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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12:12  浏览:9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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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的通知

深人规〔200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完善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单位艺术、体育工作岗位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聘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单位艺术、体育工作岗位职员公开招聘工作,保障公开招聘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编导、艺术设计、影视等艺术类工作岗位职员(以下简称艺术职员)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育教练工作岗位职员(以下简称体育职员)。

  第三条 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艺术、体育职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考或选聘的方式。

  第四条 公开招考艺术、体育职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

  (四)资格初审;

  (五)面试;

  (六)笔试;

  (七)资格复审及考核;

  (八)体检;

  (九)公示;

  (十)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根据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艺术、体育职员公开招考计划。

  市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经市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区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考计划由区人事主管部门汇总并征求区机构编制部门意见后,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公开招考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聘用单位名称、聘用单位情况简介、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招聘岗位的名称、代码、经费来源、专业、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对象范围。

  第六条 招考公告由市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经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区属事业单位的招考公告可以区人事主管部门的名义发布。

  招考公告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网站发布,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

  招考公告须明确招考岗位及人数、招考范围、报考条件、报名方式、资格初审时间及地点、面试和笔试的时间及地点、考核、体检、公示、聘用手续办理时间及程序、试用期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公开招考艺术、体育职员采取互联网报名方式,在网上打印准考证。

  第八条 公开招考艺术、体育职员采取面试和笔试相结合,考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测试和基础专业知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并以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作为决定聘用的主要标准和依据。

  专业能力测试采取面试的方式,考察应聘人员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关的艺术表现创作能力或体育教练水平能力;基础专业知识测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考察应聘人员与工作岗位要求相关的综合知识及专业基础知识。

  第九条 公开招考艺术、体育职员考试试题的命制工作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成立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市行政主管部门、招考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试题命制组,负责命制考试试题;也可委托专业考务机构负责试题命制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资格初审由行政主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资格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进入面试。

  第十一条 面试由人事主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体考务工作可委托用人单位承担。

  艺术职员面试的基本程序为:

  (一)对应聘人的艺术作品、艺术成果等进行评估;

  (二)对应聘人分命题科目和自选科目进行艺术才艺现场展演或操作。

  体育职员面试的基本程序为:

  (一)对应聘人所带运动员最好运动成绩评估及本人最好运动成绩评估;

  (二)对应聘人进行训练课质量测试。

  第十二条 人事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面试考官组,负责在面试中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测试及评分,并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考官组设考官5名,分别由专家3名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负责人各1名组成。专家考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1名专家可连续被抽选为考官,但最多不得超过3次。

  考官组另设考试监督员、计分员各1人。其中监督员由人事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委派。

  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笔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委托专业考务机构组织。进入笔试的人员范围按面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及笔试人数与拟聘人数不低于3∶1的比例确定。进入笔试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按面试实际合格人数笔试。

  专业考务机构应当将笔试成绩提供应聘人本人查询。

  第十四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和面试中基础专业知识测试、评估及才艺展演、操作或训练课质量测试等三部分的测试分值分别按20%、30%、50%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用人单位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招聘工作岗位需要及专业分类的不同,适当调整各部分测试分值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但调整后的计分比例必须在招考公告中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拟聘人选按拟聘人数和总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并由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核。

  资格复审应安排与资格初审人员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主要审查报考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招考公告公布的岗位条件要求相符。

  考核内容主要是应聘者的德、能、勤、绩、廉及其适应所报考岗位的相关情况,可采取到考生原单位实地调查、调档审阅等方式进行。

  资格复审或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应聘人员资格,并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资格复审及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到市人事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第十七条 拟聘人员由于资格复审、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招聘名额空缺的,用人单位可按笔试面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招考。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考岗位要求以及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按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进行公示。

  公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的,公示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

  公示期间没有投诉或者投诉经查不影响拟聘人员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按管理权限向人事主管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办理职员聘用备案手续;其中拟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向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公示期间拟聘人员被投诉并经查实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拟聘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拟聘人员职员聘用备案后5日内,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应聘人符合职员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选聘条件的,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

  对不具备选聘条件,但专业造诣高深、水平为业界公认,对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经人事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考核办法按照本细则有关面试和考核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艺术、体育职员的,应向人事主管部门申报计划信息,并到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员额后,再组织考试、考核、公示、体检并确定拟聘人员。

  市属事业单位选聘职员可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各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各区选聘职员可由各区人事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由区人事主管部门委托区属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考试的内容及方式由组织选聘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选聘方式确定的拟聘人员,按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办理职员体检、聘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文化、体育事业单位艺术工作岗位以及体育教练工作岗位招聘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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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大力发展以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相关产品采集加工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林下经济,取得了积极成效,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生态建设成果、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大力推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着力加强科技服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促进林下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为实现绿色增长,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保护;坚持因地制宜,确保林下经济发展符合实际;坚持政策扶持,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坚持机制创新,确保林地综合生产效益得到持续提高。
(三)总体目标。努力建成一批规模大、效益好、带动力强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逐步形成“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农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定增长,林下经济产值占林业总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
二、主要任务
(四)科学规划林下经济发展。要结合国家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制定专项规划,分区域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和目标。要把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防沙治沙、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建设工程紧密结合,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突出当地特色,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方向和模式。
(五)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大力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加大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力度,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典型示范,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和发展模式,辐射带动广大农民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动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增强区域经济发展实力。鼓励企业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地,帮助扶贫对象参与林下经济发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六)提高科技支撑水平。加大科技扶持和投入力度,重点加强适宜林下经济发展的优势品种的研究与开发。加快构建科技服务平台,切实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搭建农民、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平台,加快良种选育、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产品加工、储藏保鲜等先进实用技术的转化和科技成果推广。强化人才培养,积极开展龙头企业负责人和农民培训。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提高农民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化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推进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为农民提供林权评估、交易、融资等服务。鼓励相关专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加快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广大农民和林业生产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林下经济产品的专业市场,加快市场需求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健全流通网络,引导产销衔接,降低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支持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农超对接等现代流通方式向林下经济产品延伸,促进贸易便利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林下经济对外开放水平。
(九)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依法执行林木采伐制度,严禁以发展林下经济为名擅自改变林地性质或乱砍乱伐、毁坏林木。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承载能力,适量、适度、合理发展林下经济。依法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
(十)提高林下经济发展水平。支持发展市场短缺品种,优化林下经济结构,切实帮助相关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积极促进林下经济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不断延伸产业链条,大力发展林业循环经济。开展林下经济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工作。完善林下经济产品标准和检测体系,确保产品使用和食用安全。
三、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投入力度。要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农民、企业和社会为主体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等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支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与综合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林下经济技术推广和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林下经济优势产品集中开发。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商务、林业、扶贫等部门要结合各地林下经济发展的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公益林管护、退耕还林、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木本粮油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富民、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等项目,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技术转让、技术改造等资金,应紧密结合各自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划等,扶持林下经济发展。
(十二)强化政策扶持。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林场等,可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符合税收相关规定的农民生产林下经济产品,应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申请国家相关扶持资金。对生态脆弱区域、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发展林下经济,要重点予以扶持。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农民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民联保贷款等业务,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贴息政策的带动和引导作用,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林下经济发展项目加大贴息扶持力度。
(十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林下经济相关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各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优先安排,结合新农村建设有关要求,加快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农民发展林下经济基础设施薄弱的难题。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下经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激励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其纳入干部考核内容;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注重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监测统计和信息沟通,充分发挥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形成共同支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加强舆论宣传,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林下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2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加快发展,发电装机总容量和年发电量已位居世界第二位。“ 西电东送”、城乡电网改造等工作成效显著,电力供应基本上满足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需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电力的需求大 幅度增加。今年一季度,全国平均用电增长率达 176% ,为历年同期的最高 水平。由于高耗能产业发展过快,部分地区新投产的发电容量偏少,主要江河来水偏枯和原 油 价格上涨,电网结构、设备维修保养以及体制和管理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预计今年部分地区 夏、冬两季用电高峰时期供电形势会较为严峻。
保证电力安全、稳定和充足的供应,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针对电力供需形势的新 情况和新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电力企业要高度重视,未雨绸缪, 加强领导,通力协作,加快电力体制改革,落实“十五”电力调整规划,加快电力工业发展 ,逐步解决电力供求不平衡的问题。当前要加强宏 观调控,采取有力措施,缓解局部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状况,确保安全度过用电高峰期。经国 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密切关注电力供需形势的变化,对各地区电力供 应在用电高峰季节和时段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早做研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落实 安全生产的各项责任制度,及时协调电煤交易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与电力企业的 沟通,共同研究制订应对紧急情况的预案。在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首先保证居民生活、 重要单位用电,合理安排其他行业和工业企业的供电次序,尽量减少限电可能造成的损失。 要认真做好水情预测预报工作,优化水库调度,统筹安排发电和防洪、灌溉,用好宝贵的水 资源。

二、电力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充分发挥现有电力设施的生产能力。发电企业要合理安 排检修计划,避开在用电高峰期检修,提高设备可用率,努力保证发电机组在用电高峰季节 和时段正常运行;电网经营企业要优化调度,确保电网稳定运行;建设单位要加快在建电源 、电网工程的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争取尽快投产;电力设备制造企业要抓好生产调度 管理,挖掘潜力,增加产量,保证 质量,按期交货。对拖期交货,随意提价和出现质量事故的制造企业,除按合同追究责任外 ,今后招投标时要相应降低对其资质的评价。

三、打破分省平衡、地方保护的格局,开放市场,鼓励竞争,加强电网调度,促进“西电东 送”和网间的丰枯、峰谷和余缺调剂,发挥电网间的“错峰”效益。针对当前电力资源配置 中的问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会同电网企业,抓紧制订区域之间和区域内跨省电力优化 调度的规则,价格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送受电价格形成机制,在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到来以 前实施。
以最大限度满足市场用电需求为目标,合理安排电力生产计划和电力调度。在供电紧张时要 鼓励电厂多发电,多发高峰电。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不得以“计划外 指标”等名义压低上网电价,影响企业发电积极性。要取消在电力供应富余时期采取的一些 限制发电的措施,允许企业的自备电厂将富余电量以不高于地区平均上网价格上网供应。“ 竞价上网”涉及到电力系统调度规则和现行电价体系的改革,应按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统一部署,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要加强监管,防止不规范的竞价上网影响电力生产。

四、加强用电侧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科学引导电力消费,缓解电网峰谷差矛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相关规定,在发电和用电环节普通推 行峰谷电价政策。用电紧张地区在高峰用电期可合理安排大用户“错峰用电”。同时加强节 能和环保方面的宣传工作,增强用户节电意识。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正确引导高耗能产业的发展。对产品供 大于求、经济规模不足、市场竞争力差的高耗能企业,要清理和调整自行颁布实施的优惠电 价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可以在必要时组织检查,进行整顿。 各地政府和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政策,绝不允许搞煤炭价格同盟,搞行 业保护和地方保护,干预企业市场采购。

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抓紧落实“十五”电力规划调整方案,结合电力工业结构调整 的各项方针,抓紧审批、开工一批电源、电网项目,加快国家规划内电力项目的前期工作进 度,使电力工业实现持续稳定的增长。

七、电力工业是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工程建设周期较长,与水资源、大气排放等环境因 素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密切相关。为了保证电力工业稳定有序发展,当前在部分地区出现电力 紧张的情况下,更要注意防止电力投资过热、项目一哄而上的倾向。电力项目的建设必须服 从总体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自行审批、建设燃煤发电厂。银行不得对未经批准的 电厂提供贷款。凡违规建设电厂因燃煤供应、上网价格、资金供应造成的纠纷和损失,均由 违规审批单位和项目业主承担责任。严重违规的,要追究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
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