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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2:59  浏览:8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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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布告、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附具备案报告、依据、参考资料和说明各一份,规范性文件五份。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报市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发机关职权;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要求。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中,可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提取相关资料;有关方面应当在限期内回复或按要求报送。
 市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或者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工作中如发现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违背的,应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书面报告。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制定机关职权的,由市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或直接予以改变、撤销;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在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制发机关处理。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应在接到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局。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应按本办法第三条及第四条规定,报送修改后的文件及修改、废止说明。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立卷,存档工作,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对经审查合格、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政府法制局文件形式按季度公布目录,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及备案情况的年度报告。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第四条规定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二条 对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者,市政府法制局应当通知制发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未经审查同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各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本办法发布后二个月内报市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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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贯彻执行草原法的决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议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草原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认为草原法和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颁布十多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突出的问题是违法开垦草原、毁草、毁林和草原建设投入少、力度小等情况较为严重,致使草原植被受到破坏,可利用草场面积逐年减少,草原退化、沙化和自然生态恶化逐年加剧,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将会影响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依法
强化对草原的管理和建设,特作如下决议: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全局和长远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特殊重要性。草原是我区宝贵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发展畜牧业和牧区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自然生态的屏障。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现畜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大局出发,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保护草原关系,切实履行依法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职责。要建立明确的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做为考核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坚决防止和纠正一切违法开垦草原和以
牺牲草原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经济利益的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草原急遽退化的趋势,使草原建设步入良性发展轨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草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各级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执法,逐步形成保护草原有责,建设草原有功,使用草原有偿,破坏草原有罪的社会
氛围。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草原普查工作,以便做到统一规划,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二、认真抓好落实草原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责任制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的规定》,加强领导,逐级负责,进一步做好草原的确权发证工作,使草原使用权尽快全面落实到户,充分调动广大牧民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草
原,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要积极推行草原有偿承包使用制度,草原有偿承包费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的原则,不得挪作它用。
三、依法管理草原,严格审批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草原法关于“严格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的规定办事,要象保护耕地一样保护草原,不得擅自违法批准开垦草原,不得将草原做为荒地进行开垦。国家建设需征用草原的,要征得畜牧业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民
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开发矿产资源时,要落实相应保护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草原执法机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力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管理草原的各项工作,坚决打击一切违法开垦和破坏草原的行为。今后凡有违法批准开垦草原和擅自
开垦草原的,一经发现,要依法追究所在地方政府、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大草原执法力度,狠抓破坏草原的典型案件的查处。对草原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分类排队,逐一查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一律限期退耕还牧,恢复植被。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草原法执法监督的力度,加
强对个案查处的跟踪监督,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保护草原、建设草原情况的报告。要充分发动牧民群众,强化群众性的监督。各级公检法部门要及时审理各类草原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裁。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对草原法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加大投入,实施科技兴草,加快草原建设。在以牧民投入为主的前提下,逐步增加国家和地方对草原的投入,并建立多方面投入机制。要立草为业,强化以水利为中心的草牧场基础设施建设,种树、种草、种灌木,防沙治沙,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要进一步加强草原科学研究和草业适用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促进畜牧业增长方式的转变,走“增草增畜、提高质量、提高效益”的路子,实现畜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六、加快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当前,草原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同依法管理保护草原的需要有很大差距。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草原管理条例的授权,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要抓紧制定自治区草牧场有偿承包使用办法、基本草牧场保护办法和违反
草原法规处罚办法等法规、规章。通过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使草原管理工作尽快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各部门必须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所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绝不能与国家和自治区草原法律、法规相抵触。要坚决杜绝和纠正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1997年5月31日

内燃、电力机车贮备保管办法

铁道部


内燃、电力机车贮备保管办法
铁道部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内燃、电力机车的贮备、保管工作,根据部(1971)交辆字1380号文颁发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贮备机车的分类
根据机车运用工作的统一安排,保证完成铁路运输任务多余的机车加入贮备。贮备机车分为部备、局备和段备。部、局备机车贮备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满一年要轮换。段备机车不得少于二十四小时,不超过十五天。
二、加入及解除贮备的手续
加入部、局备机车须由机务段段级主要领导干部、驻段验收员和司机长共同检查签认合格后,通过机调逐级申请,部备机车由交通部、局备机车由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加入。解除的手续与加入时相同。要认真填写“部(局)备机车记录卡”(附表),由技术室负责保存。
段备机车由铁路分局负责掌握和管理。
三、贮备机车管理工作
1.部、局贮备机车应停放在机务段指定的专用停放地点,严加防护。电力机车的停放线应有接触网或辅助电源,并在进口处设隔离开关,开关正常位为断开。
2.要配备专职的机车贮备人员,并有明确分工,负责机车检查、维护、保养和看管工作。保证机车在贮备期间不降低质量、不拆卸配件、不腐蚀生锈、不损坏零件、不丢失工具备品。
四、贮备机车的技术条件
1.机车在加入部备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2)符合架修修程规定的技术要求和限度。
(3)新造、厂修或架修后,干线机车运行不少于一千公里,不超过一万五千公里;调车机车运用不少于十天,不超过四十五天。
(4)冬季防寒装备完备。
2.机车在加入局备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2)符合段修规程允许使用的技术要求和限度。
(3)新造、厂修或架修后,干线机车运行不少于一千公里,不超过六万公里;调车机车运用不少于十天,不超过六个月。
(4)冬季防寒装备完备。
五、贮备机车的整备
1.内燃机车在加入部、局备前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加入贮备的机车必须由正常牵引运用的机车转入。如系由修理后转入,需经过牵引试运,并消除试运中发现的不良处所。
(2)当机车冷却水温度降低到30~40℃时,开放冷却系统各塞门、堵及止伐,排净柴油及冷却系统各管路、冷却器、加热炉、热交换器、司机室散热器和水泵等内的水。
(3)从燃料箱和燃料管中排出柴油。
(4)检查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油的油位及油的质量,如符合标准时,可以存放,不必排出。严寒地区机车有关上述油脂的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自行规定。
(5)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伐,用压缩空气吹扫空气主管、风缸、油水分离器和空气压缩机冷却器,排出积水和油垢。
(6)用压缩空气吹扫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
(7)对电器部分所有换向器、接触器等的接触点上涂抹工业凡士林。
(8)检查车轴轴箱、牵引电动机抱轴承、齿轮箱或车轴齿轮箱、中间齿轮箱的油位,不符合标准时加油。
(9)测量主、辅电路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规定。
(10)放出砂箱内的存砂,并清扫干净。
(11)蓄电池调整好比重,连接板涂以工业凡士林,清扫外壳后,装回原处或吊下集中存放。
(12)烟囱、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机、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通风口均应加盖。
(13)检查灭火器,清点工具、备品,应齐全;损坏、丢失的应修好、补齐。
(14)卸下检修机车制动各伐,清扫给油后装回原处;自动制动伐把手用铁片固定于保压位置。
(15)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上车门。
2.电力机车在加入部、局备前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彻底清扫、检查各电机、电器,去除灰尘及油污。
(2)走行部暴露的金属转动磨擦部分,经清扫后涂以润滑油或润滑脂。
(3)蓄电池按规定调整电解液比重,清扫外壳后,在机车上存放。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伐,用压缩空气吹扫空气主管、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污。
(5)主变压器、油浸调压开关及油浸励磁变压器应保持规定的油位,防潮剂应合格。
(6)引燃管的冷却液应适应贮备期间的最低气温,并保持中等液面高度。
(7)放出砂箱内的存砂,并清扫干净。
(8)检查灭火器,清点工具、备品,应齐全;损坏、丢失的应修好、补齐。
(9)卸下检修机车制动各伐,清扫给油后装回原处;自动制动伐把手用铁片固定于保压位置。
(10)关闭门、窗,锁上车门。
3.上述整备工作,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在十天内完成,并由机车验收员、司机长、贮备人员进行检查,合乎要求后,逐级报告机车调度。
六、贮备机车保管期间的保养和技术检查
1.内燃机车应做到:
(1)每周转动曲轴一次,每次要在两转以上或进行甩车。每半月用启动润滑油泵或其他方法向各处充油,并打开各检查孔盖,检查各零、部件有无锈蚀。
(2)每月移动一次机车停放位置,变换车轮踏面停在钢轨上的位置。
(3)液力传动的机车利用其他机车牵引,在停留线上每月移动一次,要使各传动齿轮箱的齿轮、轴承获得润滑油。液力变扭箱,每两个月利用油泵从外部向油管路强迫充油一次。
(4)雨季中,应检查机车有无漏雨情况。雨季后,应打开轴箱盖,检查润滑油中有无雨水进入,以防锈蚀。
(5)每半月检查蓄电池电解液一次,按规定进行充电,充电间隔时间最多不超过两个月。每年进行一次容量检查,容量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6)雨季中天睛时,应打开车门和各窗户以及牵引电动机检查孔盖,使内部通风干燥。
2.电力机车应做到:
(1)天气晴朗时,机车升弓开动全部通风机,使牵引电动机短路加热,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
(2)每月移动一次机车停放位置,变换车轮踏面停在钢轨上的位置。
(3)每月检查蓄电池一次,按规定进行充电。
(4)雨季中,应检查机车有无漏雨情况。雨季后,应打开轴箱盖,检查有无锈蚀。
(5)检查防潮剂。
(6)雨季中天晴时,应打开车门和窗户,使车体内部通风干燥。
3.局机车车辆处长和验收主任每季,机务段段级主要领导干部和验收员每月,应分别会同机车贮备人员抽查贮备、保管机车状态,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措施。
4.严禁拆卸或转用贮备和保管机车的原有配件。
七、贮备机车的解除
1.内燃机车在解除贮备前应做到:
(1)解除机车在贮备时所作的防护工作。
(2)测量主、辅电路绝缘电阻,不符合轮修标准时,检查处理。
(3)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根据前一次充电后的间隔时间,需要时进行充电。
(4)贮备机车周围空气温度低于5℃及0℃时,应移入库内分别存放一昼夜及两昼夜以上,再注入加热过的冷却水和润滑油。先加入40~60℃的水,后再加入70℃或更高温度的水。
(5)检查机车各部技术状态,整备机车,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2.电力机车在解除贮备前应做到:
(1)解除机车在贮备时所做的防护工作。
(2)测量各回路的绝缘电阻,不符合定修标准时,检查处理。
(3)检查蓄电池电解液,根据前一次充电后的间隔时间,需要时进行充电。
(4)检查机车各部技术状态,整备机车,达到《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允许出库牵引列车条件。
3.解除部、局备机车,自接到命令之时起,除必要时在库内存放时间以外,于三十六小时内,完成上述各项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八、其他
1.已超过厂或架修走行公里,状况不良不能继续运用的机车,以及由于破损,需要较长时期停用待修的机车,均应按本办法进行保管。
2.前项机车的保管,由机务段报铁路局批准。解除的手续同。
(附表略)



197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