信访反映突出问题的汇总和分析,推广各地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在完善和制定政策层面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加大对滞留重点上访老户问题的督查力度,联合开展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建立相关制度,推动各省(区、市)加快解决上访难点问题。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建设,加快建立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成"十一五"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任务,认真编制"十二五"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关于重点改善计划生育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设施条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扩大内需等新增投资项目的贯彻落实。(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启动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督促地方落实中央《决定》提出的到2010年末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达到人均30元的目标。研究协调"十二五"财政经费投入规划方案。探索建立中央与地方分事权、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财政投入保障模式,加快建立稳定增长、保障有力的财政投入机制。(财务司负责)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建设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开展基本建设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药具经费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财务司、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二十九)稳步推进"强基提质"工程。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基层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协调落实人员编制、报酬等问题。落实《关于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完善行政管理、宣传倡导、科技服务、信息综合、群众自治"五位一体"框架体系,提升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水平。(人事司牵头)

(三十)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步伐。拟定人口计生队伍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生殖健康咨询师考试试点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统一的生殖健康咨询师职业考试。协调开发家庭计划指导师、人口社工师、人口信息统计分析师等新职业,做好教材出版工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人口计生系统优秀工作者和优秀集体评选工作。(人事司负责)

(三十一)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宏观管理机制和组织调训机制。加强培训教材、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制度,创新培训形式,着力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人事司负责)

(三十二)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扎实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组织开展"诚信计生"试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群众自治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方式方法的改革。(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志愿者的作用。联合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人口学会、人口文化促进会、生殖健康产业协会等群团、社团开展活动。加快推进流动人口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组织和引导广大志愿者关怀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政策法规司、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办公厅、宣传教育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四)增强在国际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影响力。积极参与人口、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国际对话。继续推动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南南合作,开展经验交流、人员培训、机构能力建设、援外项目及产品捐赠工作,落实与人口和发展南南合作伙伴组织签署的谅解备忘录。继续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探索新媒体在国际传播中的作用。配合外交大局,积极推进中日韩区域合作,组织落实中日韩老年人家庭保健公共服务研讨交流。(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五)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做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项目总结评估,积极沟通争取第七周期项目。认真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中日、中澳、中德、中挪、西班牙基金、福特基金、社会工作等合作项目,总结和推广经验和模式,为综合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服务。加强出国团组组织管理。(国际合作司牵头)

十一、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和机关建设,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良好形象

(三十六)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实际,重点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加强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全面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广泛开展各项评议活动,扎实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贯彻落实全国组织部长会议精神和《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深化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着力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坚持党组学习中心组和党员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继续做好选派干部挂职锻炼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加大后备干部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推进直属联系单位改革,推动直属联系单位科学发展。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和离退休干部工作。(人事司、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深入推进"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整治文风会风,完善机关工作制度,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继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奖惩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强调查研究,落实委重点调研课题。以建设学习型党组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直属机关党建工作。做好工青妇工作,增强机关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机关党委、人事司、纪检监察局、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