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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28:16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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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国税函[2002]936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试点城市 备注
1 北京 全市
2 天津 全市
3 河北 石家庄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内蒙 呼和浩特市
6 福建 泉州市
7 安徽 芜湖市
8 江西 南昌市
9 广东 佛山市
10 广西 南宁市
11 湖南 株州市
12 湖北 全省
13 海南 全省
14 重庆 全市
15 四川 自贡市
16 云南 昆明市
17 贵州 贵阳市
18 辽宁 盘锦市
19 吉林 长春市
2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21 陕西 咸阳市
22 甘肃 兰州市
23 青海 西宁市
24 新疆 乌鲁木齐市
25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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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83号




关于露天煤矿产生粉尘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征收露天煤矿产生粉尘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内环字〔2004〕44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露天煤矿产生煤粉尘的,应当缴纳排污费。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12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根据该规定,对露天煤矿在生产、堆放、破碎、装卸、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应当征收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31号令)附表废气部分中“一般性粉尘”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关于煤粉尘排污量的核算方法。

  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九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时,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核定;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根据该规定,在我局未制定统一的物料衡算方法前,可暂参照《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等技术手册,核定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扬尘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铁道部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

(一)原则上所有培修或新建堤坝工程,由水利部各单位负责。
(二)每年秋季由铁道部、水利部会同检查,认为有应行培修或新建的工程,凡在水利工程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者,由水利部统筹列入计划,其不在水利计划施工范围以内,而为保护铁路所必需的工程,应在提出年度控制数字意见的同时,由两部联合呈请财委批准后,由水利部列入计划,负责施工。
(三)因堤坝溃决,或紧急抢堵,铁路必须协助抢堵,需用之专款准予在铁道营业费内暂垫,再由两部会同请拨专款归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