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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5:14:57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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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如何确认利润分配标准的函

1994年1月6日,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我会上市公司部于1993年12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来函,询问发行B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是否可以仿照发行H股的企业以境内、外会计师审计过的两个报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为利润分配标准。
证监会就此问题与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进行了磋商。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发行H股的企业,在分红派息时,以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向境内、外投资人分别提供的两张利润表中利润数较低的作为利润分配标准,B股上市公司也应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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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9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九月九日



















韶关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质量,保护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以下简称流动儿童)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地,但在当地居住三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儿童。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且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流动儿童的监护人应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第四条 建立和健全流动儿童登记接种制度。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每月从公安、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收集新出生儿童资料,对适龄流动儿童要建立流动儿童卡(册)和接种证。要充分利用基层联络员队伍组织对流动儿童摸底登记,乡镇(街道)防疫组(科)每3个月组织对流动儿童聚居地进行一次摸底登记与查漏补种工作。每次接种后,填写接种证,并交待清楚下次免疫接种地点、时间。接种单位应对流动儿童的接种卡、册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要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流动儿童的接种情况用专项报表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五条 实行流动儿童转卡、转证制度。流动儿童迁移时,应到原免疫服务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儿童,原免疫接种卡、证有效,但要在当地建立流动儿童接种卡,按免疫程序要求完成免疫接种;对无接种凭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从迁入本地时间算起,1年内完成基础免疫。

第六条 合理制订流动人口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实行多种形式的免疫服务,定期开展对流动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每3个月组织一次流动儿童的摸底登记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医院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通过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强对漏种儿童的建卡、建证和查漏补种工作,并将情况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统计完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七条 流动儿童要纳入本地免疫预防工作管理,要根据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与分布情况,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增加经费投入,保证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免疫工作,确保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冷链维持经费等)的落实;及时组织、督促公安、工商、教育、劳动、城建、宣传、居民委员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计划免疫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对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保证各项措施落实。

(一)公安部门在办理新生儿童的入户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要动员其家长及时到当地疾控机构补办预防接种证。

(二)工商等市场管理部门和市场开办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农贸市场经营者中适龄流动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三)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四)公安、劳动、城建部门在为外来人员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市场租赁时必须要求其先办理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

(五)宣传部门要免费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宣传工作要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群众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六)居民委员会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做好计划免疫基础工作。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随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儿童、迁出和迁入儿童及儿童死亡情况。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完成适龄儿童上门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第十条 加强社会宣传动员和信息传播。开展流动人口对免疫预防知识、态度、行为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因地制宜,制定社会宣传动员与信息传播策略,并组织实施。传播信息的方式要考虑群众的接受水平,要充分发挥医生、教师作用,扩大免疫预防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 加强对流动儿童免疫服务的监督指导。各级卫生行政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的免疫服务纳入工作目标,切实加强管理,加大工作力度,每年对流动儿童免疫预防工作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免疫接种服务计划、免疫接种实施与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关于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统一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通知
1996年7月30日,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是文化市场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身份证件,自1995年颁发以来,对推动文化市场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文化市场稽查证件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切实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统一换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0月1日起各级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和稽查机构所属的专、兼职人员须统一使用重新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此前使用的稽查证件同时废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由文化部统一核发管理,委托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填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实行统一编码,具体参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填发该证件时,除加盖本部门公章外,还须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填写证件号码。证件编号应包括持证人员所在的稽查机构、隶属机关、发证机关、稽查范围、是否兼职等内容。
四、聘用兼职稽查人员须由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数量。兼职稽查人员的聘用期一般为一年。
兼职稽查人员使用与专职稽查人员同一式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但在填写证件号码时,要严格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的规定加以区分。
五、专职稽查人员因故不再从事文化市场稽查工作或兼职稽查人员聘用期满者,应将所持稽查证件交还原发证机关。
文化市场稽查人员违反《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分外,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持有的稽查证件。
六、各省在对现有专、兼职稽查人员核发新证时,应从思想作风、工作表现、业务能力等方面认真进行审核。并依照文化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者,方能重新发证。
七、各省在重新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省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情况及时报文化部文化市场管理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
说明
附件二: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式样及填写事项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规格为14.9cm×10.8cm,对折本,咖啡色封皮。封皮印有烫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内文为双页对折。
左页填写持证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单位、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右上角贴持证人员一寸免冠近照,并加盖发证机关钢印;左页底部填写证件编码。
右页印有“本证限文化市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凭证对发证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文化经营活动及场所进行检查。不得涂改、转借,遗失声明作废”的字样。并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的红色印鉴。

附件二:全国文化市场稽查证件统一编码办法
一、证件编码的构成
证件编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七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
“机构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一览表》,由文化部对全国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统一规定的代码。“机构代码”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四位数字表示。“人员代码”是各稽查机构对持证人员确定的在本机构内部的排列代码。“人员代码”用三位数字表示。
二、专职稽查人员的证件编码方法
机构代码加本机构专职稽查人员排列代码。例如:在填写“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化市场稽查队韩××”的证件编码时,先查出“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文化市场稽查队”的机构代码是“浙0603”,持证人员“韩××”在本机构中专职人员的排列代码为“003”,该证件的编号应为“浙0603003”。
三、兼职稽查人员的证件编码方法
在机构代码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后加“临”字,并加本机构兼职稽查人员排列代码。例如:在填写“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公安局李××”的证件编码时,在所在机构代码中加“临”字,再加持证人员“李××”在本机构中兼职人员的排列代码为“002”,则该证件的编号应为“浙临0603002”。
四、有关具体编码方法,依照《全国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工作会议文件资料汇编》中的《全国文化市场稽查机构代码表》进行编码。